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贺某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富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 |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4)富民初字第476号 |
| | 原告:贺某某。 |
| |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
| |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富源支公司。 |
| | 负责人:付加兵。 |
| |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
| | 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富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保险富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裁定驳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告贺某某诉称:2012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原告丈夫张某某,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缴费年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合同于当日成立并生效。2013年8月15日,原告按合同要求缴纳了第二年的保险费。2014年2月20日,被保险人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检查,该院诊断为:1.左侧额顶叶星形细胞瘤,WHO2级;2.继发性XXX;3.左侧腮腺占位。2014年3月11日经手术治疗后出院。出院当日原告按合同要求向被告提供张某某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要求被告按合同支付保险金,但被告以原告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病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30000元。 |
| | 被告平安人寿保险富源支公司辩称:被告经过调查,被保险人张某某在投保前存在抽搐史,长达8年多,原告及被保险人存在隐瞒病史的情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已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不予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故不予赔偿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30000元。 |
| | 综合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为: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金人民币30000元? |
| | 原告贺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
| | 1.人身保险合同1份,用以证实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了以张某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0元的事实。 |
| | 2.发票1张,用以证实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缴纳保险费,期限至2013年8月15日的事实。 |
| | 3.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用以证实被保险人张某某患左侧额顶叶星形细胞瘤,WHO2级的事实。 |
| | 4.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证1份,用以证实被保险人张某某住院治疗了15天的事实。 |
| | 5.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费用结算清单1份,用以证实被保险人张某某住院治疗开支了医疗费29261.77元的事实。 |
| | 6.理赔决定通知书1份,用以证实被告作出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不予退还保险费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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