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修改权纠纷上诉案 |
|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5)沪知民终字第14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邹素莲。 |
| |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上诉人上海欧鳄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鳄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修改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艺想公司、上诉人欧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红新,被上诉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
| | 帕弗洛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用品、办公设备等批发、零售及笔、服装等加工、销售等。2010年3月29日,帕弗洛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三五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签订网站建设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有:1、甲方委托乙方建设网站,网站整体风格定位、网站首页、内容页等均为标准型,项目总费用人民币23,000元,首付80%、整体确认后付清余款;2、网站开发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网站文件、版权及管理权均归甲方所有;3、乙方在甲方签署《网站设计确认书》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站建设工作,并提供测试版给甲方验收,但根据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而修改的时间不包含在此工作日内。2010年4月19日,三五公司上海分公司传真给帕弗洛公司《三五互联网站设计确认书》一份,要求帕弗洛公司对已制作完毕的网站风格予以查看,测试地址为http://sha.35.com/lubin/bjs/。2010年4月20日,帕弗洛公司验收确认后,三五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网站进行上载,该网站的首页地址为www.sh-picasso.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2010年3月30日、2010年5月27日,帕弗洛公司分别向三五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网站建设费人民币18,400元和4,600元,三五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4月6日、2010年5月26日分别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定制建站费发票。该网站首页以暗红色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动态效果,伴有铜铃魔法音,并添加背景音乐。帕弗洛公司发现艺想公司、欧鳄公司运营的网站,抄袭仿冒涉案网站,侵犯了帕弗洛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帕弗洛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艺想公司、欧鳄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帕弗洛公司网页著作权的行为,即删除侵权网页;二、艺想公司、欧鳄公司连带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同);三、艺想公司、欧鳄公司连带赔偿帕弗洛公司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3,000元;四、艺想公司、欧鳄公司共同在《新民晚报》及各自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 | 欧鳄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9日,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文体用品、工艺礼品、办公用品等。欧鳄公司辩称,其网站由设计师闫英设计,设计内容具有其公司特征;艺想公司和欧鳄公司没有共同侵权的事实及故意,故帕弗洛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帕弗洛公司主张的网页没有独创性,很多内容均已在网络中公开使用。 |
| | 艺想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9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等。艺想公司辩称,其从未设计过任何网站,系借用欧鳄公司的网站进行搭载宣传,其没有主观恶意,客观上也未给帕弗洛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事实。 |
