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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Jialing Inverter Manufacturing Co., Ltd. v. Chengdu Hope Electronic Research Institute, et al. (case of trade secret infringement)
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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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Jialing Inverter Manufacturing Co., Ltd. v. Chengdu Hope Electronic Research Institute, et al. (case of trade secret infringement)
(case of trade secret infringement)
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Key Terms]
trade secrets ; required elements ; infringement
[核心术语]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侵权行为
[Disputed Issues]
Where a rights holder cannot produce evidence to prove that an actor has unlawfully obtained or used its trade secrets, should the court grant a claim that the actor assume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争议焦点]
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非法获取、使用其商业秘密的,对于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Case Summary]
As stated in Article 10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the term "trade secrets" means technical or business information which is not known by the public which can create economic benefits for its rights holder and for which the rights holder adopts confidentiality measures. Business operators are prohibited from using unlawful methods to infringe upon trade secrets. Accordingly committing trade secrets infringement requires three concurrent conditions: first the rights holder lawfully controls a trade secret that complies with all legal requirements; second...
[案例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违法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据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Full-text omitted.

 [正文]@#

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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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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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民三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吴加林,该公司总裁。 @#
  委托代理人:邓代红,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冬云,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 @#
  法定代表人:林俊如,该所所长。 @#
  委托代理人:郑红飞,四川成都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农兵。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林俊如。 @#
  委托代理人:王农兵。 @#
  委托代理人:郑红飞,四川成都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向云。 @#
  委托代理人:王农兵。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心祥。 @#
  委托代理人:王农兵。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友斌。@#
  委托代理人:王农兵。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仕方。 @#
  委托代理人:王农兵。 @#
  上诉人成都佳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灵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都希望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希望研究所)、成都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森兰公司)、胡向云、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副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代理审判员夏君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剑担任本案法庭记录。本院于2001年12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并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2002年1月8日、9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佳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代红、张冬云,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农兵、郑红飞,胡向云、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的委托代理人王农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7月,四川省洪雅电力变频器厂高级工程师吴加林到成都武侯区佳灵变频技术研究所兼职。1993年8月,该所法定代表人由杜淼青变更为吴加林,吴加林与杜淼青结清债权债务工作,并约定此后一切民事责任由吴加林承担。该所也更名为成都佳灵电气研究所(下称佳灵研究所)。主营变频器等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自研、自制产品的销售等业务。1992年3月,成立了由吴加林任法定代表人的佳灵公司,主营各类电器,兼营电子产品。1993年12月,该公司被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省科委)等四单位授予“四川省优秀民办科技实业”称号。