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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zhou Ruifeng Vanadium-Titanium-Iron Technology Co., Ltd. v. Beihang University (case of dispute over a technology contract)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
  • Type of Dispute: IPR-->IPR Contract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11-29-2016
  • Procedural status: Trial at Second Instance

Qinzhou Ruifeng Vanadium-Titanium-Iron Technology Co., Ltd. v. Beihang University (case of dispute over a technology contract)
(case of dispute over a technology contract)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
Qinzhou Ruifeng Vanadium-Titanium-Iron Technology Co., Ltd. v. Beihang University (case of dispute over a technology contract)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Judgment Abstract] [裁判摘要]
1.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fraudulent conduct of the commissioned party in a contract on commissione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ules of technical development activities shall be respected,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shall be differentiated, and the known facts at the time of contract conclusion and the information that may be rationally foreseen by the commissioned party at that time shall serve as the standard for whether the commissioned party has given false information or concealed any facts. 一、对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方欺诈行为的认定,必须尊重技术开发活动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区分技术开发的不同阶段,以合同签订之时的已知事实和受托方当时可以合理预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虚报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标准。
2.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duct, especially the semi-finished product, 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not only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tage but also the specific process corresponding to the product. 二、对于产品的理解,尤其是对中间产品的理解,既要考虑其所处的研发阶段,也要考虑其所对应的具体工序。
3. The technical development cost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he relevant expenses of testing equipment, which is the only factor that decides the price of the technical development contract. The advancement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degree of transform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enjoyed and responsibilities assum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and economic benefits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mong others, are important considerations for pricing the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contract that is the same as the technical development costs. 三、技术开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试验设备的相关费用,且技术开发成本也仅仅是决定技术开发合同价款的因素之一。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亦与技术开发成本一样,是技术开发合同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
4. The judgment on whether to invest in large-scale industrial test projects is still a kind of commercial judgment in essence, although it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understanding of technology and projects. The commercial analysis such as the estimation of the project output value, the calculation of the project cost, and the prediction of the project profit shall be accomplished by the investor. 四、关于是否向规模化工业试验项目投资的判断,尽管离不开对技术和项目的理解,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判断。项目产值的估算、项目成本的核算、项目利润的预测等商业分析,应由投资方完成。上诉人(一审原告):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
