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中青投资咨询(无锡)有限公司诉成之德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
| | 判决书字号 |
| |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外初字第0004号。 |
| |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5号。 |
| | 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 | 诉讼双方 |
| | 原告(被上诉人):中青投资咨询(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无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d幢c102-18。 |
| | 法定代表人:陈玉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明洁,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韩海鸣,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上诉人):成之德。 |
| |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上诉人):胡锡昌。 |
| | 委托代理人(二审):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审级:二审。 |
| |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
| |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科;代理审判员:朱佳丹、杜志军。 |
| |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天红;审判员:徐美芬;代理审判员:陈亮。 |
| | 审结时间: |
| |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
| |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
| | 原告诉称 |
| | 原告中青无锡公司诉称:中青无锡公司系中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中青公司原委任成之德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聘任胡锡昌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总经理。2011年5月13日,中青投资有限公司作出中青无锡公司的免职决定、委任书,撤销成之德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撤销胡锡昌的总经理职务,委任陈玉进先生出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上述决定作出以后,中青无锡公司要求两被告交还公司证照、印签章、账册,并要求成之德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手续,但是两被告拒绝交还,且成之德也拒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公司的证照、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由于证照、公章均缺失,中青无锡公司虽有合法的撤换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决议,却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也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更何况,由于公司证照、公章被无权使用人掌握,他们随时都可以利用中青无锡公司证照、公章以中青无锡公司名义开展活动,使中青无锡公司的权益处于高危状况,为维护中青无锡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青无锡公司股东利益,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成之德、胡锡昌返还中青无锡公司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财政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账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 | 被告辩称 |
| | 被告成之德辩称:(1)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因为起诉状上没有中青无锡公司的印章,不能证明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诉状中只有陈玉进的签名,但中青无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成之德,对于陈玉进是否有权代表中青无锡公司签字提起诉讼有异议。(2)中青无锡公司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的事实基础是成之德确实占有了上述公司财物。本案中成之德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义务占有或者保管公司财物,事实上也未占有。现在中青无锡公司要求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至少要提供证据证明成之德实际占有或保管了上述财物,但中青无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公章、证照、账册在成之德处。尽管成之德是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这不能证明其持有中青无锡公司的公章、证照。(3)成之德虽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对于中青无锡公司的具体管理行为是不负责的,只是参与重大决策,也不清楚公司的具体管理人员。请求法院驳回中青无锡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被告胡锡昌未作答辩。 |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中青无锡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被核准设立,注册资本1 000万港元,系中青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青公司原委任成之德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聘任胡锡昌担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总经理。中青无锡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规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职权包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 | 2011年5月13日,中青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为:(1)中青公司是中青无锡公司的独家出资人,由于成之德涉嫌贿赂及诈骗公司股东正接受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本公司决定撤换成之德担任的中青无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即时生效;(2)撤换胡锡昌担任的中青无锡公司总经理职务,即时生效;(3)委任陈玉进出任中青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代替胡锡昌出任总经理职务,即时生效。同时,陈玉进依据中青无锡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免除胡锡昌担任的中青无锡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定。 |
| | 2011年10月18日,中青无锡公司委托律师分别向成之德、胡锡昌发律师函,要求成之德、胡锡昌将公司证照、印签章、财务账册交还给中青无锡公司,并要求成之德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律师函因无法送达被退回。至今双方未办理中青无锡公司财物的交接和工商变更手续。 |
|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 | 中青无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中青公司是中青无锡公司的唯一股东,中青公司有权任免中青无锡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6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