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尉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案 |
|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 | 刑事判决书 |
| | (2014)西刑初字第652号 |
| |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尉某,无业。2011年8月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
| |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尉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
| |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 |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 | 2007年10月份至2009年12月份间,被告人尉某明知“某公司”系以违法犯罪为主的犯罪组织,而加入该组织,接受组织领导,实施洗钱犯罪活动。 |
| | (二)、洗钱 |
| | 被告人尉某任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某娱乐有限公司出纳职务的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间,受刘某甲(已判刑)、陶某(另案处理)指使,在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情况下仍伙同会计刘某乙(已判刑)使用以刘某乙个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某分理处和某路分理处开设的账户通过转帐等方式协助将4000余万元人民币转移。 |
| |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尉某之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被告人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仅提出自己相对于会计是从犯的辩解理由。 |
| | 经审理查明 |
| | (一)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
| | 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尉某明知“某公司”系以违法犯罪为主的犯罪组织,而加入该组织,接受组织领导,实施洗钱犯罪活动。 |
| |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 | 1、同案罪犯的刑事判决书(2010)青刑一终字第196号证明:同案罪犯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被以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洗钱罪等罪名已判刑。(罪犯刘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
| | 户籍证明证明:尉某的身份情况。 |
| | 2、被告人尉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06年8月份左右我所在的化肥厂效益不好,推销化肥的能力不强,就不想在化肥厂干了。刘某的丈母王某芝与我婆婆是邻居,王某芝就介绍我去了刘某丙开办的“青岛某矿业有限公司”,从那时起我就算加入了“某公司”。2007年4月份左右,刘某丙接手了某大酒店,叫我也去了某大酒店。我到某大酒店后,一开始还是在他办公室打扫卫生、干些杂活。当时某大酒店的会计刘某乙被刘某丙留下了,刘某丙叫她管理公司账目,兼会计、出纳两块活儿。过了一段时间,到了2007年10月份左右,刘某丙说刘某乙一个人干着会计、出纳这两块活儿不合适,叫我干出纳。从那以后我就和刘某乙一块管账。刘某乙干公司会计,我任公司出纳。2007年底,莱西市青岛路的“某”练歌房开业,刘某丙把公司办公室搬到了“某”练歌房北边原某矿业办公室去了,之后我和刘某乙就在那里办公。刘某丙的真名叫刘某甲,他原来手下有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对外以“某公司”自称,他们做了很多违法犯罪的事,但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现在刘某丙等人因为涉黑已经被判刑入狱了。当时某矿业公司除了刘某丙外,还有李某修、张某龙,再就是我在那里。刘某丙除了某矿业外,还开着“某”练歌房,在莱西市长岛路开“某”练歌房,“某”练歌房是一个叫苗某的在那里管理着。还经营着某铁矿。 |
| | 3、同案罪犯供述: |
| | (1)刘某甲(2010年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没收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收益和犯罪工具)供述证实:“某公司”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情况及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以雇用、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情况。 |
| | (2)刘某乙(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供述:某公司养些小痞子,通过打打杀杀排挤他人等方式赚钱的,就是老百姓所说的黑社会。我是1999年被招聘去的某酒店做会计的,当时是韩国人开的。2006年刘某丙将这公司买下,更名为某投资公司,我也就随着在公司做会计,尉某干出纳。我管天上人间帐目大约是2008年来迟某干经理的帐,他每天都要到我们财务交帐,交帐时他拿来一天全部的消费单据,还有按月交来的小姐管理费、出租车管理费等。小姐管理费多时每月2万左可,少时也有1万多,小姐管理费按刘某和陶某的吩咐转出去了。天上人间的原始帐单陶某让我们销毁了。我和尉某的工资不从天上人间的收入出,由某公司发。从2007年5月至今,刘某甲共从某矿业获取约2000万的利润。2009年4月至今,某矿业每月给刘某甲20万元。大部分用于刘某甲和陶某购房屋和买车了,我记得转给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320万元,具体转到什么地方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2006年亮亮交给我几次现金,大约有三四万元。 |
