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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A of the United States et al. v. Huang Mouwei (dispute over technological secrets infringement)
原告美国A公司等诉被告黄某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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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A of the United States et al. v. Huang Mouwei (dispute over technological secrets infringement)
(dispute over technological secrets infringement)
原告美国A公司等诉被告黄某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Key Terms]
infringement on commercial secrets ; behavior preservation ;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核心术语]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全;实质性审查
[Disputed Issues]
In a lawsuit of infringement on commercial secrets,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shall be conducted to apply the measures for behavior preservation.
[争议焦点]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需进行相对实质性审查
[Case Summary]
Secrecy as the most fundamental nature of a commercial secret differentiates it from other information. Once a commercial secret loses its secrecy and becomes public information the right holder will fundamentally lose rights to relevant information. Where a commercial secret of a right holder is being or to be infringed upon...
[案例要旨]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最根本属性一旦商业秘密丧失其秘密性成为公知信息权利人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对相关信息的权利...

Full-text omitted.

 

原告美国A公司等诉被告黄某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原告:美国A公司
 原告:A(中国)研发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炜。
 原告美国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中国公司)与被告黄某炜发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公司、A中国公司诉称:A公司系全球知名的美国制药公司,A中国公司是A公司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2年5月,A中国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被告从事化学主任研究员工作。根据《劳动合同书》的补充条款,被告必须遵守《员工手册》《保密协议》《公司政策指南》《红皮书》《保护A》等公司规章制度。2013年1月,被告违反上述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的规定,从A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21个原告的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至被告所拥有的存储装置中。经交涉,被告向原告承认从公司服务器上下载了上述保密文件,并允许公司检查其个人装置,以确定保密文件的信息没有对外泄露或使用,还授权公司删除该些信息。但此后被告无视原告的交涉和努力,拒绝履行承诺的事项。两原告认为,系争21个核心机密商业文件,涉及A公司为了开发治疗糖尿病以及癌症等其他疾病的药物所做的关于GPR受体(G-protein coupled receptor)、Met AP2(methionine aminopeptidase-2)and DPP4(dipeptidyl peptidase-4)拮抗物的研究,系原告的技术秘密,从未以任何形式公布于众,极具商业价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技术秘密。被告有权以工作口令从互联网上登录公司服务器,并下载上述机密商业文件,但将上述机密商业文件转存于其个人所有的移动硬盘和手提电脑系一种盗窃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由于被告未履行承诺,致使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研发的半成品和成品开发成果面临着被公开、泄露和使用的风险,并使得原告调整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提前进行专利申请,造成原告严重损失。21个机密商业文件涉及GPR142等多个项目,其中仅GPR142 Agonist G蛋白偶联受体142激动剂项目实际合计成本为3 131 458. 61美元;为本案维权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73 006. 88元(币种下同),其中公证费13 500元,翻译费5 683元,律师费153 823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立即永久删除其非法窃取并占有的原告21个机密商业文件,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21个机密商业文件;2.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为173 006.88元。
