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 |
| | 原告:宋氏企业公司(SUNGENTERPRISE,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2612,尔湾市万德龄街8号(8WANDERINGRILL. IRVINE. CA92612) |
| | 法定代表人:宋德令(TEH-LINGDAVIDSUNG),总裁。 |
| | 委托代理人:王凡,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龚红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珠海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银桦路566号报业大厦三楼。 |
| | 法定代表人:吕唯唯,社长。 |
| | 委托代理人:彭晓笛,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石家街127-131号。 |
| | 法定代表人:哈九如,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王军礼,该公司工作人员。 |
| | 原告宋氏企业公司与被告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凡、龚红兵,被告珠海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彭晓笛,被告新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告诉称:案外人我国台湾省真善美出版社于1960年至1966年间,聘请作者熊耀华(笔名古龙)写作《楚留香传奇》(原名《铁血传奇》)、《情人箭》、《浣花洗剑录》、《大旗英雄传》、《湘妃剑》、《孤星传》六部武侠小说(下称涉案作品),双方约定,涉案作品完成后,其“著作权及一切权利”归真善美出版社暨宋德令之父宋今人所有。1984年,案外人宋今人去世,案外人宋德令继承真善美出版社及其所拥有的全部作品著作权(包括涉案作品),1996年宋德令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全部真善美出版社所有的著作权转让予宋德令在美国设立之原告。2006年4月,原告在被告新华公司处发现,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原告授权,出版发行《古龙作品集》,其中包括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发行涉案作品,被告新华公司销售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珠海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在《南方日报》和《文汇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珠海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32 600元;3.被告珠海出版社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 000元;4.被告新华公司对经济赔偿及合理费用的支出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
| | 被告珠海出版社辩称:1.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据不足。2.被告珠海出版社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2004年11月5日,被告珠海出版社与案外人我国台湾省“古龙著作管理发展委员会”、“古龙著作发展工作室”的授权代表案外人赵震中签订了《古龙作品集》的图书出版合同,并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备案。因此,被告珠海出版社既无侵权故意,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3.原告关于赔偿数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被告新华公司辩称:被告新华公司并不明知涉案图书侵权,且有合法来源。若上述图书确系侵权可以停止销售,但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经审理查明: |
| | 1958年9月至1966年10月间,案外人熊耀华与真善美出版社代表人宋今人签订《著作物权让与契约》六份,约定:1.熊耀华以“让与人”的身份将《孤星传》、《玉骨传》(后更名为《湘妃剑》)、《铁血传奇》(后更名为《楚留香传奇》)、《情人箭》、《浣花洗剑录》、《大旗英雄传》六部著作的“著作权及一切权利”让与“让受人”“真善美出版社代表人宋今人”,并约定“永为让受人所有”;2.该契约签订后,“让受人对于上述著作物得自由处理”;3.涉案作品用熊耀华之笔名“古龙”发表。双方还对“稿费”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
| | 1982年8月至1986年1月间,涉案作品中的5部作品《楚留香传奇》、《孤星传》、《情人箭》、《大旗英雄传》、《浣花洗剑录》的著作财产权人变更为宋德令。 |
| | 1986年11月4日,我国台湾省有关部门签发的《营利事业登记证》(编号为“北市建一商号(53)字第050821号”)显示,真善美出版社的负责人为宋德令,其投资形式为独资。 |
| | 1995年12月2日,被告珠海出版社与真善美出版社签订《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1.真善美出版社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珠海出版社在1995年3月,未得许可,擅自出版,侵犯了真善美出版社的著作权;2.被告珠海出版社就上述侵权行为,向真善美出版社表示赔礼道歉,并即刻终止侵权行为;3.被告珠海出版社就上述侵权行为向真善美出版社补交版税人民币235 000元;4.被告珠海出版社在完成上述各项全部义务后,真善美出版社不再追究法律责任;5.被告珠海出版社保证没有得到真善美出版社许可下,决不侵犯其著作权。该《协议书》有真善美出版社负责人签字及被告珠海出版社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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