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王怀勇诉光山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行政纠纷案 |
| | ——对政违法行为竞合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 |
| | 关键词:行政;行政违法;行政处罚;法律竞合;合理性审查;一事不再罚 |
| | [裁判要旨] |
| | 当行政违法行为存在法律竞合情形时,对行政机关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为保证以合理方式达成行政管理之目的,应当对其合理性予以司法审查。 |
| | [相关法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
| |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 |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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