Full-text Omitted. 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民三终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飞,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启东,辽宁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定代表人:徐惠彬,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惠民,该大学教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济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钦州锐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4)高民知初字第342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钦州锐丰公司、被上诉人北航大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钦州锐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钦州锐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撤销钦州锐丰公司与北航大学签订的编号为钦锐建-001号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附件》及其后签订的《合同附件(1)》《合同附件(2)》《补充技术附件》,北航大学立即返还钦州锐丰公司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经费五千七百九十六万元并赔偿钦州锐丰公司的经济损失二亿二千七百零四万元;3.判令北航大学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色协科鉴字[2008]第11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简称《鉴定证书》),并据此认定涉案合同所载技术并无致命缺陷,缺乏依据。1.鉴定缺乏基础文件资料。根据《鉴定证书》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一节的记载,《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鉴定大纲》《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报告》《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技术开发合同书》《检测报告》和《科技查新报告》等六份文件是此次鉴定的基础文件资料。但在钦州锐丰公司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调取的此次鉴定的全部档案资料中,并无上述六份文件。2.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专家测试报告”一节的记载为“无”,可见鉴定委员会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简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关键环节进行测试。3.《鉴定证书》中关于电炉深度还原熔分所得产品的认定与北航大学编写的《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简称《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所载的数据,以及北航大学的自述相矛盾。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所批准的高钛渣行业标准ys/t298-2007的规定,高钛渣的二氧化钛含量必须高于80%。《鉴定证书》认定,电炉深度还原熔分后的产品是二氧化钛含量为87.29%的高钛渣。《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第32页和第70页记载,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拟选用二氧化钛含量为10.64%的矿砂,年矿砂处理能力为60万吨,钛渣产量为13.75万吨。依据质量守恒定律推算,项目所得钛渣的二氧化钛含量只可能小于46.4%。北航大学亦在《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补充报告)》(简称《示范项目补充报告》)中及本案一审庭审中明确认可电炉熔分所得产品仅为钛渣。同理,根据《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第32页的原料化学成分表中关于五氧化二钒含量的记载,依据质量守恒定律推算可知,项目所得的产品仅为含钒生铁,而非《鉴定证书》所载的高钒铁水。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针对《示范项目补充报告》出具的《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简称《有色金属协会评审意见》)亦可间接证明对《鉴定证书》不应予以采信。如前所述,《示范项目补充报告》构成对《鉴定证书》的否定,《有色金属协会评审意见》又对《示范项目补充报告》予以肯定,故《有色金属协会评审意见》亦构成对《鉴定证书》的否定。考虑到出具《鉴定证书》和《有色金属协会评审意见》的部分专家一致,应当据此认定,《鉴定证书》已被推翻,故不应对其予以采信。(二)一审法院对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广西交通公司)所组织的钦州锐丰钒钛磁铁矿项目技术交流会后形成的《广西钦州市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钒钛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简称《广西交通公司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采信,缺乏依据。《鉴定证书》是针对以钒钛磁铁矿砂为原料生产高钒铁水、高钛渣的技术鉴定意见,而《广西交通公司专家评审意见》系针对以熔分钛渣为原料生产人造金红石的技术评审意见,其与《鉴定证书》无关。