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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n Issuing the Statistical Rul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s (2016) [Expired]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n Issuing the Statistical Rul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s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的通知

(Letter No. 248 [2016]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商资函[2016]248号)

The competent commerce department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ities under separate state planning, and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r the statistical survey project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has revised and developed the Statistical Rul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s (2016), which are hereby issu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May 2016.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if any, shall be reported in a timely manner. The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n Issuing the Statistical Rul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s (2015) (Letter No. 35 [2015], MOC) shall be concurrently repealed. 根据对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修订编制了《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5年)>的通知》(商资函[2015]35号)同时废止。
The major revisions include that: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I.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of the Joint Report of the Information on Annual Investment and Business Operations of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2015), relevant indicators are supplemented to the Statistical Table on the Business Status of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Statistical Table 3 for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2015年度)内容,在《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外资统计3表)中充实相关指标。
II.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he indicators in all tables are arranged and summarized. “IV. Interpretations of the Main Indicators” is added.   二、将各表下指标解释进行整理和汇总,增加“四、主要指标解释”。
III. According to the text specification format of the department statistical survey projects,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I. General Information” are adjusted, and it is specified in the General Information that comprehensive survey is adopted as the statistical survey method under these Rules.   三、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文本规范格式,调整“一、总说明”的结构和内容,并在总说明中明确本制度的统计调查方法是全面调查。
Ministry of Commerce 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
May 26, 2016 商务部
Annex: Statistical Rul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s (2016) 2016年5月26日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5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
 (五)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基础信息表
 (六)外商投资分方式表
 (七)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八)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情况汇总表
 (九)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
 (三)附则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数据共享,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二)统计对象及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2、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3、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三)主要指标内容
 1、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其中主要指标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留存收益统计表,主要包括当年度企业未作为利润分配但应归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利润部分等。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2、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四)报送时间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从企业设立或协议、合同生效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五)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组织方式和渠道
 1、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2、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釆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合同统计报表由对外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中国境内公司填报商务部。
 4、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淮。外商投资审批和备案数据、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
 5、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统计资料公布方式
 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由商务部定期发布。外商投资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外商投资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对外公布。股东贷款和外方股东留存收益以年度统计数据形式由商务部对外公布。
 商务部可根据外商投资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对往年数据进行一次性调整,最终数据以商务部年度公布数据为准。
 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报表目录
 
 ┌────────┬────────┬────┬────────┬───────┬───────┬─────┬────┐
 │表号      │表名      │报告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报送方式 │页码  │
 │        │        │期别  │        │       │       │     │    │
 ├────────┼────────┼────┼────────┼───────┼───────┼─────┼────┤
 │外资统基1表  │外商投资企业基础│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即时     │电子数据网│9   │
 │        │信息表     │    │        │门      │       │络直报  │    │
 ├────────┼────────┼────┼────────┼───────┼───────┼─────┼────┤
 │外资统基2表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月后7日内  │电子数据网│11   │
 │        │投资统计表   │    │        │门      │       │络直报  │    │
 ├────────┼────────┼────┼────────┼───────┼───────┼─────┼────┤
 │外资统基3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报  │已投产开业的外商│外商投资企业 │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12   │
 │        │状况统计表   │    │投资企业    │       │       │络直报  │    │
 ├────────┼────────┼────┼────────┼───────┼───────┼─────┼────┤
 │外资统基4表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年报  │已投产开业的外商│各级商务主管部│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16   │
 │        │股东留存收益统计│    │投资企业    │门      │       │络直报  │    │
 │        │表       │    │        │       │       │     │    │
 ├────────┼────────┼────┼────────┼───────┼───────┼─────┼────┤
 │外资统基5表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月报  │已生效的对外合作│对外签订合作开│即时     │电子数据交│17   │
 │        │合同基础信息表 │    │开发合同    │发合同的中国境│       │换    │    │
 │        │        │    │        │内公司    │       │     │    │
 ├────────┼────────┼────┼────────┼───────┼───────┼─────┼────┤
 │外资统综1表  │外商投资分方式统│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月后7日内  │电子数据网│18   │
 │        │计表      │    │        │门及银监会、证│       │络直报及纸│    │
 │        │        │    │        │监会、保监会 │       │制报表交换│    │
 ├────────┼────────┼────┼────────┼───────┼───────┼─────┼────┤
 │外资统综2表  │外商投资金融业、│季报  │外商投资金融、保│银监会、证监会│季后15日内  │电子数据交│19   │
 │        │保险业、证券业情│    │险、证券企业  │、保监会   │       │换    │    │
 │        │况表      │    │        │       │       │     │    │
 ├────────┼────────┼────┼────────┼───────┼───────┼─────┼────┤
 │外资统综3表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季报  │已生效的对外合作│对外签订合作开│季后15日内  │电子数据交│20   │
 │        │合同情况汇总表 │    │开发合同    │发合同的中国境│       │换    │    │
 │        │        │    │        │内公司    │       │     │    │
 ├────────┼────────┼────┼────────┼───────┼───────┼─────┼────┤
 │外资统综4表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21   │
 │        │表       │    │        │门      │       │络直报  │    │
 └────────┴────────┴────┴────────┴───────┴───────┴─────┴────┘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表号:外资统基1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55号
 有效期至:2017年5月
 计位单位:万元人民币
 
 ┌──────┬───┬──────────────────────┬─────────┬─────────────────────────┐
 │企业名称  │中文 │                      │邮政编码     │                         │
 │      ├───┼──────────────────────┼─────────┼─────────────────────────┤
 │      │英文 │                      │特殊经济区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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