1994年1月,经四川省科委对JP6C全数字式变频器(以下简称JP6C变频器)进行鉴定,成果完成单位为佳灵研究所(公司),以吴加林等为主要研究人员,自行研究、开发、设计和生产的节能产品,功能齐全,保护功能完善,其中获得了三项专利,填补了国内空白,并颁发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1994年8月,佳灵研究所被原国家科委批准为《国家级科技重点推广计划》JP6C变频器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后因该研究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于1997年11月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5年10月,佳灵公司生产的JP6C变频器被评为1994年度四川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1996年9月,原国家机械部等8单位以机械科(1996)768号文件,将佳灵公司JP6C变频器作为第十七批节能机电产品推广项目。同年10月,佳灵公司生产的JP6C变频器产品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评为向社会和用户推荐的产品。同年12月27日,经中国方园标志委员会巴蜀认证中心评定,证明佳灵公司建立和实施了符合GB/T19001-1994-IS09001:1994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该体系覆盖了JP6C型变频器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全过程,并颁发了《质量认证体系证书》。1999年1月,JP6C变频器研究成果被授予“世界华人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佳灵公司生产的JP6C变频器被四川省科委、四川省国家保密局列为1999年度军民两用国家技术秘密项目(无密级)。 @#
  佳灵公司称,JP6C变频器的商业秘密包含:主电路元件的选择、低电感母线技术、驱动技术、启动过程中的过流失速和减速过程中的过压失速采用软硬件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经济的电流检测技术,采用康铜丝来完成、高压开关电源技术、变频器的硬件封锁,软件保护技术、IPM、GBT不同厂家产品死区时间的确定、转矩提升大小的确定、PWM波形的生成与压频比的关系、主从机之间的通讯协议的确定、WC196MH与93CX6之间的通讯协议、各项管理功能的实现、数据地址口的复用技术、操作板的软件设计内容、印制电路板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变频器老化和检测中的电机对拖技术、变频器出厂检验是否合格的关键参数、各种元器件参数的确定值等19项技术秘密点。该技术的载体是其设计图纸、软件和生产出的JP6C变频器产品。此外,还包括各种元件的供应商定点名单、价格的确定技术等。佳灵公司对其JP6C变频器技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颁布了《保密的相关规定》,如保密制度、软件安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制度等,规定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借阅、复制档案材料。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保守技术、商业秘密合同》,要求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守则》,要求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
  希望研究所于1996年8月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刘永言,其经营范围为主营各种功率变频调速器系列、电力电子技术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经营和转让等业务。1997年,该所的交流电机森兰变频调速器在“第四届上海科学技术博览会”上被评为金奖,并颁发证书。1998年3月该所的交流电机森兰变频调速器被原国家科委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颁发项目证书。1999年4月该所的交流电机森兰变频调速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上被评为“金奖”,并颁发证书。希望森兰公司于1998年4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刘永言,其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制、生产、销售维护变频调速器及相关电子产品。主营各种变频调速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等。同年5月,希望森兰公司被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1999年5月,该公司生产的森兰牌变频器获“99 年四川名优特新博览会银奖产品称号”。2000年4月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向该公司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载明其建立的质量体系经评审合格,认证范围为森兰变频调速器、电力交流器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安装和服务。 @#
  该院另查明,1998年10月以前胡向云在佳灵公司工作,曾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后因故被公安派出所扣押数十小时,引起不满离开佳灵公司。1998年10月胡向云从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应聘到成都市培根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培研所)工作。1999年3月胡向云从培研所借调到希望森兰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同年9月正式受聘于该公司。余心祥、郑友斌于1998年11月以前在佳灵公司分别从事电器硬件和结构设计工作。他们因对佳灵公司自1993年以来扣缴其养老保险金不满而离开佳灵公司,于1998年12月从人才中心受聘到培研所工作,1999年3月从培研所借调到希望森兰公司。1999年2月以前邓仕方在佳灵公司从事空调变频器软件开发工作,因对佳灵公司扣缴其养老保险金不满而离开佳灵公司,于1999年3月到成都通达自动化控制工程公司工作。1999年9月,上述三被上诉人受聘于希望森兰公司,分别从事硬件、结构设计和新产品软件开发工作。 @#
  1999年9月,佳灵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国家工商总局转四川省工商局查处。四川省工商局受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相关型号产品送四川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下称省质检站)进行技术鉴定。2000年8月21日,四川省工商局根据证据资料和省质检站的《产品技术鉴定报告》,作出川工商办(2000)130号调查终结报告,处理结论为希望森兰公司与佳灵公司的产品不具有相同性或一致性,佳灵公司指控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不成立。 @#
  2000年3月,佳灵公司以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设计生产的BT40S系列高性能数字式变频调速器(下称BT40S变频器)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用。此后,根据佳灵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又追加胡向云、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为本案共同被告。 @#
