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巢湖市上岛咖啡向阳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02号 |
| |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执行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巢湖市上岛咖啡向阳路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 |
| | 经营者:张兴萍。 |
| |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上岛公司)与被告巢湖市上岛咖啡向阳路店(以下简称巢湖上岛向阳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上岛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晓翀到庭参加了诉讼。巢湖上岛向阳路店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杭州上岛公司诉称:从2007年6月7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其享有注册商标“上岛及图”(注册号为第1385773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咖啡馆、餐厅等)在安徽省区域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其有权在上述区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如该注册商标在上述区域遭到第三人侵犯,有权单独对侵权人提起控告或起诉。巢湖上岛向阳路店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类别的餐饮服务领域即自己经营的咖啡馆使用涉案商标,严重侵犯了杭州上岛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巢湖上岛向阳路店:1、立即停止侵害杭州上岛公司的注册商标“上岛及图”(注册号第1385773号)独占许可使用权;拆除带有“上岛及图”标志的店招和店外装饰;销毁带有“上岛及图”标志的店内装饰,餐具等设施;2、赔偿杭州上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
| | 巢湖上岛向阳路店未作答辩。 |
| | 经审理查明: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商标原注册人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依法注册了该商标,于2002年5月30日将该商标转让给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等,有限期限续至2020年4月13日。 |
| | 2013年1月15日,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上岛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确认书》。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确认:自2007年6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杭州上岛公司享有第1385773号注册商标在安徽省、陕西省及浙江省境内的绍兴、金华、湖州、嘉兴和杭州(不包括淳安和建德)区域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在上述时间及区域范围内,杭州上岛公司有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第1385773号注册商标,并有权授权第三人使用该商标;如该注册商标在上述区域遭到第三人侵犯,杭州上岛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控告或起诉,并单独获得赔偿款或和解款。 |
| | 2014年12月2日,杭州上岛公司向安徽省巢湖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孙晓东、公证员助理邢朝圣、拍照人徐玲莉及杭州上岛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晓翀至巢湖市向阳路徽商御花园处的巢湖市上岛咖啡向阳路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钱晓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店内“VIP218”进行消费。徐玲莉杜该包厢内的相关物品进行拍照,并取得盖有“巢湖市上岛咖啡向阳路店发票专用章”的“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有奖发票”一张。该公证处出具(2014)皖巢公证字第2035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菜单封面及内页中间部位、订座卡、抱枕、火柴盒、餐巾纸外包装等处标注“上岛及图”及“上岛咖啡”字样,店铺招牌上标注“上岛咖啡”字样。 |
| | 另查明,巢湖上岛向阳路店系个体工商户,该店成立于2009年5月26日,资金数额为10万元,核准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经营范围为餐饮、茶座服务、烟零售。 |
| | 又查明,2013年5月,杭州上岛公司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双塔路“上岛咖啡宣城加盟店”授权许可其使用“上岛咖啡”品牌、商标等,合同有效期四年,加盟费用160000元。 |
| |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加盟须知、加盟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巢湖上岛向阳路店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 | 本院认为: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目前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杭州上岛公司经上海上岛公司许可,取得该商标自授权之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在包括安徽省区域在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对该区域内侵犯第13857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本案中,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日在安徽省巢湖市进行取证,处于杭州上岛公司获得关于安徽省独占许可使用权授权的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根据查明的事实,巢湖上岛向阳路店在没有征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咖啡店的菜单封面及内页中间部位、订座卡、抱枕、火柴盒、餐巾纸外包装等处标注“上岛及图”及“上岛咖啡”字样,店铺招牌上标注“上岛咖啡”字样,上述各处“上岛及图”均与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上述各处“上岛咖啡”字样与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主体识别部分“上岛”相同,依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均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巢湖上岛向阳路店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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