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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龙鑫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
| | ——单位犯罪中的异种数罪认定 |
| | 关键词:犯罪事实;走私;单位犯罪;量刑;数罪并罚 |
| | 【裁判要点】 |
|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二者犯罪构成不同,属于异种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 | 【相关法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 | 【案件索引】 |
| | 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刑二初字第22号(2013年8月14 |
| | 日) |
| |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二终字第112号(2013年12月12日) |
| | 【基本案情】 |
| |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单位:青岛龙鑫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
| | 诉讼代表人:吕蓓蓓。 |
| | 被告单位:青岛世航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 诉讼代表人:卞素梅,青岛世航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 |
| | 被告人:李洋。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逮捕。 |
| | 被告人:仲昆维。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
| | 被告人:刘磊。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
| | 被告人:吕磊。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
| | 被告人:苏烽。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逮捕。 |
| | 被告人:陈盛财。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
| | 被告人:张世君。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
| | 被告人:李鑫。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
|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刘磊与韩国人高某某(身份不详)找到被告单位青岛龙鑫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龙鑫泰公司)总经理吕磊及公司业务经理李洋,商定由刘磊在国内收购木炭后,通过李洋出口到韩国。李洋与吕磊商定,利润七成归青岛龙鑫泰公司,三成归李洋。李洋又找到被告人仲昆维(青岛龙鑫泰公司负责在黄岛报关)进行出口木炭申报通关工作,并与被告人张世君(系原审被告单位青岛世航公司总经理)商定,由张世君提供存储、倒箱的场地。此后,刘磊在河南购买木炭后,运送到青岛交给李洋。李洋即联系仲昆维报关,并将装有木炭的集装箱运到场站。仲昆维利用购买的“深圳市欧亚行公司”核销单,以被委托方青岛龙鑫泰公司名义,伪报品名“泡花碱”等进行报关出口。其间,李洋雇用被告人李鑫接运木炭、装箱及租船订舱。至案发,青岛龙鑫泰公司、青岛世航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世航公司)及李洋、仲昆维、吕磊、刘磊等共走私木炭109个集装箱2393吨,李鑫参与其中走私木炭50个集装箱1186吨。 |
| | 此外,被告人苏烽、陈盛财预谋走私出口木炭,苏烽找到李洋报关出口。后由青岛世航公司及张世君提供部分资金、代收货款。苏烽、李洋、仲昆维、李鑫等采用上述方式,将苏烽等人的108个集装箱2420吨木炭走私到韩国,其中陈盛财走私木炭8个集装箱176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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