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与被告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5)青知民初字第9号 |
| | 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 |
| | 代表人:DawnAtlas,职务副总法律顾问及执法副总裁。 |
| | 委托代理人:周艳、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厦门立帆商贸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林春水,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杜福源、谭焕娟,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泉生,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杜福源、谭焕娟,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陈泉生。 |
| | 委托代理人:杜福源、谭焕娟,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与被告厦门立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立帆公司)、被告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塞瑞达公司)、陈泉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山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邱松、李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艳、邹卫强,被告立帆公司、塞瑞达公司、陈泉生的委托代理人杜福源、谭焕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告诉称:卡尔文·克雷恩是全方位发展的世界著名的时尚品牌,旗下饰品、鞋帽、服装、箱包等相关产品层出不穷,所有产品均为高档次、高品位的经典之作,其产品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市场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已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包括_、_、CK、CalvinKlein、CalvinKleinJeans在内的多个商标,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
| | 2014年8月,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天猫网络平台的“立帆服饰专营店”大量销售侵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侵犯了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第6135379号“CALVIN”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9月3日、9月9日、9月15日,根据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申请,青岛市市北公证处对被告销售侵权服装的行为及相关侵权商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
| | 由于被告的侵权,导致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调查和追究其侵权行为产生了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损失,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商标的声誉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 被告立帆公司答辩称:1、原告起诉状中无原告盖章确认,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已经超过法律授权范围,原告委托代理人无权提起该诉;2、被告立帆公司已在原告起诉之前关闭网店,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
| | 被告塞瑞达公司答辩称:并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立帆公司相同。 |
| | 被告陈泉生答辩称:原告所谓侵权行为均为公司行为,其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法人独立承担,与股东个人无任何关系,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立帆公司相同。 |
| |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由三被告进行了质证。 |
| | 第一组商标权属证据: |
| | 证据1:(2014)青知民初第11号对应的第9511064号商标档案,证明“CalvinKleinJeans”商标于2012年7月7日在第25类商品注册,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 |
| | 证据2:(2014)青知民初第9号对应的第6135379号商标档案,证明“CALVIN”商标于2013年6月14日在第25类商品注册,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 |
| | 证据3:(2014)青知民初第10号对应的第G990701号商标档案,证明“_”商标于2008年9月12日在第25类商品注册,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 |
| | 证据4:(2014)青知民初第8号对应的第5667358号商标档案,证明“_”商标于2009年11月14日在第25类商品注册,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 |
| | 三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商标档案查询章无查询日期,无法证明原告拥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
| |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查询件系原件,虽然没有显示查询日期,但对于权利人和权利有效期限均有明确记载。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
| | 第二组被告的主体信息证据: |
| | 证据5:被告一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截止至2015年4月10日,公司主体资格存续; |
| | 证据6:被告二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被告三的主体信息,证明截止至2015年4月8日公司主体资格存续,陈泉生为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 |
| | 三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只有在证实被告二的财务状况与被告三财务状况相混同的情形下,被告三才承担责任,本案并不存在此情形。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
| | 第三组侵权证据: |
| | 证据7:(2014)青市北证民字第2382号公证书;证据8:(2014)青市北证民字第2380号公证书;证据9:市北公证处封存的涉案商品;证据10:(2014)青市北证民字第2417号公证书;证据11:(2014)青市北证民字第2422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发票。 |
| | 证明内容:1、“立帆服饰专营店”的经营主体是厦门立帆商贸有限公司(证据7第52页至第53页);2、被告一经营的位于天猫商城的“立帆服饰专营店”大量销售带有“CalvinKleinJeans”、“Calvin”、“_”标识的商品,商品种类包括T恤、牛仔裤等,款式多达57种。其中绝大部分商品的名称均使用“正品CK”或“正品CalvinKlein”等字样,同时多数商品图片左上角具有明显的“CK”标识(证据10第60页至第72页);3、原告从被告一经营的位于天猫商城“立帆服饰专营店”购得2件T恤和1条牛仔裤(证据7、8、9、10);4、“立帆服饰专营店”首页页首显著使用“CalvinKlein”商标,并自称“CK中国专营店”,同时在首页专门设有“品牌文化”栏目,并对“CalvinKlein”进行了品牌介绍(证据7第31页至第33页);5、“立帆服饰专营店”销售的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中,T恤的价格多数在238元至258元之间、牛仔裤在318元至388元之间、卫衣价格为288元(证据10第60页至第72页);6、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销售行为提供发票,共同销售涉案商品(证据11)。 |
| | 证据12:鉴定证明、证据13:防伪标识的比对照片。 |
| | 证明内容:1、结合证据9、17,证明涉案商品的防伪标识与真品防伪标识不同;2、“立帆服饰专营店”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
| | 三被告对于证据7-11的真实性及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的完整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上述被控行为。对于证据12、13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鉴定证据是原告委托人单方出具,不具备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鉴定资质,因此对真实性与证明事项不予认可。 |
| | 本院对证据7-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证据12、13,由于原告系涉案商标权利人,其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作出鉴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 |
| | 第四组索赔证据: |
| | 证据14:品牌知名度有关资料,证明1、原告对其品牌及涉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报纸、杂志等多渠道进行了长时间、多层次、大范围的广泛宣传和深入报道,在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多个城市举办过新品发布会,促销活动多样,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2、原告在全国各地开设专卖店出售“CK”、“CALVIN”、“CalvinKlein”、“CalvinKleinJeans”有关的商品,具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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