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上诉人广西丰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好百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59、860号 |
| | 上诉人(原审408号案件被告、原审395号案件原告):广西丰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林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穆银丽,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刘晶红,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上诉人(原审408号案件原告、原审395号案件被告):深圳市好百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任骏骥,该公司总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庞德,广东华商(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委托代理人:何冻民,广东华商(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 | 上诉人广西丰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创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好百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百年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08号、(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1982889号"好百年"商标于2003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深圳市好百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中的提供展览设施、柜台出租,有效期限自200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6日。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7日受让取得上述商标。经续展,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 |
| | 第4546645号"好百年;HOMEFURNISHINGSHOBA"商标于2008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中的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有效期限自200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 |
| | 第3441733号"HOBA"商标于2008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中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 |
| | 2009年5月13日,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深圳市好百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使用"好百年"、"好百年;HOMEFURNISHINGSHOBA"、"HOBA"等注册商标,并有权许可第三方有偿使用上述商标。 |
| | 2009年1月20日,好百年公司进行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备案,备案的特许品牌为第1982889号"好百年"注册商标,权利性质为使用权,权利有效期至2013年1月6日,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
| | 2010年12月9日,好百年公司与丰创公司签订《品牌使用与委托管理合同》,主要内容为:好百年公司同意丰创公司在南宁市人民西路25号融昌一邕江银座一至四层设立的好百年国际灯饰交易中心使用"好百年"品牌,并接受丰创公司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职责权限内全面负责管理丰创公司开设的该商场;其中合同第二条[有关定义]约定:"品牌"指好百年公司有形的商号、商标、外观装潢设计、广告宣传用语、VI设计形象、网络域名、服务标志(含标记与记号)、招牌、标签和无形的商誉、经营模式、管理技术、经营管理手段等能带来商业利益的一切经营资源;"管理技术"指由好百年公司开发并完善成型,用于好百年家居连锁店经营管理的具有统一性的、独特的经营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营运有关的服务标志、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商业经营管理模式、商场装修标准、商品陈列技术、厂商和经销商信息体系,及其他与商场营运有关的技术。本合同签署生效且商场开业后,好百年公司受丰创公司的委托以派驻伍名管理人员到丰创公司商场工作的方式对丰创公司商场进行管理;"加盟费"指丰创公司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为获得好百年公司的品牌使用权而向好百年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品牌使用费"指丰创公司为保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持续享有好百年公司的品牌使用权而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定期向好百年公司支付的费用;"管理费用"指商场开业后由丰创公司每月支付给好百年公司,用于好百年公司派驻的商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以及差旅费(因丰创公司商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除外);"开办费"指由丰创公司支付给好百年公司的商场开办劳务报酬及用于商场规划、开业筹备等费用。第五条[合同期限与品牌使用期限]约定:[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商场正式开业之日起满十个经营年度之日止(即开业筹备期加十个经营年度),[品牌使用期限]自丰创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好百年公司支付加盟费xx万元和开办费xx万元后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品牌的使用权限]在合同履行期间,丰创公司的品牌使用权限仅限于以下两项:a)丰创公司可以在好百年国际灯饰交易中心范围内使用好百年公司商号、商标、服务标志;b)丰创公司可以使用好百年公司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等以广告的方式宣传好百年国际灯饰交易中心;好百年公司商标包括:"好百年"、"好百年;HOMEFURNISHINGSHOBA"、"HOBA"等;[品牌使用禁止]不论任何情况下终止合同,丰创公司应于终止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招牌,并从建筑物、设备、设施、用品等上消除好百年公司商标、服务标志、特定名称等一切好百年公司品牌之要素,如丰创公司不主动拆除或消除,好百年公司可自行作业,丰创公司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第七条[管理权限、职责]约定:在合同生效且商场开业后,好百年公司派驻五名管理人员到丰创公司商场工作,负责丰创公司商场的全面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包括店长、商管经理、人力行政经理、防损主管、收银主管各一名。