参与形成《广西交通公司专家评审意见》的专家并未见到《鉴定证书》,也不知晓北航大学曾将含钒铁水和熔分钛渣编造为高钒铁水和高钛渣,将此作为一项科技成果申报鉴定,并获得《鉴定证书》的相关情况。一审法院臆造二者之间的关联,以《鉴定证书》更具权威为由,认为仅仅依据《广西交通公司专家评审意见》尚不足以认定北航大学所提供的技术存在致命缺陷,缺乏依据。(三)北航大学虚构项目产值的总额超过16亿元,导致了钦州锐丰公司的投资误判,其对钦州锐丰公司构成欺诈。1.北航大学虚构了钛渣产值。本案合同签订之前,北航大学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第70页写明,钛渣的市场价为5262元/吨。但合同签订之后,其又在《示范项目补充报告》中明确表述“目前熔分钛渣尚未作为产品被市场接受”,即承认钛渣不具有市场价值。2.北航大学虚构了含钒生铁产值。北航大学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第70页写明,项目产品之一为钒铁,其市场价值为5076元/吨。但如前所述,项目仅可产出含钒生铁。而含钒生铁的市场价值仅为2000元/吨。(四)北航大学虚报技术开发成本,骗取了巨额技术研发经费。北航大学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报称整条工业化生产线的制造成本为3.15亿元,其与钦州锐丰公司据此签订了涉案合同。但北航大学向中国钢研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冶公司)发包生产线制造项目的总费用仅为1.702亿元,其虚报的技术开发成本金额高达1.448亿元。(五)一审法院未支持钦州锐丰公司关于对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重新鉴定的申请,缺乏依据。《鉴定证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其所载技术可否实现,是认定北航大学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如前所述,《鉴定证书》在实践中不可实现,违背了自然科学规律,北航大学也在《示范项目补充报告》、本案一审陈述中对自己的技术产品予以否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理应准许钦州锐丰公司关于就涉案技术重新鉴定的申请。综上,北航大学所谓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的真实产品是低市值的含钒铁水和不具市值的熔分钛渣,与《鉴定证书》所载的产品品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所载的产品市值、涉案合同所载的产品质量指标相去甚远。北航大学虚构技术产品及技术经济效益,以虚假技术内容骗取《鉴定证书》,转而以《鉴定证书》的权威性掩盖技术源头造假的真相,诱使钦州锐丰公司投资建设该技术的工业化示范项目,以达到骗取巨额技术开发经费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北航大学辩称:(一)一审法院采信《鉴定证书》,并无不当。1.此次鉴定的基础文件资料齐备。本案一审过程中,北航大学即已明确表示,北航大学留存有《鉴定证书》“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一节所载的全部六份技术文件。钦州锐丰公司在未于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上述文件的情况下,即主张此次鉴定不具备基础文件资料,缺乏依据。2.鉴定程序合法。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具有全国性社会评估5a级资质,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鉴定,严格遵循了相关程序。钦州锐丰公司认为相关鉴定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二)钦州锐丰公司明确知晓涉案合同项目一期工程仅能得到整个项目的中间产品钛渣。1.钦州锐丰公司明确知晓涉案合同项目一期工程的工艺与《鉴定证书》所载工艺不同。《鉴定证书》所对应的试验工艺中对铁块进行了筛分,故产品中钛和钒的比例较高。钛渣只是该工艺的中间产品,需经进一步处理后才能得到高钛渣。北航大学和钦州锐丰公司在规划涉案合同项目时,出于安全考虑对工艺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上述筛分步骤,故所得产品是钛渣,而非高钛渣。2.有充分证据证明钦州锐丰公司明确知晓涉案合同项目一期工程产品是钛渣。(1)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一期工程产品是钛渣,需要二期工程才能得到最终产品,二期工程合同需另行签订。(2)北航大学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提交的《二氧化钛工程询价书》,亦可证明钦州锐丰公司知晓合同项目一期工程的产品仅为中间产品。(3)钦州锐丰公司于2010年5月30日委托北京市碧蓝海洋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编制,该公司于2010年9月编制完成的《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称《环评报告》)亦能证明钦州锐丰公司知晓项目一期工程的产品仅为中间产品。《环评报告》第31至36页载明了项目一期工程的原辅料成分及物料平衡分析,还原熔分后所得的产品是含钛27.7%的钛渣,折合二氧化钛的含量为46.17%。(三)一审法院对《广西交通公司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广西交通公司所组织召开钦州锐丰钒钛磁铁矿项目技术交流会的主要目的是为钦州锐丰公司融资,会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钦州锐丰公司是否能够保证矿砂资源。事实上,钦州锐丰公司并不掌握矿砂资源,其自始至终都未提供任何矿砂。钦州锐丰公司参与合同项目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技术研发,而是为获取国家廉价土地、股东投资、银行贷款等利益。至于《示范项目补充报告》所载的人造金红石技术,乃是北航大学所持有的其他技术,其并不属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研发范围。钦州锐丰公司为达到融资目的自行组织召开补充报告修改会议,决定将人造金红石技术相关内容加入报告的行为,与北航大学无关。(四)一审法院认定北航大学的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不存在致命缺陷,并无不当;钦州锐丰公司主张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是虚假技术,缺乏依据。钦州锐丰公司拥有专业技术顾问和工程技术人员,其对于北航大学的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及涉案合同中所约定的产品,都有清晰的认知。