 被告黄某炜辩称:1.被告是劳动者个人,不是市场经营主体,与两原告之间没有竞争关系。本案属于公司内部劳资纠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2.原告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理由是:①涉案技术信息的内容不是原告发明的,所有的化合物都是公开的、已知的,同行业的技术人员很容易获得,故不具有秘密性;②部分信息内容为讨论、会议纪录、研发、预测等,且涉案信息在药物研发的11个阶段只涉及第1个阶段,故不具有实用性;③被告是高级研发人员,根据公司规定有权限下载复制涉案文件。就被告的行为而言,原告没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规定,故不具有保密性。3.被告无侵权行为。被告无侵权意图,且原告对转存涉案信息的行为在事发之前和过程中均没有任何限制。被告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并主动告知公司有关转存情况,还作出承诺配合公司检查删除,但公司不予接受,并作出辞退决定。故本案纠纷状态是原告故意造成的。4.原告没有实质性的损害,无实际损失。相关费用是原告恶意诉讼所致,且在双方劳动仲裁期间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A公司于1901年在美国印第安纳州组建,系全球知名的制药公司。A中国公司于2011年3月4日由外国法人Eli Lilly Finance S. A.发起成立,经营范围为医疗、药物、生物技术产品及相关技术的研发、自有技术成果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A中国公司为A公司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12年5月3日,A中国公司作为甲方与黄某炜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化学研发组主任研究员(I级)。《劳动合同书》第八条“协商条款”约定:“1.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的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见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第四条“纪律及内部规则”规定:“1.乙方必须遵守《员工手册》《保密协议》及《公司政策指南》《红皮书》及《保护A》等与培训合同和工作描述中所有适用的规章和制度。”第五条规定:“乙方必须遵守双方协议达成的《保密协议》。(1)对于那些乙方在受聘于甲方之前或者在受聘期间可能由甲方泄露给乙方的保密及专有信息,以及在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可能获知与甲方的生产有关的保密及专有信息,乙方应当:(A)保守这些秘密;(B)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泄露,除非是对经甲方准许因工作原因为履行甲方的工作义务而需要了解上述信息的甲方其他雇员;(C)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了为执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外。”
 《保密协议》规定:“2.员工进一步同意并保证,在发出其与对外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之后的2天内向公司交还所有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文件,属于毋须30天提前通知而被终止聘用关系的员工则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时立即向公司交还上述文件。”“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文件”包括了涉及下列事项的文件:(1)产品工艺流程,原材料规格,制造数据或程序;(2)产品质量标准;(3)工程与技术情报;(4)营销信息,销售数据,销售收入及客户信息等;(5)工厂未来规划;(6)技术秘密、销售策略、方法和计划;(7)所有其他保密性或公司专有的信息。
 《员工手册》“保密规定”部分载明:“自员工受聘于公司起,员工即持续地负有下列法律义务: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不将公司的保密信息用于私人目的或未经公司允许之目的。……员工应仅为履行公司安排的职责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复制、再造、复印、分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员工有义务熟读并理解商业行为准则(红皮书)中‘职业行为'、‘反垄断和竞争法'、‘商业机密'、‘证券交易/实质信息'等部分与保密信息有关的内容。”
 商业行为准则《红皮书》“电子资源使用”部分载明:“安全使用电子资源(例如:不将密码透露给他人;不打开可疑的电子邮件附件;同时不在个人设备或媒介中存储公司信息)。切勿对电子资源进行更改(例如:禁用杀毒软件;安装禁用软件;或者安装非公司提供的硬件)。”
 《员工手册责任声明书》载明:“本人已详细阅读了A中国2011版的《员工手册》,在充分了解了《员工手册》内容的基础上保证遵守《员工手册》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本人了解,公司会不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本手册进行修改和更新。如公司更新《员工手册》的内容,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员工。本人愿意经常查阅公司内部网或通过其他公司提供的方式去了解修改和更新的内容,并愿意遵守修改和更新后的《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被告于2012年5月3日签名确认。
 《培训确认声明》载明:“我已接受培训,并阅读、理解了本培训课程所涵盖的主题,在地方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将在服务A公司的合同期内遵守培训中介绍的所有A公司政策和法律要求。”培训内容包括2011年度红皮书和2011年度道德规范白皮书。《保护A:与您密切相关》(课程(BET)完成表格)载明:“我已经完成此课程(BET)的训练,且对其内容有充分的了解。”被告于2012年5月3日在上述文件上签名确认。
 2012年5月9日和11月5日,原告组织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内容主要涉及A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商业秘密保护要求,其中,“员工的义务”明确禁止为A工作以外的目的使用公司保密信息;“关键原则”涉及“红皮书”及“关于本公司和其他方的信息资产的全球政策”。被告在签字页均签名确认参加培训。
 A公司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本公司和其他方的信息资产的全球政策》载明:“本政策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全体公司员工。”责任项下载明:“员工必须:?依据信息对本公司的价值和敏感性,采用恰当和安全的方式及合适的介质来准备、处理、存储和处置该保密信息。仅为公司业务目的使用公司信息资产。该政策制定的参考资料包括:“关于电子资源使用的全球政策?保护A公司的Lilly Net网站。”
 A公司2012年2月13日生效的《关于电子资源使用的全球政策》载明:“使用者不得通过非A公司的电子资源下载或储存与本公司有关的通信或信息,包括文件、记录或经本公司许可使用的材料。”
 《A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发明人奖励报酬公司制度》规定:“A中国的所有员工同意:1.A对所有能从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一般不被A外部所知晓的与产品、流程、服务、研发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他商务信息享有所有权。2.除非得到A的书面授权,A员工不会把上述这些信息透露给A公司外的任何人,也不会在A工作以外的任何场合使用这些信息。……4.A员工承认所有这些构思、发明、发现和对发明和发现的改进都是A的资产。”《员工保密协议暨发明创造协议》规定:“A对所有能从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一般不被A外部所知晓的与产品、流程、服务、研发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他商务信息享有所有权。除非得到A的书面授权,否则本人不会把上述这些信息透露给A之外的任何人,本人也不会在A工作以外的任何场合使用这些信息。”被告于2012年5月3日在上述文件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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