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沈春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
|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 | 刑事判决书 |
| | (2014)温瑞刑初字第504号 |
| |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沈春萱。因本案,于2012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 | 辩护人许乙川。 |
| |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4)2013-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春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春萱及辩护人许乙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 |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间,沈某(已判)等人开设欧乐棋牌赌博网站,通过销售该赌博网站游戏币“乐豆”获取犯罪所得。虞某、黄某甲(均已判)作为该赌博网站的两大代理银子商负责组织人员进行“乐豆”的销售和回收并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2011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沈春萱作为瑞安市农行城区分理处的工作人员,明知虞某、黄某甲让其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将巨额资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再提现转存至目标账户、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再提现转存至目标账户等方式,帮助虞某、黄某甲等人转移犯罪所得,累计金额3200余万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沈春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
| | 被告人沈春萱辩称,1、虞某、黄某甲是农行城区分理处的黄金客户,网点指定自己接待,自己有问过他们做何生意,他们说是在网络上买像Q币一样的游戏装备赚得,不知道虞某、黄某甲是赌博网站的两大代理银子商,如果知道他们是犯罪所得,自己肯定不会帮他们转账的;2、城区分理处有个账户名为林某的转账宝,该转账宝是违规使用客户林某名义设立,用来拉储的工具,分理处其他员工也有使用。虞某、黄某甲使用转账宝划转存款,在他们提供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转移,这部份转账应该是正常的,不应该计算在违规数额里面;3、违规的方面有借用丈夫的银行卡,给虞某转账使用;借用同事的银行卡及熟悉客户的银行卡,帮助虞某从转账宝中支取款项,转存到要求存的银行账户;帮助虞某提现金;帮助黄某甲从转账宝中支取200万元转存到其他农行账户;4、知道银行有反洗钱这回事,但没有参加具体培训;5、关于在公安阶段的供述,是案发后回想当时应该怀疑,自己抱着侥幸心理,当时没多想;6、是否构成犯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 | 辩护人许乙川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 | 1、沈春萱所转存的涉案资金是否为“犯罪所得”事实不清。 |
| | 2、有证据证明沈春萱对于涉案资金属于所谓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确实不知道”。 |
| | ①虞某、黄某甲没有告知沈春萱关于帮其转账的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 |
| | ②沈春萱仅对虞某、黄某甲的涉案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持怀疑,公安机关对沈春萱的多份讯问笔录中,沈或是提到“不正常”或是“我怀疑他的钱来源是有问题的”,还有“我也经常问他们钱的来源,他说是通过网络上买卖像Q币一样的游戏装备赚得,这个很赚钱的,我们听了就信了”。显而易见,沈春萱对虞某、黄某甲的涉案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虽持怀疑态度,但最后又相信资金来源正当。虽属轻信,但不是主观故意中的“明知”。 |
| | ③事实上,沈春萱绝不会为了工作,“明知”虞某、黄某甲的涉案资金为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帮助其提现与转账。 |
| | 3、法律规定,只有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才符合指控罪名的主观特征。即使明知涉案资金是违法所得、来路不明,也不构成指控罪名。 |
| | 4、沈春萱帮助转存涉案资金事出有因,并非“没有正当理由”,沈春萱帮助虞某、黄某甲转存资金有下列理由: |
| | ①拉储现象激烈;②银行业内的违规现象随处可见。银行为了拉存款,几乎所有银行的每个网点都配备了可跨行操作的转账宝;③违规拆分大额资金的操作是银行内部一种普通现象。 |
| | 综上,沈春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对被告人沈春萱宣告无罪。如认定沈春萱构罪,鉴于本案具体事实和情节,也对沈春萱科以最轻刑期并宣告缓刑。 |
| |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间,沈某(已判)等人开设欧乐棋牌赌博网站,通过销售该赌博网站游戏币“乐豆”获取犯罪所得。虞某、黄某甲(均已判)作为该赌博网站的两大代理银子商负责组织人员进行“乐豆”的销售和回收并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 |
| | ...... |
|
Dear visitor, as a premium member of this database, you will get complete access to all content.Please go premium and get more.
1. To become a premium member, please call 400-810-8266 Ext. 171.
2. Binding to the account with access to this database.
3. Apply for a trial account.
4. To get instant access to a document, you can Pay Amount 【¥600.00】 for your single purchase. |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可通过网上支付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