至于钦州锐丰公司所提北航大学将含钒铁水谎称为钒铁的主张,是对北航大学意思的曲解。根据落款日期为“2009.12”的《示范项目申请报告》正文第1页的记载,“钒铁金属间化合物(以下简称钒铁)”。这一简称是北航大学应钦州锐丰公司的请求所写。钦州锐丰公司对本案特殊语境下“钒铁”的含义是知悉的。(五)北航大学并未虚报技术开发成本。钦州锐丰公司与北航大学约定的合同总费用为3.15亿元,其中包括北航大学的研发费、人工费、学校管理费、水费、主体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使用安装费用等,还包括钒渣和铁分离的处理系统以及全部设备设施的后续技术改造费用等。新冶公司只是根据北航大学提供的参数及研发工艺要求设计施工安装本研发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其中并不包括钒渣和铁分离的处理系统、设备设施的后续技术改造以及研发等其他费用。故北航大学与新冶公司1.702亿元的合同价格并非北航大学与钦州锐丰公司所签订合同项目的全部成本,不能由此认定北航大学虚报1.448亿元技术开发成本。综上,北航大学不同意钦州锐丰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钦州锐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涉案合同;2、北航大学立即返还钦州锐丰公司已经支付的技术开发经费五千七百九十六万元;3、北航大学赔偿钦州锐丰公司的经济损失二亿二千七百零四万元;4、北航大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0月8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北航大学召开由北京金坤宏宇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北航大学等单位完成的“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科技成果鉴定会,出席鉴定会的七位专家分别为:1.邱定蕃,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院士;2.张国成,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院士;3.刘光鼎,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院士;4.董鸿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教授级高工;5.马继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教授级高工;6.李国勋,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教授级高工;7.苍大强,北京科技大学教授。随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出具了《鉴定证书》,其中记载成果名称为“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完成单位为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和北航大学,鉴定形式为会议鉴定。《鉴定证书》主要包括“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性能指标”“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鉴定意见”及“主持鉴定单位意见”五部分内容,其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记载:1.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鉴定大纲;2.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报告;3.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经济效益分析报告;4.附件:(1)技术开发合同书——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北航大学;(2)检测报告——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实验中心、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钢铁研究总院炼铁工程技术研究室;(3)科技查新报告——教育部科技查新站。“鉴定意见”部分记载:1.提供的技术资料齐全、数据可靠,符合鉴定要求。2.该项目在我国首次利用滨海钒钛磁铁矿砂,有效地回收了铁、钛、钒,实现了资源的综合利用,将对缓解我国铁资源紧张具有重要意义。其技术特点和创新点如下:(1)采用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生产块铁——电炉深度还原熔分生产高钛渣新工艺,铁、钛、钒的回收率分别达到90%、85%和85%。(2)研究成功配方独特的添加剂和催化剂,使得块铁和高钒钛铁渣有效分离。(3)进一步将高钒钛铁渣通过电炉熔分和湿法冶金技术制得了二氧化钛和五氧化二钒产品。3.该试验对工艺技术条件进行了优化,流程简单、技术先进,为工业试验提供了技术依据。预计将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工艺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4.该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政策,对难处理钒钛磁铁矿和低品位探矿资源化利用和清洁有重要意义。5.建议尽快进行工业化试验和建设处理钒钛磁铁矿的工业示范基地。
 2009年3月3日,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北航大学申请名称为“从钒钛磁铁矿砂中直接制取铁和钒钛铝合金的工业化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1年6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07××××.6,专利权人为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北航大学,发明人为卢惠民。该专利的“摘要”部分记载: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从钒钛磁铁砂矿中直接制取铁和钒钛铝合金的工业化生产方法,该方法先对自然界采得的钒钛磁铁砂矿进行制球团,然后对球团进行干燥处理、还原熔分、筛分提取块铁,最后对钒钛渣采用铝热还原法得到钒钛铝合金。本发明生产方法获得的块铁含量为93%左右,铁、钒、钛的回收率分别为90%、85%、85%。