| | 2011年6月14日,域名为picassopen.com、crocodilepen.com的网站ICP备案经审核通过,网站主办单位均登记为欧鳄公司,首页网址分别为www.picassopen.com、www.crocodilepen.com。庭审中,艺想公司确认首页网址为www.picassopen.com的网站系其公司网站,因与欧鳄公司有合作关系,故借用了欧鳄公司网站的基本架构及两网站中内容一致的部分;欧鳄公司确认首页网址为www.crocodilepen.com的网站系其公司网站,由其独立经营管理。 |
| | 2013年4月16日,帕弗洛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当日由该代理人操作公证处的清洁计算机,登录互联网对访问到的网页进行实时截屏、打印、下载并录像,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3)沪徐证经字第2759号、第2760号公证书两份(以下分别简称为2759号公证书、2760号公证书)。 |
| | 2759号公证书显示:1、涉案网站首页页面(网址www.sh-picasso.com)色彩以褐红色为主色,中间为亮红色,四周颜色较深为黑褐及暗红色。页面自上而下分为商标及导航条、产品展示、公司简介三大版块,其中导航条与页面颜色相同为黑褐色,并设置有“首页、关于我们、品牌动态、产品展厅、保养说明、案例展示、官方网店、联系我们”八个栏目;产品展示版块左上角有“如果一家企业,是为了艺术而诞生,ARTS为了品质而存在的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文字(以下简称ARTS文字),版块左下角为笔的型号及建议零售价,版块中间为各款式笔的陈列,每一款式以整支笔、笔身及笔帽三部分自左至右排列为一组,同时展示五组,左右各有一箭头符号,点击后可按箭头方向依次缩放各组产品,中间一组图片较大,图片上方为笔的名称,左右各两组图片较小,中间及左右各一组笔的周围伴有星星闪烁的动画效果;公司简介版块自左至右分为公司荣誉、简介及品牌动态三部分。2、内页页面(网址分别为公证书第14-15页www.sh-picasso.com/news.asp、公证书第16页www.sh-picasso.com/product.asp、公证书第17页www.sh-picasso.com/contact.asp)中间呈褐红色,四周颜色较深为黑褐及暗红色;页面布局自上而下为商标及导航条、ARTS文字及笔的图片、内容版块三部分,商标、导航条及ARTS文字与首页一致,ARTS文字右侧为两三支笔组合摆放的图片,各页面笔的款式不同,ARTS文字及笔的中间有诸多小圆点呈气泡上升的动态效果;公证书第14、15页对应网页的内容版块分为“品牌动态(公司动态、行业动态)、服务热线”两大栏目,页面中间有两条明显的白色分隔线;公证书第16页对应网页的内容版块为“产品展示”栏目,自左至右分为四栏;公证书第17页对应网页的内容版块为“联系我们”栏目,左侧为帕弗洛公司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右侧为GOOGLE地图。内页文章的最早日期为2010年5月19日。3、测试网址http://sha.35.com/lubin/bjs/呈现页面与帕弗洛公司涉案网站网页仅部分文字有所差异,内页文章的日期均为2010年4月1日。 |
| | 2760号公证书显示:首页网址分别为http://www.picassopen.com/ch/Default.asp、http://www.crocodilepen.com/ch/Default.asp的网站各页面基本一致,仅公司名称存在差异,分别显示为艺想公司及欧鳄公司。各页面呈现效果如下:1、首页页面色彩以红黑色为主色,中间为亮红色,向周围颜色逐渐加深,左右边框及页面下部均为黑色,整个页面有隐约的网格线贯穿,页面上部有数个金黄色光晕,页面中下部有隐约的世界地图为背景;页面自上而下分为商标及导航条、产品展示、公司简介三大版块,其中导航条与页面颜色不同为金黄色,并设置有“首页、关于我们、品牌动态、产品展示、阿里店铺、联系我们”六个栏目;产品展示版块左上角有“艺术绽放生命,艺术成就殿堂”、法文文字及蝴蝶图案(以下简称艺术文字),版块中间为各款式笔的陈列,每一款式以整支笔、笔身左右排列为一组,同时展示五组,左右各有一箭头符号,点击后可按箭头方向依次缩放各组产品,中间一组图片较大,笔杆及笔尖上方有光芒四射的效果,图片上方为笔的名称,图片左下方为笔的型号及建议零售价,左右各两组图片较小,各组笔的周围有隐约的小白光点;公司简介版块自左至右分为艺术殿堂印象、品牌动态、公司荣誉三部分。2、内页页面颜色、网格线、光晕等与首页基本一致,页面布局自上而下为商标及导航条、艺术文字及笔的图片、内容版块三部分;商标、导航条及艺术文字与首页一致,导航条左右两侧分别有“全国统一咨询电话”、“在线咨询”蓝色咨询框;艺术文字右侧为一支笔的笔身与笔帽组合摆放的图片,各页面笔的款式相同,文字及笔的中间有诸多圆点呈气泡上升的动态效果;公证书第6、7、21、22页对应页面的内容版块分为“品牌动态、公司荣誉”两个栏目,页面中间无白色横线;公证书第11、12、24、25页对应页面的内容版块分为“企业简介、总裁致辞、成长历程、组织机构、联系我们”五大栏目,其中“联系我们”栏目内容呈上下排列,上部为地址、电话等信息,下部为地图;内页文章的最早日期为2012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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