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is omitted. | |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U.K.)Limited〕与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2)民提字第142号 |
|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U.K.)Limited〕。 |
| | 法定代表人:戴圣坚(TAIShanChien),该公司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陈福,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王思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 |
| |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该公司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天鹅国家商业租赁有限公司〔SwanNationalLeasing(Commercials)Limited]。 |
| |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因与北海鸿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海船务公司)、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外公司)、天鹅国家商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7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海外英国公司、东方海外公司和天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向勇、曹阳辉,北海船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北海船务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称:2008年10月16日,北海船务公司所属的“兴海668”轮装载钢板,自张家港驶往广州龙穴造船厂。10月21日凌晨0540时左右,“兴海668”轮在担杆水道附近广州水域与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所属的“东方海外欧洲”(OOCLEUROPE)轮发生碰撞,致“兴海668”轮沉没。“东方海外欧洲”轮肇事逃逸,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东方海外公司为该轮经营人,东方海外英国公司为光船租船人,天鹅公司为注册船东,依法应对该轮的碰撞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连带赔偿北海船务公司船舶被碰撞沉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700,625元;2、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受理费、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费和公告费共计人民币97,300元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 |
| | 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共同答辩称:碰撞时间是2008年10月21日0545时,碰撞事故地点属于香港水域。事故发生后,“东方海外欧洲”轮向香港海事处报告,不存在逃逸行为。碰撞事故发生时,两船处于交叉相遇局面,“兴海668”轮没有及时采取避让行动导致紧迫局面,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东方海外欧洲”轮的碰撞事故责任应当由光船承租人东方海外英国公司承担,东方海外公司和天鹅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
| | 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共同提出反诉称:“东方海外欧洲”轮与“兴海668”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东方海外欧洲”轮受损。该损失应该由北海船务公司按照“东方海外欧洲”轮与“兴海668”轮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责任。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因碰撞事故遭受的损失金额为618,261.92美元以及551,081.50新加坡元。“兴海668”轮应当承担7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北海船务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损失432,783.34美元、385,757.05新加坡元及其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北海船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为处理本案支出的所有费用。 |
| | 北海船务公司对反诉答辩称:“东方海外欧洲”轮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对北海船务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东方海外欧洲”轮未能遵守穿越航道的船舶的航行规则和履行避让在航道总流方向的船舶的义务所致,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和天鹅公司所称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
| | 一、事故船舶概况 |
| | “兴海668”轮总吨为996吨,净吨为558吨,总长65.49米,型宽11.2米,型深6.10米,航区沿海,营运海区A1+A2;最大航速8.5节;船籍港北海,船舶种类为干货船,船体材料为钢质,建成时间为1986年8月26日,改建日期为2008年5月26日,船舶所有权取得日期为2008年4月6日。北海船务公司为“兴海66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北海船务公司持有该船船舶吨位证书、海上货船适航证书、船舶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述证书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均处于有效期内。 |
| | “东方海外欧洲”轮总吨89,097吨,净吨55,204吨,总长309.2米,型宽42.8米,型深20.23米;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船体材料为钢质;注册港为香港;船舶呼号为VRBX7;注册编号为HK-1716,注册日期2006年7月26日;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为9300805;主机功率:68,520千瓦。船舶建造时间为2006年,造船厂为三星重工有限公司。全速前进航速满载时为16.8节,空载时为17.4节。天鹅公司为“东方海外欧洲”轮注册船东,东方海外公司为船舶经营人,东方海外英国公司为光船租船人,租用期自2006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14日。涉案碰撞事故发生时,“东方海外欧洲”轮的船级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防油污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等均处于有效期内;船员配备符合最低安全人手编配证明书的要求。 |
| | 二、事故经过 |
| | “兴海668”轮于2008年10月16日1945时在张家港海力九号码头装完钢板,离泊开航往广州龙穴造船厂码头。10月21日0500时左右,“兴海668”轮自东向西航行于担杆水道,计划航向268°,采用的观测方法是雷达和人工观测了望。10月21日0418时左右,“东方海外欧洲”轮从香港青衣开出,驶往新加坡。0500时左右,“东方海外欧洲”轮正横LCS3,进入东博寮水道,航向150°,采用肉眼和雷达观测了望。之后,“东方海外欧洲”轮一直沿着东博寮水道出口航道航行。“兴海668”轮与“东方海外欧洲”轮初见的时间约0537时,初见距离约3海里,此时,“兴海668”轮的航向约272°,航速约7.5节,“东方海外欧洲”轮的航向约148°,航速约16节。0543时,“兴海668”轮航向272°,速度8节,开始向右转向;0545时,航向329°,航速7节。0544时,“东方海外欧洲”轮开始向左转向并减慢速度,航向146°,航速16节;0545时,航向100°,航速12.5节。约0547时,“东方海外欧洲”轮右舷与“兴海668”轮船艏发生碰撞,碰撞地点在香港水域与广州水域交界处,约东经114°12.67′,北纬22°08.9′。“兴海668”轮船艏进水下沉,约0615时,“兴海668”轮在1号灯浮附近沉没,距离碰撞位置约1.1海里,属香港水域,船员被香港海事处救起。 |