 形成于2009年4月12日并署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卢惠民”的《东南亚滨海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项目简要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项目的重大意义”部分记载:中国钢铁面临较大铁矿资源危机,而在我国周边东南亚国家滨海钒钛磁铁砂矿储量600亿吨,但由于没有钒钛铁分离技术至今尚无法利用。本项目开发了以钒钛磁铁砂矿为原料,采用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生产高钛渣新工艺,直接实现了铁、钛、钒的有效分离,配方独特的添加剂和催化剂球团技术和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是工艺的关键技术;进一步湿法冶金技术制得二氧化钛和五氧化二钒产品,使得钒钛磁铁砂矿得到了综合利用。该报告关于“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来源”部分中记载:北航大学与北京金坤宏宇公司开发了钒钛磁铁砂矿直接还原熔分技术、金属化球团渣铁分离技术、深度还原熔分渣提钒、提钛技术的工艺研究,并研制了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成套装备,完成钒钛磁铁砂矿直接还原熔分实验室及半工业规模试验,铁、钒、钛回收率分别达到90%、85%、85%,形成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成套技术及装备。本项目的技术特点是:本项目用钒钛磁铁砂矿为原料,采用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生产块铁—电炉深度还原生产高钛渣新工艺,实现铁、钛和钒的有效分离;配方独特的添加剂和催化剂球团技术和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是工艺的关键技术;进一步湿法冶金技术制得二氧化钛和五氧化二钒产品。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的工艺流程是:原料—混料—工业压制球团—转底炉直接还原熔分—块铁、高钒钛铁渣—电炉深度还原熔分—高钛渣、高钒渣—湿法冶金—五氧化二钒产品、二氧化钛。该报告有关“经济效益与投资”部分记载:以建设10m转底炉为宜,年产生铁10万吨,处理钒钛磁铁砂矿18.44万吨,副产二氧化钛1.48万吨,五氧化二钒980吨。全部产品总产值55740万元,生产总成本22410万元,实现利润23854.2万元,净利润17890.65万元,税费15439.35万元,利税33330万元。总投资2.5亿元,其中铁系统1.2亿元,钛系统5000万元,钒系统3000万元,流动资金3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00万元,建设周期8个月。
 2010年2月,香港锐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港锐丰公司)的代表陈克英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北航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卢惠民教授。卢惠民教授向陈克英介绍了其带领的科研团队研发世界领先的短流程转底炉技术,双方有意合作推进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的实施。随后香港锐丰公司与北航大学就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的合作问题举行了多次洽谈,香港锐丰公司也多次到北航大学考察相关技术。北航大学向香港锐丰公司提供了署名为北航大学和新冶公司的《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和《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节能专篇》。卢惠民系上述两份材料中排在首位的两位报告编制负责人之一和八位报告编制人员之一。《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包括11个方面的内容: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2.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3.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4.技术方案选择及主要流程、技术方案的先进性;5.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6.节能方案;7.环境和生态影响;8.人力资源配置与项目实施进度;9.经济影响分析;10.社会影响分析;11.研究结论。该报告还附有《滨海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项目鉴定书》《滨海钒钛磁铁砂矿钒钛铁分离国家发明专利申请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做大专项的通知(法改办高技[2007]2289号)》。形成于2010年6月12日的《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节能专篇评估专家组意见》记载:受广西区工程咨询中心钦州中心的邀请,《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节能专篇》评估专家组由三人组成,……“该专篇编案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基本合理,项目设计采用世界先进的转底炉直接还原——电热熔融,深度还原熔分工艺,是目前最为先进的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所用原料来自印度尼西亚滨海所产钒钛铁砂矿,充分利用了钦州的地理优势,大大降低了运输能耗。”
 2010年3月30日,香港锐丰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金坤宏宇公司签定《技术使用合同》,约定香港锐丰公司以人民币700万元的价格取得北京金坤宏宇公司滨海钒钛磁铁矿砂半工业试验技术成果使用权。该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同期,香港锐丰公司与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洽谈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的落户问题。2010年4月10日,香港锐丰公司与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决定将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落户钦州,并着手组建钦州锐丰公司。随后,钦州锐丰公司作为香港锐丰公司为股东(××)在中国大陆成立的独资企业于2011年6月24日成立,其营业期限自2011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4日。
