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visitor, haven't logged in. Login
Subscribe Now Contact us  
Font Size:  A A A Search “Fabao” Window English 中文 = 简体  繁体
  Favorite   DownLoad   Print
 
Ten Noticeable Administrative Cases involv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econd Batch)(Title Only) [Effective]
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 [现行有效]
【法宝引证码】
*尊敬的用户,您好!本篇仅为该法规的标题。北大法宝提供单独的翻译服务,如需整篇翻译,请发邮件至database@chinalawinfo.com,或致电86 (10) 8268-9699进行咨询。
*Dear user, this document contains a translation of only the title of this law or regulation. To request a full-text translation as an additional service, please contact us at:  + 86 (10) 8268-9699 database@chinalawinfo.com

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

(2016年03月30日)

案例1
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0日,吴轶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吴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对于原告吴轶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原告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规范环保机关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不少地方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增长迅猛,加之过去规划不当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群众不堪其扰、身心受损,需要有关部门以人为本,解民之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符合相关降噪标准。特别是当不同部门职能交叉、界限不清时,相互间宜主动沟通,共同协调解决,不宜简单将群众关切与投诉问题归于信访,一推了之。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查,认定涉案高速公路环保验收工作系省环保厅所为,其对群众投诉的噪声污染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法院裁判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有利于督促责任主体尽快履责,有利于减少公众投诉无门或乱投诉现象,彰显了司法保障民生的正当性。
案例2
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至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铁公司)现场检查,被该公司保安以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拒之门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浦铁公司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告知书》,要求其协助调查。其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在收到浦铁公司提交的《关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整改措施》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罚款1万元。浦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七十条规定,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原告浦铁公司保安以必须经过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阻碍被告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厂检查,构成拒绝执法人员检查,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受到处罚。但鉴于原告事后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符合轻微标准,被告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关维护环保机关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调查权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权力。对环保机关而言,只有切实履行法定调查职能,才可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许多环保类法律法规规定了环保机关此项职权,同时明确了被调查对象的协助义务。如《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七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七十条规定了具体罚则。本案中,市环保局依法履行法定的执法检查职责,具有强制性。浦铁公司作为钢材加工企业应当诚恳接受、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拒绝或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对抗。市环保局结合浦铁公司随后递交报告、积极整改等情形,对该公司从轻处理,过罚相当,效果良好。
案例3
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帝斯公司)迁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某厂房,该厂房原系某公司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所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批准。阿科帝斯公司迁入后开始生产打印机硒鼓等产品。2014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投产。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阿科帝斯公司搬迁后,其建设项目地点发生了变化,且其利用涉案厂房生产硒鼓等产品致使原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该公司擅自投产违法事实清楚,遂判决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上诉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如何看待迁址企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某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虽然阿科帝斯公司在搬迁之前的原所在地进行过环评且符合相关标准,其搬迁后所租赁厂房此前也取得过汽车线束生产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但由于前后厂址环境不同,项目性质、生产工艺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都已变化,故该公司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对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环评义务,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一审所作的维持判决形成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现此类判决已变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4
张小燕等人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评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供电公司)为建设110千伏双井变电站等一批工程,委托环评机构以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及无线电干扰为评价因子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预测工程建成运行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符合国家标准。2009年11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在经过镇江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江苏省电力公司同意环评结论、镇江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之后作出批复,同意镇江供电公司建设该批工程。张小燕、陈晓湘、蔡富生三人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所涉区域不宜建设变电站、环评方法不科学,建设项目不符合环评许可条件、环评许可违法,请求撤销省环保厅的上述批复。
......

您好:您现在要进入的是北大法宝英文库会员专区。
如您是我们英文用户可直接 登录,进入会员专区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如您还不是我们 的英文用户您也可以单独购买本篇翻译 购买流程
Tel: +86 (10) 82689699, +86 (10) 82668266 ext. 153
Mobile: +86 13311570713
Fax: +86 (10) 82668268
E-mail:info@chinalawinfo.com
     
     
Scan QR Code and Read on Mobile
【法宝引证码】        北大法宝en.pkulaw.cn
Message: Please kindly comment on the present translation.
Confirmation Code:
Click image to reset code
 
  Translations are by lawinfochina.com, and we retain exclusive copyright over content found on our website except for content we publish as authorized by respective copyright owners or content that is publicly available from government sources.

Due to differences in language, legal systems, and culture,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Chinese law are for reference purposes only. Please use the official Chinese-language versions as the final authority. Lawinfochina.com and its staff will not b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liable for use of materials found on this website.

We welcome your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which assist us in continuing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our materials as we dynamically expand content.
 
Home | About us | Disclaimer |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