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战一诉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
| | —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行为的事后审查义务 |
| | 【裁判要旨】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网络行为承担的是事后审查责任,是有针对性的审查责任。网络服务者不知或不应知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侵权并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 | 【案号】一审:(2011)朝民初字第03088号 |
| | 【案情】 |
| | 原告:战一。 |
| | 被告: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 | 原告战一于1982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瀛州街。 |
| | 被告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融公司)系价值中国网(网站地址为www.chinavalue.net)的经营者。2010年5月14日,价值中国网刊登标题为“揭秘北京天上人间真正的‘陪侍小姐'照片”的文章。该文章的标题栏为“揭秘北京天上人间真正的陪侍小姐照片——郑劲松—职业日志—价值中国网:网络就是社会”,文章网址为“http://www.chinavalue.net/Blog/351894.aspx”;正文标题下方注明“郑劲松转载自中华网2010-5-1410:02”;正文文字内容后附有若干张图片,其中第一张图片使用的是战一于2009年5月30日上传到新浪网个人博客“名成战一”中的照片,该个人博客系对公众开放的大众博客;文章中战一照片下方所附文字信息为:“姓名瑶瑶,年龄19岁,身高173cm,祖籍湖北恩施”。在该文章所在网页可见:文章文字内容右侧有郑劲松个人简介及个人主页、站内消息的链接;文章内容下方有“郑劲松的近期作品”之链接。2010年5月18日,经战一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从网址“http://www.chinavalue.net/Blog/351894.aspx”进入上述文章页面,对相应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 |
| | 2010年5月19日,战一在新浪网其个人博客“名成战一”中发表公开声明,就包括价值中国网在内的全国乃至全球华人区各个网站、论坛、贴吧、博客等媒体转载涉案照片及信息的不实报道一事,声明自己并非天上人间的陪侍小姐,涉案照片系被盗用,其将保留对所有涉及网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年5月21日,战一在该个人博客公开发表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做出的律师函,要求刊登涉案照片及信息的各网站、论坛、贴吧、博客等媒体应当向战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
| | 2010年7月6日,战一就价值中国网登载涉案照片及文字信息涉及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一事,向创融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涉案照片盗用战一照片并诋毁其为天上人间的陪侍小姐,该信息纯属捏造,要求创融公司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损害赔偿金。创融公司称其于2010年7月8日左右收到该律师函。 |
| | 原告战一诉称:创融公司作为营利性网站,基于自身经营需要,为追求经济效益,未经其同意在该报道中使用其照片,并捏造与照片相对应的信息,创融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和肖像权,给其演艺事业和前途带来了相当不利的影响,并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直接经济损失。创融公司作为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有时虽然难以对刊登的内容是否损害他人权益进行审查,但对于一些可能涉及损害他人权益的负面信息,应负有一定的审查、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若其经营者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而允许登载未核实真伪的信息,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要求创融公司赔偿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和侵害肖像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赔偿公证费1661元。 |
| | 被告创融公司辩称:战一所述包含其照片及相应文字说明的信息是该公司网站的网友郑劲松从中华网转载并发布在其个人博客内,并非由该公司原创并发布在网站公共区域内。假如发生了侵权行为,战一有权通知该公司采取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战一并没有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行使通知权。虽然战一委托律师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但在此之前,该公司根据网站经营定位认为郑劲松转载发布的该照片和文字信息与该公司设立网站的宗旨相悖,而于2010年6月18日主动断开了该网页链接,网络用户已经无法通过该公司网站访问该网页。战一不能证明涉案照片和文字信息是该公司利用网络侵害其民事权益,该公司并没有侵权的主观动机,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从互联网的技术特征来说,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决定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对网络言论进行百分之百的审查,法律也没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友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也没有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网友发布内容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也有专门规定,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审查责任,对网络侵权正确界定了法定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战一不能向该公司主张侵权。该公司是我国率先实行网络实名制的“价值中国网”的主办人,为净化网络、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益而推行网络实名制,战一主张被众多网站侵权,但唯独该公司明确告知实施侵权行为的是郑劲松,这是网络实名制的优势。因此,该公司没有对战一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同意战一的诉讼请求。 |
| | 庭审中,原告战一称涉案照片系盗用其本人在新浪网个人博客“名成战一”中发布的照片,并提供了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的(2010)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720号公证书,以证明公证员及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于2010年10月26日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楼村430号东侧平房摄影棚的化妆间内,在场见证战一在与涉案照片相同拍摄地点拍摄照片,且新拍照片中的背景及人物形象与涉案照片一致的事实,创融公司对涉案照片中的人物系战一之事实予以认可。战一主张涉案照片所附文字信息系捏造,其本人有正当职业并非天上人间陪侍小姐,并提供了北京市摩纳国际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予以佐证,该证明表明战一于2009年4月起在该公司影视经纪部门任职,创融公司对此表示无法确认真实性。战一主张其为办理公证手续支出公证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费用系对包含创融公司在内的10家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费用进行平均计算后的金额,创融公司对其提供的公证费发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以未实施侵权行为为由不同意赔偿该费用。 |
| | 创融公司主张包含涉案照片及文字信息的文章并非其网站编辑并发布在网站公共区域,而是网络用户郑劲松在其个人博客中发布,战一对此不予认可。创融公司主张其在收到律师函之前已于2010年6月18日因包含涉案照片及文字信息的文章不符合该网站经营主旨而主动以后台取消审核的方式断开了该文章链接,并提供了其后台操作记录,战一对此予以认可,但主张创融公司具有事先审核能力但未尽到审核义务。创融公司主张价值中国网实行“网络实名制”,如注册成为其会员需进行网络实名验证,并提供了郑劲松的身份证号,创融公司据此主张其无需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战一对价值中国网实行“网络实名制”未持异议,但主张网民因无法知悉创融公司与其会员之间的关系及创融公司的管理制度,而会认为涉案照片及文字信息系价值中国网网站发布,并据此认为创融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
| | 【审判】 |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 |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战一与创融公司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
| | 1.创融公司是否系利用网络服务侵犯战一名誉权、肖像权的直接侵权人。本院认为,根据战一所做公证的网页及现有证据表明,价值中国网为其会员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平台,包含涉案照片及文字信息的文章系价值中国网的会员郑劲松从中华网转载并发布在价值中国网其个人博客中,创融公司并非该文章的编辑者及发布者,该文章亦非发布在价值中国网的公共区域。因此,创融公司并非系利用网络服务侵犯战一人格权益的行为人,即非直接侵权人。 |
| | 2.创融公司对网络用户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中转载包含涉案照片和文字信息的相关文章之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事先审查义务。战一主张创融公司作为网络服务者对具有消极意义的网络资讯应当进行事先审查,但并无证据表明创融公司在网络用户郑劲松转载该文章时已知悉文章中的照片及文字信息具有战一所述的消极意义,亦无证据表明创融公司在收到战一的律师函之前已明知该照片和文字信息涉嫌侵犯战一的人格权益,而法律亦未恪以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络平台内发布的资讯逐一进行事先审查的法定义务。故战一主张创融公司应当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于法无据,法院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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