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reement on the 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 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协议[1] |
Agreement on the 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土库曼斯坦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统称为“缔约各方”或“各成员国”; |
| | 根据2004年10月6日签署的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成立宣言,以及2004年10月6日批准的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职责范围; |
| | 基于历史上形成的缔约各方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 | 并充分认识到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危害; |
| | 重申缔约各方维护本地区经济安全的约定和保护国家金融系统不被犯罪分子破坏的愿望; |
| | 认识到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开展广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
| | 为了表达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的基础上,兼顾地区差异,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的愿望; |
| | 缔约各方达成共识如下: |
| | 第一条 建立国际组织 |
| | 缔约各方同意建立名称为“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的区域性政府间组织(以下称“本组织”)。 |
| | 第二条 目标和任务 |
| | 本组织的基本目标是: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和本组织成员国参与的其他国际组织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确保本组织成员国在地区层面进行有效的交往与合作,并成功融入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 |
| | 本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
| | ——帮助成员国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项反洗钱建议和9项反恐融资特别建议; |
| | ——制定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联合行动; |
| |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9项建议,对成员国进行互评估,包括对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立法及其他措施的效率进行评估; |
| | ——协调与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及其他国家开展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 |
| | ——分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趋势(类型),并根据本地区的特点交流经验。 |
| | 第三条 机构 |
| | 为实现本组织的目的和任务,设立以下机构: |
| | ——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
| | ——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
| | 第四条 全体会议 |
| |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议,该会议每年通常召开两次,但不少于每年一次。成员国代表团参加全体会议工作。 |
| | 全体会议考虑与成员国普遍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以建议方式确定战略、方向及决议以达成本组织的目标和任务。 |
| | 全体会议按照程序规则,决定本协议规定的组织运作事宜。 |
| | 全体会议可创建不同的工作组负责本组织的各方面工作。工作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向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由全体会议决定。 |
| | 全体会议的决议需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 |
| | 第五条 主席 |
| | 主席由全体会议任命,任期两年。主席候选人由成员国代表团提名,可提名一名或数名候选人。 |
| | 主席负责主持全体会议,代表本组织处理相关的对外关系。每届主席在任期开始时,应草拟一份行动计划供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行动计划应概括其任期内本组织的工作目标与计划。 |
| | 全体会议应任命副主席一名。在主席缺席期间,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及行使主席指派的其他职责。副主席按照成员国名称的俄文字母顺序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 |
| | 同一成员国的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主席和副主席。 |
| | 第六条 秘书处 |
| | 秘书处为本组织常设机构,履行执行全体会议决议所需的相关行政和技术职能,及完成主席指派的相关工作。 |
| | 秘书处由按全体会议决议委任的执行秘书长领导工作。 |
| | 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的组成方式、目标、职能、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会议通过的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秘书处条例决定。 |
| |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成员国公民担任。执行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时不能要求或接受本协议任何一方的指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活动不应违反成员国的法律。 |
| | 缔约各方应尊重执行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行使国际职责的特性,不应企图影响他们行使职责。秘书处设在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秘书处驻俄罗斯联邦领土的条件另由有关条约规定。 |
| | 第七条 成员资格 |
| | 一国自协议保存人收到关于其完成办理加入本协议所需的国内手续的通知起成为本组织成员国。 |
| | 本组织成员资格向具备以下条件的欧亚地区国家开放: |
| | ——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9建议采取积极行动,制定并实施相关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 |
| | ——愿意履行参与本组织互评估项目的义务; |
| | ——愿意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
| | 欲加入本组织的国家应经秘书处向全体会议提出申请,由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收该国为成员。 |
| | 取得成员资格的国家有权在全体会议投票,并承担每年根据本组织预算缴纳会费的义务。 |
| | 如果缔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或本组织框架下生效的其他协议规定,全体会议有权通过决议暂停该缔约方参与本组织各机构的工作,在此情形下,该缔约方在讨论决定暂停其成员资格时没有投票权。若该缔约方继续违反其义务,全体会议有权决定将其从本组织开除,时间从全体会议决议做出当日起。 |
| | 第八条 观察员 |
| | 一国或组织欲成为本组织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应通过秘书处向全体会议提交有关申请。 |
| | 秘书处应将该申请提交各成员国进行审核。如必要,成员国有权要求该申请国或组织补充其他非机密资料。全体会议按规定的程序审核申请后做出授予(暂停、取消)观察员资格的决议。 |
| | 全体会议在审核授予观察员资格的申请时可邀请提交有关申请的国家或组织代表参加审核过程。授予观察员资格的决议须由成员国全体一致同意通过。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将全体会议的决议通知有关国家或组织。 |
| | 观察员无权在全体会议通过决议时投票,或签署本组织文件。 |
| | 具有观察员资格的国家或组织可以: |
| | ——参加工作组会议和全体会议; |
| | ——通过秘书处分发使用本组织工作语言、与本组织管辖范围相关的书面声明; |
| | ——必要时接收本组织发放的公开文件和决议。 |
| | 具有观察员资格的国家或组织应按照秘书处的要求提供与观察员活动有关的非机密文件。 |
| | 具有观察员资格的国家或组织应向本组织提交年度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报告,说明其所做的有关工作和成果,包括与本组织成员国共同所做的工作。 |
| | 具有观察员资格的国家或组织如有意参加工作组和全体会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秘书处。 |
| | 具有观察员资格的国家或组织在其行动和声明中应尽力避免损害本组织实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损害成员国实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
| | 一旦具有观察员资格的国家或组织采取了与本组织及成员国实现本协议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利益相反的行动或声明,成员国有权向下届全体会议提出暂停或取消其观察员资格的建议。如具有观察员资格的国家或组织连续两年不参与本组织的活动,成员国有权向下届全体会议提出暂停或取消其观察员资格的建议。 |
| | 具有观察员资格的国家或组织有权向秘书处提交放弃观察员资格的声明,由下届全体会议审核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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