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is omitted. | | 王秀壮诉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
| | ——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为的认定 |
| |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府机关;举证责任 |
| | [裁判要点] |
| | 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诉讼中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视为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不能证明有关政府信息确实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 | [相关法条]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
|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
| |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
| |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
| |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
| |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
| |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
| |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
| | [案件索引] |
| | 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行初字第8号(2012年11月26日) |
| | [基本案情] |
| | 原告:王秀壮 |
| |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人民政府 |
| | 原告王秀壮诉称:其系原汉沽区茶淀镇留庄村村民,于2011年11月1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茶淀镇政府)邮寄了《关于茶淀镇留庄村委会征地补偿拆迁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涉及留庄村2003年和2007年两次征地的《安置补偿方案》《漏项补充方案》及《分配明细方案》等政府信息。被告茶淀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茶淀镇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公开涉及留庄村征地情况的相关信息。 |
| | 被告茶淀镇政府辩称: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但该政府信息并非被告制作和保存,被告没有公开的义务,且曾委托其所属信访办主任金某,就相关问题向原告作了口头答复。同时在开庭前,被告已经通过法院向原告提交了原告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天津市汉沽区茶淀镇留庄村村民委员会专项审核报告》,并且书面告知原告其主张的《漏项补充方案》不存在。故被告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裁判结果]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滨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王秀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秀壮承担。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 | [裁判理由] |
|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茶淀镇政府负有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原告王秀壮有权申请被告茶淀镇政府公开涉及其切身利益之征地补偿行为相关信息的权利。虽然被告未在原告提出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信息,但在诉讼中向原告公开了其所申请的涉及留庄村2003年和2007年两次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分配明细》。原告王秀壮提出的《分配明细》存在缺项漏项和数额出人的问题,属于对行政程序的异议,不属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范畴,故不予涉及。至于原告王秀壮申请公开的《漏项补充方案》,因无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故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茶淀镇政府已经履行了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对原告王秀壮的诉请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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