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庄吉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等四企业重整案 |
| | [相关法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 |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
| |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 |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
| | [案件索引] |
|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破字第16、 17、 18号(2015年2月27日) |
|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破字第16-1、17-1、18-1号(2015年8月26日) |
|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破字第12号(2016年1月28日) |
|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破字第16-3号、17-3号、18-5号、(2016)浙03民破字第12-3号(2016年3月29日) |
|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破字第16-4号、17-4号、18-6号、(2016)浙03民破字第12-4号(2016年3月29日) |
| | [基本案情] |
| | 申请人:庄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吉集团) |
| | 申请人:温州庄吉集团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公司) |
| | 申请人:温州庄吉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 |
| | 申请人:温州庄吉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 |
| | 庄吉集团设立于1996年5月17日,注册资本10100万元,登记机关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截至2014年3月31日,庄吉集团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负债合计28129.671278万元(未包括对外担保负债),资产合计24017. 232887万元,未分配利润-14662.075596万元;园区公司设立于1997年4月4日,注册资本1亿元,登记机关为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截至2014年4月30日,园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负债合计35237. 629314万元(尚未包括已知64799万元的对外担保负债),资产合计48853.208141万元,未分配利润2532. 394251万元,且园区公司内部代表90. 324%股份的股东已明确表示同意重整;销售公司于2006年3月29日由园区公司独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截至2014年3月,销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负债合计6069. 195445万元,资产合计11860.969228万元,未分配利润4659. 942514万元,且销售公司内部代表100%股份的股东已明确表示同意重整;服装公司设立于1993年2月13日,注册资本312.56万元,登记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截至2016年1月27日,服装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负债合计4480万元(未包括对外担保负债),资产合计2427. 9万元,未分配利润-2052. 1万元。2014年10月9日,庄吉集团、园区公司、销售公司三企业均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申请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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