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The Beijing Rules) | |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The Beijing Rules).pdf | |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0/33号决议通过 |
| | 第一部分 总 则 |
| | 1.基本观点 |
| | 1.1 会员国应努力按照其总的利益来促进少年及其家庭的福利。 |
| | 1.2 会员国应尽力创造条件确保少年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 |
| | 1.3 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 |
| | 1.4 少年司法应视为是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国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视为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 |
| | 1.5 应根据每个会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来执行本原则。 |
| | 1.6 应逐步地建立和协调少年司法机关,以便提高和保持这些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包括他们的方法、着手办法和态度。 |
| | 2.规则的范围和采用的定义 |
| | 2.1 下列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应公平适用于少年罪犯,不应有任何区别,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地位的区别。 |
| | 2.2 为了本规则的目的,会员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情况下应用下列定义: |
| | (A)少年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人; |
| | (B)违法行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可由法律加以惩处的任何行为(行为或不行为); |
| | (C)少年犯系指被指控犯有违法行为或被判定犯有违法行为的儿童或少年人。 |
| | 2.3 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受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其目的是: |
| | (A)满足少年犯的不同需要,同时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
| | (B)满足社会的需要; |
| | (C)彻底和公平地执行上述规则。 |
| | 3.规则应用范围的扩大 |
| | 3.1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仅适用于少年犯,而且也适用于可能因犯有对成年人不予惩处的任何具体行为而被起诉的少年。 |
| | 3.2 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所有受到保护福利和教管程序对待的少年。 |
| | 3.3 还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 |
| | 4.刑事责任年龄 |
| | 4.1 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虚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
| | 5.少年司法的目的 |
| | 5.1 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做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 |
| | 6.处理权限 |
| | 6.1 鉴于少年的各种不同特殊需要,而且可采取的措施也多种多样,应允许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少年司法的各级--包括调查、检控、审判和后续处置安排,有适当的处理权限。 |
| | 6.2 但是,应尽量确保所有各阶段和各级在行使任何这种处理权时充分承担责任。 |
| | 6.3 行使处理权的人应具有特别资历或经过特别训练,能够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明智地行使这种处理权。 |
| | 7.少年的权利 |
| | 7.1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 |
| | 8.保护隐私 |
| | 8.1 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 |
| | 8.2 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 |
| | 9.保留条款 |
| | 9.1 本规则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解释为排除应用联合国所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其他人权文书以及国际社会所承认的有关照顾和保护青少年的准则。 |
| | 第二部分 调查和检控 |
| | 10.初步接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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