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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Shuanghu Software Co., Ltd. and Baoding Hengtai Aipu Shuanghu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v. Sanhe Huanbo Software Co., Ltd. and Zhao Dianjun, et al. (appellate case of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of computer software)
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赵殿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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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Shuanghu Software Co., Ltd. and Baoding Hengtai Aipu Shuanghu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v. Sanhe Huanbo Software Co., Ltd. and Zhao Dianjun, et al. (appellate case of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of computer software)
(appellate case of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of computer software)
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赵殿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Key Terms]
written form ; transfer of copyright ; performance ; co-ownership
[核心术语]
书面形式;著作权转让;履行;共有
[Disputed Issues]
In a contract, not in written form, for the transfer of a copyright, where one party has partially transferred the copyright and such transfer has been performed, do both parties have co-ownership in the copyright?
[争议焦点]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一方已实际转让作品部分权利且已履行完毕的,则合同双方能否共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Case Summary]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22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in the Trial of Civil Disputes Over Copyright and Articles 36 and 37 of the Contract Law where a contract for the transfer of a copyright is not made in written form but one party has performed its principal obligation and the other party has accepted it a contract has been formed. Because of this...
[案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

Full-text omitted.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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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赵殿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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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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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冀民三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鸿雁,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哲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鸿雁,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殿君。@#
  委托代理人:蒲盼旗,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秦平山,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殿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现路,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明,北京恒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殿君、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波公司)与上诉人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狐软件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均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保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应双狐软件公司、恒泰艾普公司关于涉案软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应公开开庭审理的请求,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强、樊鸿雁,恒泰艾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国强、樊鸿雁,赵殿君的委托代理人陈现路、秦平山,环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明、蒲盼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日,赵殿君、彭海勇、周国强三人成立了保定市环波数据软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同日,双狐软件公司也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现路,注册资本50万元。12月15日,陈现路替代赵殿君成为保定市环波数据软件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2000年1月30日,保定市环波数据软件有限公司与双狐软件公司合并,名称仍为双狐软件公司。后经过股东内部出让股权,王朝旭、舒永兵也成为公司股东。2000年9月7日,陈现路向国家版权局就“坐标工具及多数据库集成应用系统”、“石油地球物理辅助解释系统”(在此后双狐软件公司向相关行政部门申报科技成果时又叫“石油地球物理微机解释系统V2000”)(以下简称为两款V2000)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是双狐软件公司、赵殿君,开发时间分别是1999年4月5日、1999年11月1日。2000年12月23日,双狐软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册资本增至200万元。2002年12月12日,该公司股东会议将公司章程作了修改,赵殿君、王大雪、靳雄、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其中赵殿君持有50.37%的股份。2006年3月22日,该公司通过了《第三届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3.22决议)。第一条约定赵殿君、靳雄、彭海勇向其他股东转股,退出双狐软件公司;第五条约定“老双狐(即双狐软件公司,下同)和赵殿君共有的知识产权双方共享,对原知识产权技术的改进、发展分别归各自所有。今后发生的双狐知识产权专利维护费用由双狐软件公司交纳。维护原知识产权需要赵殿君签署的文件,由双狐软件公司新一届大股东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签署”。3月24日,双狐软件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3.24决议),主要内容是对双狐软件公司的净资产按照原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第五条约定:“完成上述分配方案后,双狐软件公司全部资产应为人民币200万元(实物或货币)”。2006年4月7日,赵殿君与其他股东出资在河北省三河市设立环波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31日,双狐软件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形成第五届股东大会决议,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双狐软件公X%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四位股东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该公司退出双狐软件公司,四大新股东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各持双狐软件公X%的股份。