| | “兴海668”轮主张发现“东方海外欧洲”轮之后,通过16频道联系对方,要求双方红灯会船,但对方船舶没有应答。“东方海外欧洲”轮表示初见时对方显示两盏桅灯,双方互无联系。 |
| | 碰撞发生之后,“东方海外欧洲”轮向香港海事处汇报称与一艘小船形成紧迫局面,但并没有发生接触,希望查询该船船名以防万一。香港海事处回复称该小船没有向其汇报,无法查询该船信息。“东方海外欧洲”轮继续按原计划驶往新加坡港,航向约90°。一审庭审时,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承认两船互过后,“东方海外欧洲”轮怀疑与“兴海668”轮发生碰撞。 |
| | 2008年10月24日,“东方海外欧洲”轮船长在新加坡港发出海事声明,称该船于2008年10月21日当地时间0547时左右在博寮水道南部1号浮标处与一艘中国沿海船发生碰撞,且于当月22日在右舷21号货箱处发现漏洞,位于从274号船肋至船尾之间,大小约长2米,宽30厘米,高约距船底16-17米;并发现四处凹陷。事故发生时,事故水域能见度良好。 |
| | 三、北海船务公司主张的损失 |
| |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各方当事人同意在不处理沉船和货物打捞费的情况下对船舶以全损计算北海船务公司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碰撞损害赔偿规定》),对北海船务公司的损失,审查认定如下: |
| | 1、船舶价值损失。北海船务公司提供了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交接书、收款收据、“兴海668”轮修船合同、结算单和收据,参照《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兴海668”轮按年8%折旧率进行折旧计算,北海船务公司取得该轮的时间为2008年4月,改建时间为2008年5月,船舶损失为人民币4,197,096元。2、船舶租金损失。北海船务公司提供了租船合约,船舶租金损失为人民币412,000元。3、船员遣返费用。船员的遣返费用标准为人民币1,500元/人,共人民币16,500元。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船员的工资补偿标准为每人按2个月计算,共人民币178,000元。5、船上财产损失。北海船务公司对该项请求人民币149,150元没有提供证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6、探摸费。北海船务公司与深圳市鑫隆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签订探摸协议书,鑫隆公司出具发票,记载收到“兴海668”轮探摸费85,000元。7、船舶检验费用人民币10,000元。该项费用虽已实际发生,但是该费用不属于北海船务公司因碰撞事故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对该费用不予支持。8、案件申请费和公告费用。该项费用确已发生,但并非船舶碰撞引致的必然损害。并且,北海船务公司在经一审法院准许后并未实际设立基金,该项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北海船务公司因本案碰撞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4,888,596元。 |
| | 四、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和天鹅公司主张的损失 |
| | 1、船舶修理费。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提供了远洋航运咨询(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美国船级社出具的船级检验报告、潜水报告、修理费发票、修理费支付凭证等证据。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已经实际为维修“东方海外欧洲”轮支付了510,000新加坡元,对该项费用应予确认。2、船期损失。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说明其合理的船期损失,对该部分损失不予确认。3、燃油损失。对于“东方海外欧洲”轮在新加坡检验、维修期间的耗油,属于其实际损失,应予确认,经核算,合计34,291.43美元。4、检验费用。“东方海外欧洲”轮因本案碰撞事故在新加坡港产生了三项检验费用:远洋公司检验费用12,470新加坡元、运通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潜水检验费用9,280新加坡元、船级检验费用7,016.03美元。上述检验已经实际进行,费用也由东方海外英国公司支付,对三笔费用予以确认。5、港口使费。“东方海外欧洲”轮因本案碰撞事故产生额外的港口使费19,331.50新加坡元。综上,按照东方海外英国公司等主张的汇率计算“东方海外欧洲”轮因本案碰撞事故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2,870,973.70元。 |
| |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地在广州与香港水域交界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实体争议。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也同意本案在一审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 “东方海外欧洲”轮重载顺东博寮水道出口航道航行,并即将进入广州担杆水道,经担杆水道出口航道驶往新加坡。“兴海668”轮重载顺担杆水道进口航行。两船在两个分道通航交叉警戒区会遇。两船在接近或进入警戒区时均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减慢航速,以应对危险局面。但是,两船在初见时均处于全速前进状态,并且,初见之后,双方都没有及时减慢速度,也没有通过高频进行联系,导致无法及时妥善采取避让措施,这是双方在本案碰撞事故中均具有的共同过失。 |
| | “东方海外欧洲”轮与“兴海668”轮于事故当日0537时初见,互见之后,双方形成交叉相遇格局,“兴海668”轮为让路船,负有让路义务。作为让路船,“兴海668”轮应及早减慢速度,并采取大幅度向右转向以避让直航船,但是,“兴海668”轮至0543时开始转向,时机有所迟延,是造成本案碰撞危险局面的原因之一。 |
| | “东方海外欧洲”轮为直航船,负有保向保速义务。此外,“东方海外欧洲”轮从东博寮水道出港,即将穿越通航分道,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东方海外欧洲”轮应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出,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并且,在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因此,“东方海外欧洲”轮应沿着东博寮水道出口分道,驶向担杆水道出口分道,再向左转向。但是,“东方海外欧洲”轮未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持了望,并作出合理判断,于当日0544时,刚进入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制区端部警戒区时即开始大幅度左转,造成两船紧迫局面。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对此辩称,由于“兴海668”轮未及时采取右转避让措施,“东方海外欧洲”轮被迫根据《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但是,根据《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即使“兴海668”轮未及早让路,在当时的环境下,“东方海外欧洲”轮独自采取行动也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兴海668”轮采取向左转向。并且,“东方海外欧洲”轮在发现“兴海668”轮已经向右转向避让的情况下,仍继续大幅度左转。“东方海外欧洲”轮的错误行动是导致本案碰撞危险局面的主要原因。 |
| | 综上,“东方海外欧洲”轮违反了《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1款、第八条、第十条第2、3、6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案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兴海668”轮违反了《避碰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1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案碰撞事故的另一原因,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17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