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OBE一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 | [案号] |
| |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 |
| |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367号 |
| |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 |
| | [案情与裁判] |
| |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简称OBE公司) |
| | 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简称康华公司)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OBE公司是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简称供料步骤);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简称切割步骤);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简称冲压步骤);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简称冲孔步骤)。 |
| | 2002年6月24日,OBE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康华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请求判令康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康华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方法是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的弹簧铰链制造方法,而康华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是由三个加工单元组合而成,顺序可调,不具有先后顺延的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 | 康华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过程为:1、人工将金属带送人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4、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 |
| | 一审法院认为,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被诉侵权方法对比,被诉侵权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明显差异。权利要求1为四个步骤,被诉侵权方法亦为四个步骤。在将铰接件从金属带上冲下后,被诉侵权方法中的模锻、打孔的顺序虽然可调,但顺序的调整并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因此,康华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康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康华公司赔偿OBE公司5万元;三、驳回OBE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OBE公司负担5000元,康华公司负担2010元。 |
| | 康华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康华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是在“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的情况下实现的,这既是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又是涉案专利方法的特征和效果的体现。将铰接件从金属带上分离下来或者将步骤变化,均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和目的。康华公司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金属带材;2、冲下铰接件;3、砸圆;4、打孔。被诉侵权方法是首先将铰接件从金属带上分离下来,再采取传统机械加工工艺中的冲裁、锻压和冲孔设备逐一完成,其中砸圆和打孔的顺序可调。由此可见,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采取的“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不同,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等同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OBE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OBE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OBE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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