2008年6月10日,双狐软件公司股东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四人,加上恒泰爱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1800万元注册资本注册成立恒泰艾普公司。8月1日,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召开双狐软件公司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其中第一条约定双狐软件公司公司解散;第三条约定现有股东会的全体成员已经新设成立恒泰艾普公司;第四条约定恒泰艾普公司将承继公司全部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现在独立拥有的和/或共有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8月2日,原双狐软件公司股东王大雪、周国强、王朝旭、舒永兵以双狐软件公司的名义与恒泰艾普公司签订《协议书》,宣布两公司合并等事宜。2009年3月18日,环波公司就“环波变速空校成图系统”、“环波石油地球物理微机深度域解释系统”、“环波数据集成应用系统”、“环波坐标工具软件”四款软件(以下简称环波公司的四款软件)进行了版权登记。4月9日,赵殿君以其个人名义在国家版权局就“双狐等值线及曲面生成软件”、“双狐逆掩断层图件勾绘软件”、“双狐多维空间数据网络化软件”三款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赵殿君的三款软件)进行了版权登记。8月20日,双狐软件公司和恒泰艾普公司以对赵殿君和环波公司登记的软件拥有著作权,赵殿君和环波公司构成对双狐软件公司和恒泰艾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确认原告对被告登记的软件拥有著作权,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判令两被告停止一切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两被告在行业报纸上赔礼道歉,并公开声明以消除其涉案侵权行为及不正当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双狐软件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赵殿君将双狐软件公司拥有权利的软件(指V2000),通过变更名称、抽取部分模块和伪造开发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等方式,进行软件登记(指赵殿君的三款软件),试图据为己有”。赵殿君认可其三款软件是在抽取V2000中的三个模块基础上形成的;环波公司称,其四款软件是在赵殿君拥有著作权的软件基础上研发的,赵殿君也认可该事实。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狐等值线及曲面生成软件”、“双狐逆掩断层图件勾绘软件”、“双狐多维空间数据网格化软件”(即赵殿君的三款软件)、 “环波变速空校成图系统”、“环波石油地球物理微机深度域解释系统”、“环波数据集成应用系统”、“环波坐标工具软件”(即环波公司的四款软件)七款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三、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则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确定。@#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涉案七款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故根据国家版权局2000年9月7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005780号和0005781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当认定“坐标工具及多数据库集成应用系统V2000”和“石油地球物理辅助解释系统V2000”两款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赵殿君和双狐软件公司共有。赵殿君主张上述两款软件系其独自开发完成,由于其未以软件著作权出资,故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仍应归其所有。根据法院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相关资料看,上述两款软件的登记事宜均由双狐软件公司委托赵殿君的亲属陈现路办理,故赵殿君对上述两款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应系明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事项应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赵殿君主张两款软件著作权归其所有理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以赵殿君名义登记的“双狐等值线及曲面生成软件”、“双狐逆掩断层图件勾绘软件”、“双狐多维空间数据网格化软件”三款软件及以环波公司名义登记的“环波变速空校成图系统”、“环波石油地球物理微机深度域解释系统”、“环波数据集成应用系统”、“环波坐标工具软件”四款软件均是在上述两款共有软件基础上升级开发完成,依据双狐软件公司2006年3月22日第三届股东会决议中“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和赵殿君共有的知识产权双方共享,对原知识产权技术的改进、发展分别归各自所有”的决定,“双狐等值线及曲面生成软件”、“双狐逆掩断层图件勾绘软件”、“双狐多维空间数据网格化软件”三款软件的著作权应归赵殿君所有。双狐软件公司主张三款软件为双狐软件公司的法人作品,应由其享有著作权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双狐软件公司和恒泰艾普公司于2008年8月1日签署的协议书中约定“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继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独有的和共有的知识产权”,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及公司的股东拥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同一股东出资设立的多个公司之间相互独立,公司只有在组织形式变更和合并的情形下才发生法定承继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而本案中恒泰艾普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承继双狐软件公司独有的和共有的知识产权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二者之间签署的协议名为继受,实为转让。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相关法律规定,双狐软件公司未经共有人赵殿君同意,擅自转让“坐标工具及多数据库集成应用系统V2000”和“ 石油地球物理辅助解释系统V2000”两款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无效,上述两款软件的著作权仍应由原著作权人双狐软件公司和赵殿君共有,恒泰艾普公司无权就上述两款软件主张权利。环波公司在未取得共有著作权人双狐软件公司许可及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使用了“坐标工具及多数据库集成应用系统V2000”和“石油地球物理辅助解释系统V2000”两款软件的核心模块,登记了“环波变速空校成图系统”、“环波石油地球物理微机深度域解释系统”、“环波数据集成应用系统”、“环波坐标工具软件”四款软件,其行为侵犯了双狐软件公司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双狐软件公司主张应由其享有四款软件的著作权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环波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双狐软件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鉴于其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综合考虑涉案软件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和后果,酌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
  综上,赵殿君拥有“双狐等值线及曲面生成软件”、“双狐逆掩断层图件勾绘软件”、“双狐多维空间数据网格化软件”三款软件的著作权。环波公司在未取得共有著作权人双狐软件公司许可及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使用了“坐标工具及多数据库集成应用系统V2000”和“石油地球物理辅助解释系统V2000”两款软件的核心模块,登记了“环波变速空校成图系统”、“环波石油地球物理微机深度域解释系统”、“环波数据集成应用系统”、“环波坐标工具软件”四款软件,侵犯了双狐软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确认涉案七款软件归其所有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该请求与本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原告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和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1800元,被告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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