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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Issuing the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No. 39 ―― Measurement of Fair Value (Title Only) [Effective]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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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

(财会[2014]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
2014年1月26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披露的情形,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情形除外。
  第四条 下列各项的计量和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公允价值类似的其他计量属性的计量和披露,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的可变现净值、《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二)股份支付业务相关的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租赁业务相关的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五条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资产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职工离职后福利计划资产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章 相关资产或负债

  第六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考虑该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
  第七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可以是单项资产或负债(如一项金融工具、一项非金融资产等),也可以是资产组合、负债组合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组合(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的资产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的业务等)。企业是以单项还是以组合的方式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取决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计量单元,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量的最小单位。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单元应当由要求或者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但本准则第十章规范的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除外。

第三章 有序交易和市场

  第八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是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有序交易。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
  第九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交易费用,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资产出售或者负债转移的费用。交易费用是直接由交易引起的、交易所必需的、而且不出售资产或者不转移负债就不会发生的费用。运输费用,是指将资产从当前位置运抵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企业在识别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时,应当考虑所有可合理取得的信息,但没有必要考察所有市场。通常情况下,企业正常进行资产出售或者负债转移的市场可以视为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第十一条 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应当是企业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但不要求企业于计量日在该市场上实际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由于不同企业可以进入的市场不同,对于不同企业,相同资产或负债可能具有不同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不应当因交易费用对该价格进行调整。交易费用不属于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只与特定交易有关。交易费用不包括运输费用。相关资产所在的位置是该资产的特征,发生的运输费用能够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企业应当根据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运输费用调整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价格。
  第十三条 当计量日不存在能够提供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相关价格信息的可观察市场时,企业应当从持有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假定计量日发生了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交易,并以该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四章 市场参与者

  第十四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市场参与者,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买方和卖方:
(一)市场参与者应当相互独立,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述的关联方关系;
(二)市场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根据可取得的信息对相关资产或负债以及交易具备合理认知;
(三)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
  第十五条 企业在确定市场参与者时,应当考虑所计量的相关资产或负债、该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以及在该市场上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市场参与者等因素,从总体上识别市场参与者。

第五章 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性质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等,判断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是否与其交易价格相等。在企业取得资产或者承担负债的交易中,交易价格是取得该项资产所支付或者承担该项负债所收到的价格(即进入价格)。公允价值是出售该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该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但在下列情况中两者可能不相等:
(一)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但企业有证据表明该关联方交易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除外。
(二)交易是被迫的。
(三)交易价格所代表的计量单元与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确定的计量单元不同。
(四)交易市场不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且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不相等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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