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7)最高法民终714号 |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郭进科,该公司董事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 负责人:姚润喜,该行行长。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超,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进出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物产进出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被上诉人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奇、黄兴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物产进出口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承担。 |
| |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虽认定被上诉人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享有再追索权但未查清该行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及方式向上诉人物产进出口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物产进出口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为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工作人员告知案涉汇票是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保贴汇票,且向物产进出口公司出示了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与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及一系列担保文书,因此物产进出口公司才收取涉案汇票。根据商票保贴的规定,该票据付款人拒付或未能承兑时,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应对该汇票承担付款担保责任。本案汇票在出票人拒付时,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应先向出票人追偿。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未按照操作规范流程办理涉案票据的出票及贴现审核业务,不能将本应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嫁给物产进出口公司。物产进出口公司一审中已申请追加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追加,一审庭审中,物产进出口公司请求法院向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调取开展该涉案汇票业务的全部资料,但未予调取,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三、《招商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代贴现合同)》由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以格式文本的形式提供,第一条第3项“贴现后,若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依照有关规定向汇票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付,未能如期足额收回汇票金额,物产进出口公司无条件承担清偿汇票本金、应付利息(包括逾期复息)以及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属格式条款,签约时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未对加重物产进出口公司责任、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并说明,将本应承担的贴现风险通过该格式条款转嫁给物产进出口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国家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
| | 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答辩称:一、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于2013年12月27日向招行兰州分行票据中心垫付了案涉票据本息后于当日便向物产进出口公司致送编号为xxx"的《追索函》,将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事实通知物产进出口公司,并要求该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承担汇票本息。物产进出口公司收到《追索函》后,于2014年1月2日回复一份《关于贵行及将我司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列为关注类债务的异议函》(以下简称“异议函"),表明其已收到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的追索通知。物产进出口公司上诉主张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行使再追索权与事实不符。二、物产进出口公司主张本案商业汇票为“银行保贴商业汇票",并以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未尽审查义务为由认为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的再追索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银行保贴商业汇票"并非法律规定的票据形式之一,是否为银行保贴商业汇票并不影响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即便本案为“银行保贴商业汇票",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的义务也仅是保证为商业汇票进行贴现。此外,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从未以任何形式对出票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或物产进出口公司提供过任何担保。银行的贴现行为不发生任何将商业承兑汇票变更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效力。商业汇票具有独立性,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应影响票据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在接受票据贴现时,无需对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交易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本案票据背书连续,汇票的贴现过程合法、有效。三、《招商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代贴现合同)》系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与物产进出口公司协商一致的结果。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公平、诚信的原则,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汇票的贴现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等价交易。物产进出口公司持本案商业汇票向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进行贴现后,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已依约将贴现款支付给物产进出口公司,并由物产进出口公司实际使用。只要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所持有的票据未能如期足额兑付,物产进出口公司都应依约承担偿还票据款本息的责任。 |
| | 一审原告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物产进出口公司清偿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垫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1500万元,利息20892625元(截至2014年8月8日)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物产进出口公司承担。 |
|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物产进出口公司向招商银行太原分行申请商业汇票贴现(汇票号分别为:0010006320296526、0010006320296527、0010006320296528),申请贴现金额为21500万元。同时物产进出口公司向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出具《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代贴现合同)》,并在该申请书中以第1条3项作出承诺:“贴现后,若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依照有关规定向汇票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拒付,未能如期足额收回汇票金额,物产进出口公司无条件承担清偿汇票本金、应付利息(包括逾期复息)以及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并确认了计息规则。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依物产进出口公司申请为其办理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票面金额共计21500万元。该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行均为招商银行太原并州路支行,出票日均为2013年6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7日。其中:0010006320296526号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5000万元;0010006320296527号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1500万元;0010006320296528号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000万元。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于2013年6月20日将汇票向物产进出口公司贴现后,于2013年6月21日将上述三张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给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票据中心。汇票于2013年12月17日到期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票据中心提示三汇票付款人付款遭拒,三付款人在《招商银行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一栏中加盖公章。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票据中心于2013年12月27日向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发出《关于托收票据逾期处理的函》,内容为:“贵行2013年6月21日转卖给我行的票据,于止息日2013年12月17日未托收回票款,现进行系统内追索,该笔票据由你行转为逾期贴现贷款",并附有相应汇票的票面主要记载事项。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于当日向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票据中心通过转帐偿还汇票款21500万元。 |
| | 另查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及涉案汇票付款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公司重整一案中,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已于2015年5月将其对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债权进行申报,该两笔债权系本案中两支涉案商业汇票未得到上述两公司付款所产生的债权,已得到该32家公司合并重整管理人的确认,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5)吕破字第(1—23、25—31)之五号民事裁定,对上述债权予以确认。 |
|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一审法院即向32家公司合并重整管理人调取了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关于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资料。经组织双方质证,确认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该申报债权与本案无关,并非本案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未得付款形成的债权。 |
| | 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可,物产进出口公司除对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票据中心之间的汇票转贴现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票据中心提示付款人付款的行为持有异议之外,对案件其他事实都予以认可。 |
| | 因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已在山西联盛能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重整一案中,根据破产法定程序申报了对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两笔本案涉案汇票债权,并得到山西联盛能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重整管理人及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破字第(1—23、25—31)之五号民事裁定确认,不宜再由一审以票据追索权的法律关系进行重复认定和作出处理,故一审已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以(2014)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驳回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对物产进出口公司就上述两笔汇票债权的起诉。 |
|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票面金额为11500万元的0010006320296527号商业承兑汇票被付款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拒付后,物产进出口公司是否应承担该汇票票款的清偿责任,也即招商银行太原分行是否享有票据追索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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