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的通知 |
(2013年4月15日 法办〔2013〕4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为及时总结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推进司法公开和提升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从201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4件典型案例,归纳出37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该案件年度报告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新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导向,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印发给你们,供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
附: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
目 录 |
序言 |
一、专利案件审判 |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
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 |
2.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含义 |
3.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4.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
5.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
6.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
7.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
8.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的侵权指控不应支持 |
9.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与审查方式 |
10.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产品类别的确定 |
11.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的确定 |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
12.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使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
13.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领域的确定与考虑 |
14.新晶型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 |
15.创造性判断中商业成功的考量时机与认定方法 |
16.确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结构图形的内容时可结合其结构特点及公知常识 |
17.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 |
18.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对权利要求书撰写错误的处理 |
19.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其意义 |
20.创造性判断中采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条件 |
21.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作决定应考量的情形 |
二、商标案件审判 |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
22.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 |
23.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认定 |
24.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
25.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
26.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否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
27.计算机中文字库的作品属性 |
28.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的著作权保护 |
29.“通知-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
四、竞争案件审判 |
30.已经实际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特定产品型号应受保护 |
31.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及其技艺或作品的特定称谓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32.对通用称谓进行审查判断时的考虑因素 |
33.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
34.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商号之间的共存 |
五、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
35.消费者使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不属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地” |
36.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 |
37.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条件 |
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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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9件,审结366件(含旧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特点和趋势是: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势头得到缓解,受理案件总量趋向基本稳定;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确法律边界或者填补法律空白的案件越来越多;专利案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涉案技术的含金量和市场价值越来越高,所涉法律问题日趋广泛深入,疑难案件比重增加,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较多,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创造性判断的较多;商标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稳定,涉及权利冲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尤为突出;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网络、软件、动漫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案件继续增多,所涉作品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网络技术、新型商业模式的纠纷和仿冒行为的纠纷增多。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4件典型案件,归纳出37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导向。 |
一、专利案件审判 |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
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 |
在张强与大易工贸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
2.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含义 |
在西安秦邦公司“金属屏蔽复合带制作方法”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
3.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在盛凌公司与安费诺东亚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3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一般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4.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
在株式会社岛野与日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
5.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
在胡小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属于杂质。 |
6.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
在前述“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等同原则在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表明其明确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其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
7.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
在中誉公司与九鹰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反悔原则通常适用于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而自我放弃技术方案的情形;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作自我放弃,则不宜仅因此即对该从属权利要求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 |
8.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的侵权指控不应支持 |
在柏万清与难寻中心、添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54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
9.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与审查方式 |
在泽田公司与格瑞特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比对方法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在两者并非相同的情况下,审查时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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