| | (3)谢某迪供述和辩解:我表姐尉某在刘某丙公司干出纳,她通过在某干大堂经理的迟某把我安排在了天上人间干保安。我是2009年2月份左右去某上班的,负责保安工作,如果有公安来查就向迟某报告。天上人间老板是刘某丙,天上人间因为是刘某丙开的所以名气大,没有敢来闹事砸场的,天上人间的大小事务一般都有迟某来管理,会计刘某乙,出纳尉某。 |
| | (二)关于洗钱的事实 |
| | 被告人尉某任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及青岛某娱乐有限公司出纳职务的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间,受刘某甲(已判刑)、陶某艳(另案处理)指使,在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情况下仍伙同会计刘某乙(已判刑)使用以刘某乙个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某路分理处和某路分理处开设的账户通过转帐等方式协助将4000余万元人民币转移。 |
| |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 |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0年1月17日莱西市工具从尹某云处扣押的于本案有关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一宗。 |
| | 2、同案罪犯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认定罪犯刘某乙与本案被告人尉某共同实施洗钱犯罪的事实。 |
| | 3、证人证言 |
| | ⑴证人解某证言证实:我和陶某自小学到初中一直是同学。我们之间没有经济往来。2006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陶某找我说有些客人消费刷卡付款,“某”里没有银行的POS机,让我以某旅行社的名义申请办理一个POS机,放在他们店里用,因我和陶某以前是同学,交往的也不错,我就答应她了。之后我按陶某的要求将某旅行社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提供给了陶某那边的会计,后会计去农业银行申请了POS机。是哪个会计我记不清了。这个POS机“某”使用后,发生的所有资金流转都和我及某旅行社无关。陶某那边的一个姓刘的女性会计拿一些空白的转账支票找我盖过几次章,每次都盖很多本,他们就是用转账支票将资金转出去的。POS机账户里的资金应该都是客人的消费支出。 |
| | ⑵证人解某辨认笔录证实:解某于2010年4月15日从12张不同女性的照片个中辨认出5号照片的人(指刘某乙)即是到起旅行社盖转账支票印章的姓刘的会计,还指出8号照片的人(指尉某)即是某的出纳,该与8号照片上的人认识,但没有交往、业务往来。 |
| | 4、被告人尉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刘某乙是会计,我是出纳。公司的对公业务,如到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也位于由刘某乙跑,我主要是记录着公司的现金流水账当时刘某丙接手某大酒店后,酒店以至没开起来,公司的业务有铁矿、透灰岩、还有练歌房,当时练歌房的账目我和刘某乙不管,我俩主要是管理某铁矿及南墅透灰岩矿的账目,我主要是记录公司资金活动的流水账,如矿上收入及支出、刘某丙日常生活支出、买车购房等,刘某乙负责把我记的流水账汇总做账,然后把账目情况跟刘某丙、陶某汇报。刘某丙安排刘某乙以刘某乙个人的名义在莱西市农业银行开了两个账户,公司的现金支取一直用刘某乙个人账户。公司在某大酒店办公室,用的账户是在莱西开发区某处的农业银行的户,后来搬到某后,刘某乙在“某”练歌房旁边又又开了个账户,之后就用了这个账户。当时公司有对公账户,但这个账户的存取款要求严格,使用起来很麻烦,具体当时刘某丙是出于一种什么考虑我不清楚。因为我是出纳,是管现金的,银行卡一直是在我这里放着,便于我去银行查询存取款。公司要是提取大额现金,因为银行有规定,超过5万元现金的提取必须本人去办理,这种情况我就叫上刘某乙一起去。2007年底,公司办公室搬过去后,刘某丙老婆陶某叫我和刘某乙把“某”练歌房的账一块儿记着,后天上人间每天的经营收入、支出账目我俩管着了。迟某当时是某大堂经理,他每天把营业的现金收入、刷卡收入,及进货费、每个包间的酒水、水果收费单据交给我;练歌房小姐的管理费、门口出租车管理费收起来后每月月初交给我,我把每笔帐检查、对照一下,见没有什么问题就记录在我的现金流水账本上。另外每月月底迟佳把考勤表报给我,我对照着考勤表把工资表打印出来,交给陶某签字后,我就把现金支出来发给他们工资,每月支出3万元左右。小姐管理费是收的在某练歌房卖淫小姐的管理费;具体收费情况我不清楚,他们每月报给我我只负责做好现金记录;出租车管理费是对在某俩各方门口搞营运的出租车收的钱,每辆车具体交多少我不清楚。我和刘某乙接手某账目时就有这些收费,应该就是公司的规定。每月在一万至一万八之间。出租车管理费每月2000元。2008年奥运会之前效益很好,每天盈利一万元左右;2008年奥运会之后就差了一些,具体这几年挣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某的POS机是以“某旅行社”名义安装的,老板叫解某,安装的目的就是为了某消费的客人刷卡方便。陶某规定包房的酒水单据核对完后,隔两三天没什么问题就销毁,进货的单据及其它支出单据我核对好后交给会计刘某乙保管,我自己只保管现金流水账本。出事后,陶某通知刘某乙,刘某乙又通知我一起把那些单据毁了,我把记录的流水账一并销毁了。因为某没有合法的工商、文化注册、许可,如果有那些经营方面的证据被发现很不利。销毁的是某消费的单据、酒水单,还有我记的两本现金流水账。在公司办公室销毁的,当时我和刘某乙在场,有两千多万,具体多少我没有统计。我和刘某乙把那些单据销毁后,公司的很多证件、刘某个人的房产证、车证等都还我们手里,我俩觉得放在手里不安全,我提出放到月湖小区我姨尹某云家了,后来刘某乙被抓了,听说放在我姨家的那些东西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出事后陶某从没联系过我,有事都是她联系刘某乙,刘某乙再转给我。2009年12月份,刘某乙找到我说老板娘陶某通知把手里所有的现金转给她妈王某芝,当时我和刘某乙到银行查了查,总共卡里有90多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因为刘某银行里还有贷款,要每月打贷款利息,我俩给他打了7万元的贷款利息,还剩下83万元,按照王某芝的要求,先取出21万元现金,后分几笔转了出去,具体转的账户名我记不清了,那21万元现金我和刘某乙当面交给王某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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