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 |
| | ——保险代位求偿权可在合同法律规范与侵权法律规范中选择 |
| | 关键词:责任竞合;名义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共同被告;信托关系 |
| | [裁判要旨] |
| | 1.为维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推定信托关系,应当限制保险人对投保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即在程序上不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
| | 2.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法律规范与侵权法律规范中选择其一作为请求权基础,当选择侵权法律规范作为请求权基础时,其可将名义上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作为共同被告 |
| | [相关法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 [案件索引] |
| |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239号(2015年7月30日) |
| |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4020号(2016年2月22日) |
| | [基本案情] |
| | 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美亚保险上海分公司)诉称:2014年5月14日,福州西科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拉电子公司)作为卖方,向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出售射线式CCv交联电缆在线监测仪X-RAY 8000 NXT一台,交货地点为买方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现场。上述货物由原告承保货物运输险,保单号为0000025539,被保险人为西科拉电子公司,保险金额为1309000元。2014年6月16日,上述货物由二被告负责从西科拉电子公司发货仓库运往目的地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收货仓库,运单号LG17670541。 2014年6月23日运抵目的地时,其中一只木箱破损并有水渗人木箱。原告经委托公估公司及检验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勘验和评估后,本次事故的总损失金额为576659.38元。2015年1月8日,原告向被保险人西科拉电子公司支付了0000025539号保险凭证下的赔偿款人民币576659.38元,并取得了保险人出具的豁免责任和代位求偿书。综上,二被告作为保险标的物的承运人,由于木板破损,雨水渗入造成货物毁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576659.38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 | 被告福建联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冠物流公司)辩称:(1)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没有正式发运的委托书,无法确立该票货物被保险人与我公司的委托关系;(2)联冠物流公司运单上体现代理运输“丹沙”设备3件,而后委托“盛丰物流”实际承运,在承运期间发生货损,应向实际造成货损的盛丰物流公司索赔;(3)根据买卖合同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索赔应由中国商检局出具证明,公估报告只能显示货物是否损坏,并不能体现实际受损的货物的价值,而卖家实际索赔破损设备价值没有权威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仅凭商业发票、清单列示,而且所提供的清单不全,商业发票价格与买卖合同价格对比明显存在问题。另,货主在对讼争货物的包装上存在一定的失误。 |
| | 被告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物流公司)辩称:(1)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货物的损失责任在我方;(2)盛丰物流公司作为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如果按照原告所述,那还应当将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追加作为被告;(3)保险公估报告不具备证明的效力;(4)即便本案中盛丰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货物没有保价,也只能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进行赔偿。 |
|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案外人西科拉电子公司作为卖方,向案外人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出售射线式CCv交联电缆在线监测仪X-RAY 8000 NXT一台,交货地点为买方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西科拉电子公司委托案外人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豪货运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敦豪货运公司转委托被告联冠物流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根据敦豪货运公司(甲方)与被告联冠物流公司(乙方)于2011年5月31日订立的《公路运输服务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公路承运方,乙方根据甲方所发出的书面运输指示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公路运输服务。该协议第12. 1约定:“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否则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运输业务部分或全部交由第三方履行。尽管有前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对其委托的第三方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
| | 就上述货物,敦豪货运公司作为投保人,于2014年4月2日向原告美亚保险上海分公司承保货物运输险,保单号为MA11001907,被保险人为西科拉电子公司,保险金额为1309000元。 |
| | 2014年6月16日,上述货物从西科拉电子公司发货仓库运往目的地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收货仓库。2014年6月23日,上述货物运抵目的地时,收货方在联冠物流公司运单上手写备注“其中一木箱上盖有破损(裂纹两道)左右各一道,两侧都有水渗进木箱内,其中一侧漏水严重,元件线路板浸泡,外包装全部湿透,且箱内有积水(铁盒内)”。原告经委托深圳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德凯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勘验和评估,查勘分析认为“本次湿损木箱系在雨淋前已出现了破损才导致如此积水,……本次同批运输的3只木箱高度相当,破损木箱是其中最宽的一只,其上部叠码其他木箱时,叠码重量集中承压在木箱盖板上而不是木箱四周加强壁板上,最终导致木箱盖板到货时凹陷破损”,评定事故的总损失金额为576659.38元(含受损设备的残值2万元)。2015年1月8日,原告向被保险人西科拉电子公司支付了0000025539号保险凭证下的赔偿款人民币576659.38元,并取得了保险人出具的豁免责任和代位求偿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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