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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裁定书 |
| | (2014)锡破字第0009-14号 |
| | 申请人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 | 负责人吴建峰,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
| |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裁定批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客环保)重整计划后,霞客环保在霞客环保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2015年10月30日,霞客环保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并附霞客环保于2015年9月30日向霞客环保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报告),报告了霞客环保管理人监督霞客环保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申请本院裁定确认霞客环保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 | 本院认为:根据霞客环保重整计划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是”重整计划规定的全部清偿事项已清偿或提存完毕;债权人与霞客环保就债务清偿事项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已清偿完毕”以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和中基矿业、陈建忠让渡的股份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及其他股份受让人账户”。根据霞客环保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前述事项已完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 | 一、霞客环保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
| | 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霞客环保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
| | 三、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可以按照霞客环保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 | 四、按照霞客环保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霞客环保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 |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 | 申请人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 | 负责人吴建峰,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
| | 2015年4月16日,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客环保)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2015年4月16日霞客环保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分职工债权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在同日出资人会议上,出资人亦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故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
| | 本院认为:前述经霞客环保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 | 一、批准霞客环保重整计划; |
| | 二、终止霞客环保重整程序。 |
|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审 判 长 陆晓燕 |
| | 代理审判员 龚 甜 |
| | 代理审判员 张 琨 |
|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
| | 书 记 员 陈迪金 |
| | 附:重整计划 |
| |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
| | 重整计划 |
| | 引言 |
| | 2014年11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以(2014)锡破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霞客环保或债务人)重整;2014年11月20日,无锡中院又以(2014)锡破字第0009号决定书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霞客环保管理人,接管霞客环保财产和营业事务。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1款、第80条第2款、第81条的规定,霞客环保管理人在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如下: |
| | 一、霞客环保的基本情况 |
| | (一)霞客环保的设立与经营 |
| | 1、设立与沿革 |
| | 霞客环保设立于1992年5月5日。企业沿革如下: |
| | 1992年5月5日,江阴市华霞纺织厂(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注册资本348.3万元;1998年3月25日,经江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江阴市华霞纺织厂变更为江阴霞客色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18万元;2000年12月12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24号文批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江阴霞客色纺有限公司变更为霞客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32万元,股份总数3,032万股。 |
| | 2004年6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83号文批准,霞客环保公开发行股份2,000万股;2004年7月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深证上[2004]51号文批准,霞客环保股票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股票名称为霞客环保,股票代码为002015);2004年7月30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霞客环保注册资本增加至5,032万元,股份总数增加至5,032万股。 |
| | 2006年7月4日,经股东大会批准,霞客环保以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5,032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006年7月19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霞客环保注册资本增加至10,064万元,股份总数增加至10,064万股。 |
| | 2008年5月27日,经股东大会批准,霞客环保以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10,064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股2股;2008年6月24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霞客环保注册资本增加至17,108.8万元,股份总数增加至17,108.8万股。 |
| | 2009年8月31日,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43号文批准,霞客环保非公开发行股份3,000万股;2009年9月4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霞客环保注册资本增加至20,108.8万元,股份总数增加至20,108.8万股。 |
| | 2011年3月10日,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4号文核准,霞客环保向原股东配售新股38,854,410股;2011年3月15日,经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霞客环保注册资本增加至239,942,410元,股份总数增加至239,942,410股。 |
| | 2、股东及股权结构 |
| | 截至2014年12月23日,霞客环保股份总数239,942,41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8,343,370股,占股份总数的7.64%;无限售条件股份221,599,040股,占股份总数的92.36%。其中第一大股东江阴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基矿业)持股20,990,098股,占股份总数的8.75%;第二大股东陈建忠持股18,334,370股,占股份总数的7.64%。 |
| | 3、经营现状 |
| | 霞客环保的经营范围为废弃聚酯物和其他塑料的综合处理、销售及其在差别化、纳米功能性纤维、纱、面料、聚酯包装膜、带、容器及绝缘材料、工业材料、建筑材料等相关制品中的开发和再生利用,上述产品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生产、销售,利用自有资产对再生废物、环保、资源类项目进行投资。 |
| | 在国内化纤及纱线整体行情下滑的背景下,霞客环保面临着国内市场需求不足、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化纤原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增加、劳动力结构性短缺、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等多重困境,利润严重下滑,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霞客环保净利润为-349,568,839.07元。2014年3月,受为霞客环保提供担保的担保圈的财务危机影响,各债权银行相继收贷,霞客环保债务危机爆发,大量银行贷款逾期,被40余家债权银行提起诉讼,银行存款、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核心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经营环境十分严峻。 |
| | (二)霞客环保的资产与负债 |
| | 1、资产情况 |
| | 霞客环保的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其中应收账款多数为对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对外投资主要为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但霞客环保3家子公司中,霞客环保出资2亿元持股100%的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下称滁州霞客)和霞客环保出资1050万美元持股70%的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下称滁州安兴)均于2014年12月25日由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滁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霞客环保出资7600万元持股95%、滁州霞客出资400万元持股5%的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下称黄冈霞客)虽维持经营,但财务报表显示资不抵债。故对子公司的应收账款收回可能较小,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价值为零。主要固定资产是房屋土地,均为霞客环保的银行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 |
| |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审计机构)出具天衡专字(2015)00006号《霞客环保截至2014年11月19日资产负债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中财宝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评估机构)出具中财评报字[2015]001号《霞客环保所有者权益清算价值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2014年11月19日为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霞客环保资产审计值为145,363.90万元,评估值为29,211.50万元,其中已提供抵押担保的资产评估值为5,492.52万元。 |
| | 需要说明的是,霞客环保为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的部分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相关贷款银行在霞客环保重整程序中申报了债权,由此霞客环保将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滁州霞客和滁州安兴代偿债务而产生求偿权;但因代偿尚未发生,评估机构出具的中财评报字[2015]001号《霞客环保所有者权益清算价值评估报告》无法对求偿权出具评估结论,待霞客环保实际代偿后,再就实际代偿的金额依法定程序进行求偿。 |
| | 2、负债情况 |
| | 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登记造册并审查编制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截至目前,有财产担保债权89,855,955.71元、职工债权5,364,233.45元已经确认;普通债权588,439,256.79元已经确认、普通债权545,782,264.91元诉讼未决,已经确认和诉讼未决的普通债权总额1,134,221,521.7元。 |
| | 根据霞客环保的账簿记载,尚存在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但可能仍受法律保护的普通债权302,126.9元。 |
| | (三)霞客环保的偿债能力分析 |
| | 2015年2月10日,管理人与评估机构出具中财咨报字[2015]第001号《霞客环保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书》,对霞客环保债权在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受偿率分析如下: |
| | 假定霞客环保资产均能按评估值变现,则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霞客环保有财产担保债权可就霞客环保抵押资产优先受偿52,453,311.33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霞客环保抵押资产的变现所得在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后的余额部分和霞客环保其他资产的变现所得的总额,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7,969,761.53元后,职工债权可获受偿21,012,720.31元(受偿率100%)、税款债权可获受偿879,258.87元(受偿率100%),有财产担保债权未就霞客环保抵押资产优先受偿的部分和普通债权可获受偿189,799,916.79元(受偿率16.2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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