  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根据佳灵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依法扣押了希望森兰公司生产的BT40S、BT12S变频器2.2 KW各一台,扣押了希望研究所BT40S变频器软盘一张,技术图纸复印件一份。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法院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下称华科鉴定中心)对佳灵公司主张的JP6C变频器19个技术秘密点是否属于公知技术,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的BT40S变频器是否使用了该技术进行了鉴定。2001年9月,华科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佳灵公司所主张的19项技术秘密点中的理论和技术均属于公知技术。佳灵公司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选择是其非公知技术。希望研究所和希望森兰公司也利用上述的公知技术做了相似的工作,但从样机对比看,所得到的结果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 @#
  原审法院认为,佳灵公司对JP6C变频器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所委托的鉴定机构主体合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并经庭审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华科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应认定佳灵公司的JP6C变频器与希望森兰公司的BT40S变频器不具有相同性,希望研究所、希望森兰公司未侵犯佳灵公司JP6C变频器的技术秘密。故佳灵公司关于希望研究所和希望森兰公司采取高薪利诱,挖走其技术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生产侵权产品BT40S变频器的起诉请求不能成立。胡向云、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虽然曾在佳灵公司工作过,现四被告又在希望森兰公司工作,但四被告离开佳灵公司有正当的理由。佳灵公司不能证明胡向云等四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故佳灵公司诉胡向云、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理由不能成立。佳灵公司关于希望研究所和希望森兰公司利用其掌握的销售渠道及客户资料销售侵权产品的起诉,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佳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12元,鉴定费40000元,共计232012元,由佳灵公司负担。 @#
  佳灵公司不服原审法院(2000)川经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不应采信。一审判决是以华科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判决的主要依据,但是华科鉴定中心在作出本案的鉴定结论之时及此后尚未成立,更未经司法部核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具有从事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通知的鉴定机构为华科鉴定中心,但鉴定意见上所署名的鉴定机构却为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尽管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表明该学会具有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但该项业务却未经司法部核准登记。因此,以该学会名义所从事的司法鉴定活动也是不合法的;该鉴定意见采用断章取义的态度,把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进行肢解,然后将分散的部分鉴定为公知技术,技术鉴定方法错误。2、上诉人所有的JP6C变频器技术为国家级秘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共同认定该项技术为国家级军民两用技术,相当于国家级秘密。3、被上诉人应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被上诉人胡向云等四人为上诉人JP6C变频器技术的主研人员,充分掌握和知悉该项保密技术,是商业秘密的活化载体,根据保密合同规定,应承担保密责任,且该项责任不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免除,因此,被上诉人胡向云等四人以上诉人所谓扣缴养老保险金等貌似合理的理由而不履行保密责任的借口是不能成立的。被上诉人胡向云等四人违反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即在被上诉人希望森兰公司工作,且工作岗位和职责与在佳灵公司完全相同,因此,该四被上诉人故意侵权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被上诉人希望森兰公司明知被上诉人胡向云等四人为上诉人JP6C变频器主研人员,掌握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且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却恶意挖走并委以重任,以期尽快进入变频器行业和解决自身的技术难关,大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因此获得巨额利益,这一事实已得到充分证实。希望森兰公司在一审中逃避其侵权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供伪造的虚假证据,企图掩盖事实真相,不仅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影响了法院的正确判决。希望森兰公司等被上诉人明显违反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及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并且有预谋、有组织的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据此,上诉人佳灵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侵犯上诉人商业秘密的连带法律责任;立即停止使用上诉人拥有的JP6C变频器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BT系列变频器及其改头换面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赔偿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向上诉人赔礼道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上诉人在补充上诉状还称:1、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胡向云等四人离开佳灵公司是受希望森兰公司高薪利诱,而不是对于扣缴其养老保险金不满;胡向云等四人在离开佳灵公司后即直接进入被上诉人希望森兰公司工作,胡向云、余心祥、郑友斌与培研所的劳动合同,邓仕方与通达自动化控制工程公司的劳动合同只是借以掩盖跳槽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原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交了从希望森兰公司取得的关于希望森兰公司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及有关工作联络书等证据材料,清楚地表明胡向云等四人在1999年元月以前就已经在希望森兰公司工作,希望森兰公司并没有否定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只是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属于其商业秘密。但是原审法院却没有认定这一重要的事实。2、原审法院未进行严格的质证程序,有些重要证据材料是在上诉后通过代理律师阅卷才看到。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可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质检站对双方个别产品的鉴定报告,但该份报告却未经上诉人质证;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合理意见未得到鉴定专家的解释,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形同虚设。