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 [案号] |
| |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518号 |
| |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 |
| | [案情与裁判] |
| |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
| | 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德公司) |
| | 被告: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生物医药公司) |
| | 起诉与答辩 |
| | 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称:原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LAFITE”商标并获准注册;原告在法国申请“*”商标并获准注册,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并得到中国商标局的批准。 |
| | 被告使用“LAFITE FAMILY”商标、“lafitefamily.com”域名,侵犯了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LAFITE”商标音译的中文“拉菲”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且“拉菲”、“ LAFITE”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的、唯一对应的法律关系,被告使用的“拉菲世族”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仍是“拉菲”,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拉菲”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商品宣传册、网站中虚构事实以及编造拉菲酒庄的历史背景,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9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LAFITE FAMILY”、“*”及“拉菲世族”商标;(2)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3)被告金鸿德公司立即将“lafitefamily.com”域名予以注销;(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5)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 | 被告金鸿德公司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LAFITE”及“*”两注册商标存在重大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LAFITE”和“*”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其亦未在中国对“拉”、“菲”、“世”、“族”或其组合进行商标注册,被告使用“拉菲世族”文字不构成侵权;原告诉我公司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要求赔偿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 被告生物医药公司辩称:其不是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而是消费者。 |
| | 一审审理查明 |
| | 原告于1963年4月23日在法国注册成立,系第1122916号“LAFTTE”与第G764270号“*”两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LAFITE”商标于1997年10月28日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该商标于2007年10月28日得到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商标的基础注册国为法国,基础注册日期为1991年4月1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以原产地取名的酒”,有效期自2001年7月23日至2011年7月23日。 |
| | 百度百科对“拉菲”的历史、评级、纪录、品质和产量作了详细介绍,称拉菲葡萄酒是拉菲庄园出产的享誉世界的法国波尔多葡萄酒之一;百度百科对“lafite”的概述中称“拉菲”是世界上最出名的葡萄酒,是目前世界上最贵一瓶葡萄酒的纪录保持者;维基百科也对“拉菲酒庄”进行了详细介绍,称该酒庄出产的葡萄酒是享誉世界的法国波尔多葡萄酒之一。在百度中使用“LAFITE葡萄酒”进行检索,显示找到相关网页约471000篇;用“拉菲葡萄酒”进行检索,显示找到相关网页约2300000篇;在百度新闻中用“拉菲LAFITE”进行检索,结果显示找到相关新闻约有1600篇。2004年以来,人民网等多家网站对拉菲或“LAFITE”商品进行了报道。相关出版物对拉菲或“LAFITE”商品也进行了宣传报道。 |
| | 2010年1月28日,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出具一份声明,称:“LAFITE”这个词的首次使用可以追溯到1234年,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罗斯柴尔德拉菲庄园”,又译为“罗斯柴尔德拉斐庄园”)在1868年成为罗斯柴尔德家族的产业,从那时起“LAFITE”葡萄酒一直被认为是最好的葡萄酒之一。 |
| | “拉菲”这一中文名称的使用情况为:2006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核准原告使用“拉菲传奇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尔多白葡萄酒”、“拉菲传奇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传说红葡萄酒”等分别作为其系列商品的名称;2008年1月28日,上海商检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由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所做的《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认为标注品名为“拉菲珍藏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波亚克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波尔多白葡萄酒”的进口商品的标签版式和标注内容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有关规定;2009年1月21日,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晚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经销协议》,在其附件中,与“LAFITE”对应的中文名称为“拉菲”;2009年10月16日,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逸轩副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经销协议》,在其附件中也使用了“拉菲”这一中文名称。原告在其官方网站及其宣传手册中对其“*”注册商标及商品进行了介绍与展示,同时还介绍了“ LAFITE”的历史渊源。 |
| | 2010年3月18日,原告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处对域名为http://www.lafitefamily. com的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该网站的网页里标注有“Lafite-Family”、“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及“*”标识,在其“品牌故事”的网页里,介绍了相关历史渊源。被告金鸿德公司在其制作的商品宣传手册中使用了“Lafite-Family”、“Lafite Fami-ly”、“菲世族”及“*标识,并对其商品历史渊源进行介绍。2010年6月9日,原告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处对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过程进行了公证。该被控侵权商品纸质包装箱四周均标注有“LAFITEFAMILY”文字及“*标识。被控侵权商品主视面标注有“*标识及“LAFITE FAMILY”文字,后视面的上端突出标注有汉字“拉菲世族”,下端标注有“*标识及运营商: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lafitefamily. com |
| | 一审判理和结果 |
|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 | 一、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LAFITE”葡萄酒在我国已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而“拉菲”与原告的“LAFITE”葡萄酒商品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唯一对应的法律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拉菲”为原告“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金鸿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该名称,并在公司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该名称进行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作为“LAFITE',品牌的持有人,其葡萄酒商品的知名度及其品牌历史,有诸多证据和公开信息可以证明。被告金鸿德公司作为中国法人,该公司及其商品显然与其宣传中所描述的“拉菲”等信息无关,系虚假宣传行为,被告金鸿德公司在其商品、网站及宣传手册上使用“Lafite Family” 、“拉菲世族”、“*”系列标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
| | 二、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上使用的“LAFITE FAMILY”标识,与原告的“LAFITE”商标构成近似,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两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互联网站中使用“lafitefamily. com”的域名完全包含了原告的“LAFITE”注册商标的字母,其在该网站使用“Lafite”和“Family”组合、“拉菲世族”及“*”标识为葡萄酒商品的销售进行包装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侵权商品系经原告授权、许可等,构成对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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