Full-text omitted.
| | 陈立新诉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违背特许经营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案 |
| | 问题提示:本案系争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
| | 【要点提示】 |
| |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经销合同存在显著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特许经营中,产品的供应和销售渠道受到了合同的严格限制,且这种限制通常具有独占性,即经销商不得销售其他产品,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能相互竞业。本案系争合同具有如上特点,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
| | 【案例索引】 |
| | 一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5]门民初字第838号(2005年7月14日) |
| |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0528号(2005年11月30日) |
| | 【案情】 |
| | 原告:陈立新。 |
| | 被告: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 |
| | 原告陈立新诉称:2002年年初,我与三利集团订立口头协议,由我作为三利集团产品的北京市房山地区专卖代理商,享有三利毛线产品在房山区的专卖经营权。2002年8月1日,三利集团向我颁发了特许零售证书。2002年10月,三利集团违反协议,向北京市房山区天风商厦的薛金蝉毛线店供应三利产品。2002年12月31日,三利集团华北地区销售经理燕兵红和三利集团北京总代理北京龙达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民处理此事时,我要求三利集团停止向薛金蝉供货,并将薛金蝉毛线店内的三利产品全部撤掉,燕兵红和李利民当场答应并保证2003年不会出现类似情况。2003年5月12日,三利集团与我签订协议书,保证2003年停止向薛金蝉供货,否则赔偿损失20万元。现三利集团违反协议,向房山区天风商厦的薛金蝉毛线店供应三利产品,严重侵害了我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利集团赔偿我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 被告三利集团辩称:陈立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第一,陈立新所述与三利集团订立口头协议不属实。根据内部规定,三利集团只向代理商供应货物,代理商再各自发展自己的零售商,三利集团从来不直接对零售商发货。原告陈立新只是三利集团在北京地区的代理商李利民销售网络中的一名零售商,三利集团既没有和陈立新签署买卖合同也没有什么口头约定,更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陈立新取得的特许零售证书只是应代理商的邀请颁发的,并且已经过期。第二,5月12日协议书的签署主体是燕兵红、李利民和陈立新,其中燕兵红是三利集团聘用的业务人员,他的职责是巡查毛线市场、催收货款等,三利集团从未向他授权签署任何协议书。该协议只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从5月12日协议书的内容看,是确保陈立新的利益,停止向薛金蝉供货,这明显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未经薛金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第四,在市场经济中,卖与不卖是卖方的自由,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在市场竞争中,不能靠非法手段和背后操作搞市场垄断。而5月12日协议书却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第五,2003年前后,三利集团从未向薛金蝉供过货,薛金蝉店内有三利毛线,并不代表是三利集团向其供应的。故三利集团没有违反协议书的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陈立新并没有受到损失。 |
|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 | 陈立新系立新毛线商店业主,在房山区天风商厦和顺发百货商场租赁场地经营三利毛线。2002年8月1日,三利集团向陈立新颁发特许零售证书,内容为:“经审核,特许三利专卖店法定代表人陈立新在房山区零售三利毛线系列产品;该零售店已经特许授权,所售商品为原装正品,严格符合三利之品质要求;有效期: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跨地区、跨范围经营无效。”后,陈立新从三利集团在北京地区的代理商李利民处购进并销售三利毛线。 |
| | 陈立新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薛金蝉在房山区天风毛线店内出售三利毛线,遂将此事向三利集团进行反映。三利集团派销售公司京津蒙片区经理燕兵红予以处理。2002年12月31日,燕兵红向陈立新保证:“因市场混乱,为规范市场,保证在10天内把房山天风毛线店三利新产品撤掉,立字为证。保证明年新年度以后天风毛线店不会出现三利产品。”李利民亦在该保证书上签字。 |
| | 2003年3月15日,薛金蝉向他人出售三利毛线,陈立新发现后要求再次签订协议,保证其特许专营权。2003年5月12日,燕兵红、李利民与陈立新签订协议书:“为了确保房山地区陈立新的三利毛线利润,保证客户的利益,三利集团在2003年期间停止向天风毛线店薛金蝉供货,如有违反,愿向陈立新赔偿损失二十万元整。” |
| | 2003年5月16日,陈立新向李利民交纳毛线夏储款50万元,李利民向陈立新出具了收据并注明本息返毛线562500元。 |
| | 2003年11月6日、2003年11月29日,薛金蝉在房山区天风毛线店向他人出售三利毛线。 |
| | 另查明,陈立新于2003年7月向房山城关商业公司交纳房款4万元,于2003年12月向房山区顺发百货商场交纳柜台租金费15600元。 |
|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利集团表示,夏储款实际上是预付款,每年交纳一次,三利集团每年5月1日开始接收夏储款,由代理商向三利集团交纳。陈立新表示,三利集团按照夏储款的数额返还毛线,不会返钱。 |
| | 【审判】 |
|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 | 根据原告陈立新的诉讼主张和被告三利集团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陈立新与三利集团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是否已经终止;(2)燕兵红代表三利集团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否有效;(3)5月12日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因涉及薛金蝉的利益而无效;(4)5月12日协议书是否因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而无效;(5)三利集团是否违反5月12日协议书的约定向薛金蝉供货;(6)陈立新要求赔偿20万元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7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