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广州亨特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数格尚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 | ——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中应不予考虑 |
| | 关键词:技术功能;侵权比对;设计空间;竞争秩序 |
| | [裁判要点] |
| |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
| | [相关法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 |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
|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
| |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
| |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
| |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
| |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
| | [案件索引] |
| |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62号(2014年9月16日) |
| | [基本案情] |
| | 原告广州亨特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特富公司)诉称:案外人万辉是第Z1201230596778.5号、名为“手机壳(N7100)”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于2012年1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13年5月22日获得授权公告。2013年6月7日万辉与原告签订专利排他性许可合同,授予原告涉案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权,该专利迄今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将上述专利产品进行大规模生产和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原告发现被告深圳数格尚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格公司)、深圳市正鼎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鼎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zomgo”商标品牌的手机壳侵犯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数格公司在淘宝网天猫商城的“数格尚品数码配件专营店”大肆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抢占原告专利产品市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数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被告正鼎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制造行为;(2)被告数格公司销毁宣传资料,并立即在各网站下架侵权产品和删除链接,被告正鼎源公司立即销毁与实施侵权行为有关的侵权产品、产品零部件、用于生产制造产品的模具设备;(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6148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销毁被诉侵权产品零部件的诉请。 |
| | 被告数格公司辩称:(1)数格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停止被诉产品的网络销售,并已将涉案产品下线。经与正鼎源公司联系,得知涉案产品是其自主创新设计的,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并不相同和相似,并非同一款外观设计产品,且其已经于2013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同年6月取得案件受理通知书;(2)正鼎源公司于2012年授予数格公司通过电子销售渠道销售“zomgo众果”牌系列商品,授权期限为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2日,当有顾客向数格公司订购产品时,数格公司再向正鼎源公司购买产品,由其向我方开具发票,故数格公司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形;(3)原告从2013年6月7日才享有涉案专利的排他性实施许可权,且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属实,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并非同一外观设计专利,原告无权要求我方停止销售行为;(4)原告在涉案公证进行时尚未取得涉案专利的排他使用许可,该公证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该《公证书》不能用来认定数格公司存在侵权行为;(5)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依据,原告并非涉案专利真实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人。即使是真实的权利人,从其2013年6月7日获得许可到数格公司接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停止销售,中间仅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原告不可能遭受如此大的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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