3、原审鉴定不完善、不合理,鉴定结论含糊不清,应予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对委托专家鉴定需要查明哪些事实认识不清,致使委托事项不完整、不准确;原审鉴定依据的资料不仅不全面,而且不真实,提供的产品只是46个规格中的一种,根本无法反映上诉人的技术秘密要点;原审鉴定专家对重要的软件技术秘密没有进行鉴定,所下结论是推定的;《鉴定意见》认为上诉人的部分技术是公知技术的依据不充分;《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2用词含糊,不能客观地反映事实,连本不完整的委托事项都不能满足;原审鉴定专家组的组成不合理,没有软件专家和变频器技术专家,难以对本案技术问题作出全面正确的鉴定。4、原审法院错误理解鉴定结论,判定被上诉人未使用上诉人的技术秘密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中有关“希望公司也利用上述的公知技术作了相似的工作”的表述,其中“相似的工作”应该指佳灵公司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元器件的选择,也就是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由于原审法院仅给专家提供了一个规格的样机,所以鉴定结论才指出“从样机对比看,所得到的结果与佳灵公司非公知技术不同”。事实上,涉案产品共有50个规格的产品,技术不尽相同,希望森兰公司一个规格的样机的结果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不能说明其他全部产品的技术与佳灵公司的非公知技术不同。原审法院认定佳灵公司的JP6C变频器与希望森兰公司生产的BT40S变频器不具有相同性,缺乏依据。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没有认真审理,对上诉人提出的证据未认真审查,认定上诉人的此项主张“因无事实和证据”,违背了客观事实。据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主要事实没有查清,对于技术问题的鉴定存在重大疏漏,请求本院重新组织鉴定。 @#
  被上诉人希望研究所答辩称:1、佳灵公司并非所谓商业秘密权利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佳灵公司称其为JP6C变频器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依据的证据是四川省科委于1994年2月1日向成都佳灵电器研究所颁发的94-36号科技成果登记证和四川省科委对成果完成单位成都佳灵电器研究所出具的(94)川科委鉴字016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而工商登记档案表明,成都佳灵电器研究所由四川省乐山市加林变频技术研究所投资20万元,设立于1991年8月5日,经济性质为集体,该所于1997年11月29日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佳灵公司由成都市武候区永丰乡太平村投资,设立于1992年3月11日,经济性质为集体。之后的变更投资中,并无成都佳灵电器研究所的任何投资,更无无形资产投资。佳灵公司与成都佳灵电器研究所后期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均为吴加林,但却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2、鉴定机构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予采信。原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原审过程中,全国尚无一家从事知识产权鉴定的法定鉴定部门。因此,由原审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符合上述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也可以依职权指定相关组织或专家进行鉴定,没有要求这些组织或专家必须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事实上,由于佳灵公司对原审法院原来指定的鉴定机构不满,对后来委托的华科鉴定中心非常赞成,并且是在原审法院充分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指定的,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意见,其中规定的“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规定,显然有悖于民事诉讼法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不具有约束力。本案的鉴定机构无论是华科鉴定中心,还是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均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前者有司法部司发函(2000)244号同意设立的批复,后者有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社会法人登记证书》。本案鉴定机构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图纸资料、软盘和相关样机,并采用面对面的询问,再结合公知技术进行对比,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并且与以下两份鉴定结论相印证:其一是佳灵公司提供给原审法院的四川省科委(94)川科委鉴字016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认为:JP6C变频器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国际水平”。事实也正是如此,佳灵公司的变频器技术就是80年代已进入我国公知领域的日本富士、三菱以及台湾的台达等变频器技术。其二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佳灵公司投诉希望森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一案中,委托省质检站所作的技术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认为:“两公司的产品所采用的变频技术是国际国内通用技术。”3、佳灵公司称其JP6C变频器技术为国家级秘密是自欺欺人。原审庭审质证中,佳灵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项技术是国家级秘密。4、答辩人独立研究变频器的技术成果,与上诉人原职工胡向云等四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答辩人原法定代表人刘永言毕业于原成都电讯工程学院(现更名为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1972年至1987年在成都68信箱研制出第一台电子管变频器,直接法脉冲充磁设备、线切割自动编程BCD软件,是一位电子专家。1997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的《带着希望飞》专题报道中报道了刘永言研制成功森兰变频器。同年,森兰变频器获第四届科技博览会金奖。1996年至1999年间,刘永言的7项专利被应用于森兰变频器。森兰变频器因此于1999年4月5日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金奖。1998年3月16日,原国家科委给森兰变频器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这些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答辩人早已在公知技术基础上独立研制出了森兰变频器,同时揉和进了自己的多项专利技术。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胡向云等四人均在1999年3月以后才通过人才交流中心等单位到希望森兰公司工作的,而答辩人早在胡向云等四人到来之前就已取得变频器技术成果。因此,答辩人认为佳灵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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