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被告人郑运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刑事判决书 |
| | (2012)刑五复13063362号 |
| | 被告人郑运坚,绰号“碇坚”。2007年2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
| | 被告人余中朗。1997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3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
|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运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中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08年12月16日以(2008)阳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运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1万元;认定被告人余中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宣判后,郑运坚、余中朗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郑运坚、余中朗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
| | 经复核确认: |
| |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
| | 2000年,被告人郑运坚与林国钦(已另案判刑)合伙在广东省阳西县开设赌场,后林国钦退出。为经营赌场、维护赌场秩序、打压竞争对手,郑运坚先后纠集叶大昌、邱文海、余培、梁荣谋(均在逃),邱钢强(另案处理)及张美、梁有福、王洪等、叶其强(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2002年9月25日,叶大昌纠集多人在阳西县将被害人吴辉志伤害致死。叶大昌潜逃,邱钢强、张美等人被判刑。此后,邱文海、余培、梁荣谋等人成为郑运坚的骨干手下,并网罗叶大伟(在逃)、吴俭军(已死亡)、陈杏泽(已另案判刑)等众多手下人员,逐渐在阳西县形成了以郑运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4年11月27日,郑运坚为报复曾将梁荣谋打伤的谢汝敖(被害人。),也为壮大组织势力,指使梁荣谋派邱文海纠集叶大伟、余培、陈杏泽等人到阳西县程村镇侨仕酒店将谢汝敖等人伤害致死。邱文海、余培、叶大伟等人潜逃,陈杏泽等人被判刑。不久,吴俭军被人伤害致死,组织成员因此发生调整。至案发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郑运坚为组织者、领导者;梁荣谋、梁有福、王洪等、叶其强等骨干成员及梁有福的手下人员黎艺、赖册(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被告人余中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梁荣谋的手下人员有胡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黎艺的手下人员有林土庆、罗成佳、陈成耀、苏子龙、苏志坚、周计通、黎家校(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赖册的手下人员有刘运发、陈要明、任宏力、袁计朋(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任宏超(在逃)等人;余中朗的手下人员有林水、余广红、余先福(均在逃)等人。其中,叶其强、王洪等、梁荣谋等人主要负责经营、管理赌场;梁有福带领黎艺、赖册、余中朗等人主要负责维护赌场秩序、争夺赌场地盘、阻止他人开设赌场及与其他黑恶势力间的争斗。梁有福还授意余中朗在阳西县溪头镇马村开设赌场并非法垄断马村沿海的海螺(即勒螺)收购生意。郑运坚等人通过诸多不成文的纪律、规约笼络和控制组织成员,如对成员包吃包住、供免费娱乐、发放过节费,对在赌场工作的成员按月发工资,为骨干成员配备车辆,向因犯罪而潜逃或被判刑的成员及家属提供生活费;规定组织成员不得在组织开设的赌场赌博,违者开除;要求组织成员对与组织有利益冲突或矛盾的人要斗争到底、绝不手软等等。 |
| | 被告人郑运坚通过开设赌场,聚敛了巨额非法财产,并通过投资经营水电站等经济实体,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经济支撑。被告人余中朗还通过非法垄断马村沿海的海螺收购为组织谋取经济利益。 |
| | 被告人郑运坚为达到垄断阳西县地下赌博行业的目的,并为树立其在阳西县的黑道霸主地位,组织、领导、教唆组织成员持管制刀具、枪支等报复、打击竞争对手,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活动。郑运坚等人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活动,如在建设水电站过程中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使用农田灌溉水,组织成员在阳西县太子宫娱乐城强占包厢免费娱乐,使用暴力手段垄断海螺收购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阳西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
| |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郑运坚等人经营水电站的工商登记资料、阳西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材料、证实被告人余中朗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振河、许丽芬、吴小玲、罗斯琪、冯木养等的证言,另案被告人陈杏泽等及同案被告人梁有福、黎艺、赖册、王洪等、张美、林土庆、罗成佳、苏子龙、苏志坚、陈要明、陈成耀、刘运发、任宏力、黎家校、周计通、袁计朋、胡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余中朗亦供认,被告人郑运坚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
| | 二、故意杀人事实 |
| | 1.以被告人郑运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陈日红(已另案判刑)的犯罪团伙因开设赌场产生利益冲突,经常发生打斗,矛盾较深。郑运坚曾授意梁有福等人打击报复陈日红。梁有福将此意图转告黎艺,黎艺又传达给手下人员。2006年4月11日22时许,林土庆与罗成佳、刘运发、任宏超、伟记(在逃)发现陈日红等人在阳西县宇天宝宾馆,遂商议报复。林土庆经请示黎艺后,伙同罗成佳取来3支猎枪。林土庆、罗成佳、任宏超乘坐由刘运发、伟记驾驶的2辆摩托车来到宇天宝宾馆。陈日红的手下人员陈乃汉(被害人。)见状往宇天宝宾馆停车场逃跑。林土庆、罗成佳、任宏超分别持猎枪追赶陈乃汉并向陈射击。罗成佳、任宏超在停车场内追上陈乃汉,开枪将其击倒。陈乃汉被枪弹从左腰部射人,致左肾破裂、腔肠及多处肠系膜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林土庆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将枪支交给王洪等藏匿。 |
| |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猎枪弹壳等物证的照片,证人黄天全、欧可卫等的证言,尸体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被告人梁有福、黎艺、王洪等、林土庆、罗成佳、刘运发、陈要明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运坚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
| | 2.被害人余和蛟(男,殁年30岁)刑满释放后回到阳西县溪头镇马村,扬言要与被告人余中朗争夺马村的赌场和海螺收购生意。余中朗遂起意教训余和蛟,并将此情况报告梁有福,梁有福同意。2006年11月24日晚,余中朗纠集罗成佳、陈成耀、苏子龙、苏志坚,驾驶从王洪等处借来的三菱牌吉普车到马村附近。余中朗吩咐林水等人准备作案工具并摸清余和蛟的行踪。林水等人将2辆摩托车、2支猎枪、2把砍刀及头罩等作案工具交给余中朗等人,并告知余和蛟在马村清青菜馆吃宵夜及其衣着特征。当日23时许,余中朗指使罗成佳、陈成耀持猎枪与苏子龙、苏志坚持砍刀去教训余和蛟。罗成佳等人驾驶2辆摩托车到清青菜馆附近,下车蒙面冲人清青菜馆。罗成佳、陈成耀向余和蛟连开数枪,苏子龙、苏志坚向余和蛟连砍数刀,将余和蛟击倒在地,后罗、陈又向余和蛟腿部开枪。余和蛟被枪弹击伤心脏、下腔静脉、肺脏、腿部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成佳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与余中朗会合,将作案工具交给林水等人藏匿。余中朗驾驶三菱牌吉普车搭载罗成佳等人返回阳西县,途中打电话让林土庆望风。事后,林土庆按照梁有福的吩咐,将梁交给的1万余元分发给余中朗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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