 2010年8月10日,甲方钦州锐丰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乙方北航大学作为受托方在北航大学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钒钛铁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项目,同时作为钦州锐丰公司法定人代表人和香港锐丰公司代表的陈克英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有钦州锐丰公司和北航大学的印章。《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约定了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1、技术目标:印度尼西亚滨海钒钛磁铁矿砂储量大,研究开发该矿砂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尽快利用这种铁矿砂对我国钢铁工业、钛工业和钒工业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北航大学已经完成了滨海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研究,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持召开了技术鉴定会。本项目技术目标是完成滨海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技术中的关键技术:年产30万吨转底炉直接还原铁钒钛磁铁砂矿分离技术工艺和成套设备研制,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钒钛磁铁砂矿综合利用分离技术及装备,为我国钢铁工业、钛工业和钒工业可持续、稳定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2.技术内容:(1)乙方负责研制年产30万吨转底炉直接还原铁钒钛磁铁砂矿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生产线:a、转底炉直接还原铁:包括原料处理系统、转底炉预还原系统、熔融深度还原熔分渣铁分离、钛渣及钒渣预处理工序;b、二氧化钛生产线(该项合同另签);c、五氧化二钒生产线(该项合同另签)。(2)研究优化工业试验包括混料、压球、干燥、直接还原、余热回收利用、渣铁分离等工艺参数,实现过程自动化控制;(3)工业示范生产线基地整体平面设计、设备整体平面布置、分项设备选型、主要设备设计、设备安装、人员培训等;(4)在甲方配合下对示范线进行联合冷态、热态调试;(5)解决工程化过程中出现的工程问题,并优化工艺参数,实现示范生产线连续稳定地运行。3.技术方法和路线……。4.验收技术指标:4.1设备性能指标:各单机设备及整体系统达到设计要求,转底炉、熔融深度还原熔分炉移交一年内无非甲方原因产生的故障。4.2产量指标:年产直接还原铁30万吨。4.3产品质量指标:本合同产品为还原铁、供生产二氧化钛(≥98%)、五氧化二钒(≥98%)用的钛渣和钒渣。还原铁tfe≥92%,符合国家钒铁或还原铁标准;钛渣为熔分炉渣铁分离的钛渣,钒渣为从熔分炉铁水中的提钒渣。
 第二条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进度计划,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联动冷调及热调、试生产、鉴定及移交等工作进度计划;2.承担单位实施的主要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3.资金使用计划;4.双方配合计划;5.现场施工指导;6.示范线用工及培训计划。
 第三条约定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2010年8月10日—2011年8月11日完成工业试验设备设计、建设、安装及工业冷及热调试(时间起点为签订合同后预付款到账之日);2.2011年8月11日开始进行工业调试,完成工艺参数优化及工业试验,并且示范线稳定运行。转底炉、熔融深度还原熔分炉进行连续120小时的考核、其他工艺装置和部分辅助设施进行72小时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可组织工程交接。甲乙双方联合考核,达到第一条规定的验收技术指标。
 第四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1.技术资料清单:(1)提供工业试验基地平面图及地形图;(2)提供工业试验基地工程地质数据、地震系数及海拔高度;(3)提供工业试验基地水文资料;(4)提供工业试验基地气象资料;(5)提供工业试验基地所在地相关资料。提供时间和方式: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3.其他协作事项:在今年内提供工业试验期间所用滨海钒钛磁铁砂矿3吨。
 第五条约定了项目经费及支付:1、项目经费总额:a.转底炉直接还原铁:乙方总承包费用叁亿壹仟伍佰万元整(3.150亿元)人民币。在实际制造设备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遇见费用,经过论证为必须使用,由甲方直接采购。b.二氧化钛生产线:控制在7000万元以下(合同另签,不在本合同内付款);c.五氧化二钒生产线:控制在6000万元以下(合同另签,不在本合同内付款)。2.经费支付:(1)以保证项目进度为前提、按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2)合同签订及待钦州公司正式注册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5%(0.1575亿元)项目启动资金;(3)设备安装完毕,冷态调试完毕后,热试车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应达到合同价的90%(2.835亿元);(4)鉴定完毕并移交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5%(0.1575亿元);(5)合同价5%为项目质保金于鉴定完毕并移交后一年内付清。
 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有关财务规定使用。
 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约定本合同中设计及部分研究任务乙方有权委托有资质单位或专长单位进行。
