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 Haiyan and Zeng Ying v. Qin Weiqiu and Su Yandi (case of dispute over the life right) | | 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
[Judgement Abstract] | | [裁判摘要] |
The Civil Law encourages civil subjects to actively conduct legitimate and proper social interaction. Where an actor whose act conducted in a normal social interaction activity is not harmful but causes harm to oth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due to an accidental factor, if he/she is not at fault, and there is no cas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his/her act and the harm, he/she shall not undertak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according to law. | | 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
Full-text omitted. | | 原告:蒋海燕。 |
| | 原告:曾英。 |
| | 被告:覃维邱。 |
| | 被告:苏燕弟。 |
| | 原告蒋海燕、曾英因与被告覃维邱、苏燕弟发生生命权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原告蒋海燕、曾英诉称:两原告是死者曾婷婷的父母。曾婷婷于2009年11月8日出生,因原告及父亲曾开合长期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一带工作及生活,曾婷婷也跟随原告及祖父母一起生活学习。2015年1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覃维邱突然大声呼叫,原告父亲曾开合(在覃维邱相邻的菜地)循声跑过去,发现覃维邱的妻子抱着曾婷婷,曾婷婷不醒人事。曾开合询问原因,覃维邱称曾婷婷吃了其孙子给的香蕉就变成这样了,可能是抽筋。曾开合及其他老乡以为是中毒,于是向110、120报警,并由另一位老乡开摩托车搭载曾开合及覃维邱抱着曾婷婷到卫生站抢救。到了卫生站,医生说曾婷婷已经断气。约2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卫生站,医生继续施救,但也无法救回曾婷婷的生命。医生一致认为曾婷婷是因香蕉堵住喉咙窒息死亡,并从曾婷婷喉咙里取出一截香蕉。派出所民警也到卫生站及事发地点进行了调查。曾婷婷所吃的香蕉是被告苏燕弟给覃维邱的孙子吃的,事发时曾婷婷与覃维邱的孙子一起在菜地里玩,覃维邱在曾婷婷窒息死亡的现场,两被告对曾婷婷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51 974元、丧葬费29 672.5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共737 646.5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 | 被告覃维邱辩称:覃维邱对原告女儿曾婷婷之死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不应承担原告女儿死亡受损的任何责任。具体理由如下:(一)曾婷婷死因不明。虽然曾婷婷是因异物吸入窒息死亡,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异物,原告直接认为是香蕉缺乏依据。(二)即使曾婷婷是因吸食香蕉窒息死亡,覃维邱及孙子对曾婷婷没有侵权行为,对其死亡没有过错,也不适用无过错法律规定。事发时曾婷婷在菜地的小路里玩,不在覃维邱的菜地,覃维邱在事前没有接触曾婷婷,在事发时实施的是救助行为。事发现场的香蕉是被告苏燕弟放置,曾婷婷擅自取食引发窒息,覃维邱的孙子并没有将异物置入曾婷婷喉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即使曾婷婷在覃维邱的菜地玩耍,也与其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三)覃维邱对曾婷婷没有监护责任,损害结果应由原告承担。曾婷婷的爷爷与覃维邱均在事发现场的菜地里忙活,曾婷婷由其奶奶偶尔看护。事发时曾婷婷的爷爷奶奶没有要求覃维邱代为照看曾婷婷,覃维邱没有义务充当临时监护人,对损害结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覃维邱的行为也不属于其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五)原告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损害后果应由原告的父母承担。曾婷婷年仅五岁,身心发育未健全,其行为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而原告的父母放任小孩单独玩乐和吸食,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最终导致遗憾的结果。(六)原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具体赔偿数额缺乏充足证据。曾婷婷是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均没有依据。(七)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宣示意义,原告所称“只要死的时候你在现场,你就得赔偿”的无理说法,不应成为现实和供日后借鉴。综上,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应予驳回。 |
| | 被告苏燕弟辩称:事发当天上午8、9时,苏燕弟到菜田里捡菜,看到被告覃维邱及其孙子,苏燕弟主动将几只香蕉递给覃维邱的孙子,当时覃维邱的妻子在场,她还问苏燕弟香蕉是不是苏燕弟给的,苏燕弟称是。后来苏燕弟捡完菜要离开时看到覃维邱的孙子已经差不多把香蕉吃完了。当天下午2时多,覃维邱找到苏燕弟家里,称香蕉有毒致曾婷婷死亡,苏燕弟才知道出事了。事情发生前,苏燕弟没有见过曾婷婷,也未与其接触过。苏燕弟认为香蕉不是苏燕弟给曾婷婷的,是他人给的,而吃香蕉的也不仅是曾婷婷,其他人安然无事,可见曾婷婷的死亡完全是意外。苏燕弟与原告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苏燕弟对曾婷婷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由苏燕弟承担赔偿责任。 |
|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
| | 被告覃维邱和死者曾婷婷的爷爷曾开合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被告苏燕弟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当地人俗称的大蕉给了覃维邱的孙子覃光典。覃维邱夫妇看到覃光典在吃大蕉,询问苏燕弟并确认大蕉是苏燕弟给的,覃维邱夫妇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后苏燕弟离开。上午11时许,曾婷婷来到覃维邱的菜地找覃光典一起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大蕉。下午大约14时,覃光典和曾婷婷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覃维邱突然听到覃光典大叫,覃维邱夫妇跑到覃光典和曾婷婷身边,发现曾婷婷倒地压住覃光典的脚,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大蕉。覃维邱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开合。曾开合夫妇跑到曾婷婷身边,发现其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大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后曾开合和覃维邱以及另一名老乡送曾婷婷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曾婷婷进行抢救,期间从曾婷婷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大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曾婷婷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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