 第九条约定乙方确保设计及制造单位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质量及性能要求,所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寿命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双方配合,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调试、工艺参数优化及工业试验,并且使示范线稳定运行。该套生产工艺涵盖了冶金工艺领域内的多项领先技术,对于在设备调试及试运行阶段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乙方有责任对故障进行处理,直至设备顺利运转。设备调试及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论何方原因,双方都应积极配合,直至设备顺利运转。
 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技术研究报告,经济分析报告,年产30万吨转底炉直接还原铁的钛磁铁砂矿分离技术工业化示范线及工艺参数。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按时间节点提交广西钦州市冶金工业园钦南片区(以最终政府所定名称为准)。
 第二十四条约定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技术附件,双方确认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0年8月10日,钦州锐丰公司作为甲方与北航大学作为乙方还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技术附件,其中第2条约定了基本工艺:该工艺采用多项先进的节能技术,能够实现环保清洁生产;而且该工艺不使用资源稀缺、价格昂贵的炼焦煤,大大降低了对资源的依赖性。煤基转底炉还原的主要工艺过程为:配料、混料、制球和干燥后的含碳球团加入到可转动炉底的转底炉炉膛中,炉料在随着炉底旋转一周的过程中,球团矿被碳还原,得到金属化球团。该项目的工艺方案主要分三部分:原料预处理系统、预还原系统和熔融还原熔分渣铁分离系统。第4条约定了设备性能要求:4.1基本设计条件:工艺:造球、干燥、煤基转底炉法预还原、分离;生产能力:年产30万吨生铁;原料:印尼滨海钒钛磁铁矿砂;产品:生铁,钛渣和钒渣(二氧化钛和五氧化二钒制备将由另外合同确定);燃料:天然气。4.2原料预处理系统:原料预处理系统主要采用含碳球团造球技术,该段工序为下一步直接还原提供合格的球团矿入炉原料。它是由煤粉破粉碎系统、配料系统、输送系统、原料混合系统、造球系统、余热利用干燥和除尘系统组成。4.3转底炉预还原系统:转底炉法预还原的原理是将燃烧着火焰的高温经炉壁通过辐射传给球团料层表面,使含碳球团中的铁矿粉在高温下被其中的碳和挥发分还原,其突出的优点是在高温下敞焰加热内配碳球团,15—30分钟反应结束,从而实现快速还原。在还原过程中,球团运动方向与煤气燃烧后的热气流逆向运动,提高了热效率。由于在高温下含碳球团中的铁氧化物与固体碳发生还原反应,对环境气氛要求不高,而且反应速度很快。4.4熔融深度还原熔分渣铁分离系统:还原后的球团热装进入熔分炉进行分离,得到还原铁水、钒渣和钛渣。第5条约定包装运输及卸装:5.1乙方应采用能保证设备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设备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5.2乙方承担从设备制造工厂到钦州的装车、运输费用。如果采用海运方式运输,甲方负责从港口到目的地的运输及卸货。5.3设备发运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准备起吊设备和安排场地。5.4甲方应负责卸货并负责将货物存放到乙方指定的合适地点。5.5在设备交货、运输及收货过程中,如出现货物到站或收货人姓名等错误时,要及时判定责任。如属于乙方错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属于甲方错误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属于承运部门过错的,则责任由乙方向承运部门索赔,甲方积极配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6条约定交货日期:6.1设备交货时间预付款到帐后9个月内。6.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钦州市冶金工业园钦南片区新建厂内)。第7条约定安装验收及保质期:7.1甲方提供合适、方便的施工作业现场,即通水、通电、通气及平整的场地。7.2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乙方将派专家赴安装现场进行安装指导和设备调试。7.3双方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由授权代表签订安装验收证明,一式两份。7.4从设备安装完毕并且热调试正常后一个月起的十二个月为保质期。第8条约定了验收技术指标:8.1设备性能指标:各单机设备及整体系统达到设计要求。8.2产量指标:年产直接还原铁30万吨。8.3产品质量指标:本合同产品为还原铁、钛渣和钒渣。还原铁tfe≥92%,符合国家钒铁或还原铁标准;钛渣为熔分炉渣铁分离的钛渣,钒渣为从熔分炉铁水中的提钒渣。钛渣及钒渣为将来钒及钛深加工原料,其产品指标由另外合同处理。8.4排放指标:排放烟尘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达到清洁生产。8.5原料适应性指标:铁矿砂:tfe50%—60%;tio210%—20%;钒含量不作要求。第14条约定了设备的制造、调试及试运行:14.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质量及性能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寿命内具有满意的性能。14.2设备安装调试期间,甲方应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办公、施工及食宿等方便条件。14.3该套生产工艺涵盖了冶金工艺领域内的多项领先技术,对于在设备调试及试运行阶段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乙方有责任对故障进行处理,直至设备顺利运转。同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解决所出现的问题,且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扣减乙方的合同金额。14.4设备调试及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论何方原因,有关各方都应积极配合,直至设备顺利运转。14.5在乙方人员进驻工地后,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干扰施工人员正常工作,有事直接与乙方负责人取得联系。甲方须采取手段对施工现场进行保密处理。第15条约定了供货范围:本合同供货包括为生产线提供生产设备供货、现场安装调试、设备的热负荷联动试车及试生产的成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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