第八条[相关费用的规定]约定:丰创公司支付给好百年公司的品牌使用费按商场面积计算,每个经营年度(经营年度为自商场开业之日起算一个周年止)支付一次,支付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在商场面积未确定之前,品牌使用费暂按双方约定的25000平方米物业面积计收,商场面积确定之后,则按确定的面积计收,此前已收品牌使用费多退少补,丰创公司应于每个经营年度起算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该年度的品牌使用费;丰创公司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一次性向好百年公司支付加盟费xx万元以及开办费xx万元,开办费包含丰创公司支付给好百年公司的商场开办劳务报酬、商场规划费用和商场VI视觉效果设计费用以及开业筹备期好百年公司派驻商场的筹备人员的工资、往返差旅费用;管理费用定为税前1万元/月/人(每月合计5万元),商场开业后丰创公司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的管理费用支付给好百年公司。第十条[合同终止或解除与违约责任]约定:如丰创公司欠付开办费、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费用等任何一项费用超过15天,经好百年公司书面通知后15天内,丰创公司仍不改正,则好百年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丰创公司除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外,须向好百年公司赔偿350万元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丰创公司已支付给好百年公司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第十二条[有关问题说明]约定:不能直接送达文件时,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双方注册地址以公认的快递公司(如中国邮政EMS)向对方邮寄送达文件,自邮件寄出后第五天即为送达,一方如须变更送达地址,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
| | 上述合同签订后,丰创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向好百年公司支付了加盟费xx万元以及开办费xx万元。 |
| | 2012年1月1日,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好百年国际灯饰交易中心正式开业。好百年公司向该商场派驻了店长、商管经理、人力行政经理、防损主管、收银主管共计五名管理人员对商场进行管理。2012年年底,好百年公司撤回了上述管理人员中的人力行政经理和收银主管。丰创公司已向好百年公司支付完毕2012经营年度的品牌使用费90万元以及管理费用。双方于庭审时均确认好百年国际灯饰交易中心中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好百年"。 |
| | 2013年1月8日,丰创公司向好百年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函件主要内容为:《品牌使用与委托管理合同》中涉及的商场面积应为24747.98平方米,品牌使用费按每个经营年度计算后应为890927.28元,丰创公司已支付2012年经营年度品牌使用费90万元,好百年公司应还丰创公司9072.72元。好百年公司收函后对未取得房地产证书前商场面积暂时按24747.98平方米计算每个经营年度品牌使用费予以确认,并同意丰创公司要求返还的2012年度品牌使用费的差额9072.72元从2013年度应付品牌使用费中扣除。 |
| | 2013年2月28日,丰创公司再次向好百年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在2012年从开业至今因大环境致使商业氛围不浓从而丰创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甚至低迷,2012年丰创公司租金收入仅为xx余万元,致使丰创公司于2012年严重亏损,亏损金额总计约xx余万元。丰创公司需支付的品牌使用费在现行公司的经营情况下已是有心无力,望好百年公司对2013年经营年度需支付的品牌使用费进行减免。 |
| | 2013年4月15日,好百年公司向《品牌使用与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丰创公司注册地址发出EMS,邮寄文件为《律师函》,该函称:扣除丰创公司要求返还的2012年度品牌使用费差额xx元,丰创公司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好百年公司支付2013年度品牌使用费共计xx元,但丰创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拖欠时间累计已超过15天。丰创公司逾期未付款之行为已严重违背合同约定,望丰创公司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好百年公司足额支付上述品牌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350万元,逾期不支付的,好百年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丰创公司责任。丰创公司已于2013年4月19日签收上述邮件。 |
| | 2013年5月24日,好百年公司再次向丰创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主要内容为:鉴于丰创公司目前尚未有缴纳相关管理费及品牌使用费的实际行动,且丰创公司经营场地内秩序混乱。为保障好百年公司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及好百年公司合法权益,好百年公司将自2013年5月28日起撤回所派驻的管理人员3名,待丰创公司向好百年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及经营秩序稳定后,好百年公司将再与丰创公司协商派驻管理人员事宜。好百年公司于庭审时确认其于2013年5月底撤回所派驻的3名管理人员。 |
| | 2013年5月3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华强街道党工委与南宁市西乡塘区华强街道办事处在向城区党委提交的《关于人民路"好百年"灯饰城承租户与丰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调处工作情况汇报》中称:好百年灯饰城承租户认为不交租金的理由之一为商场内部设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商场的公共设施(中庭及大门头上的玻璃)已损坏多时,随时有掉下来伤人的情况也无人修理;丰创公司称其对承租户提出的管理意见并非置之不理,承租户提出的意见能够协调处理的公司私下都已经处理过,只是受到商场条件的限制有些意见无法达成协议。 |
| | 2013年8月30日,丰创公司向好百年公司《品牌使用与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好百年公司注册地址发出EMS,邮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函称:好百年国际灯饰交易中心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营业至今,好百年公司从未依约向丰创公司提供关于商场的管理目标和计划及其实施方案,也未向丰创公司提交过任何经营管理工作报告,从未制定并报丰创公司确认关于商场员工的薪资标准及奖惩分配方案,更未对丰创公司员工提供过相应的专业化、系统化岗前培训。应派驻的五名管理人员中,因人力行政经理和收银主管无法胜任而被撤回,已到岗三名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也难以胜任,甚至出现部分商户的租金不能收取而好百年公司管理团队却束手无策的难堪情形,导致商场持续处于亏损状态,部分商户还指责好百年公司派驻的经营管理团队经营管理不善,并因此冲击商场、上访静坐,使得丰创公司斥巨资开办的灯饰中心仅开业一年多便难以再继续经营下去。好百年公司却对此视而不见,只是一味要求丰创公司支付费用,并且在自身经营管理一片混乱中以"经营场地内秩序混乱等"为由撤回管理团队三名成员,以其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义务,迫使丰创公司不得不考虑关闭该灯饰中心。仅截至2012年年底,灯饰中心亏损额已达xx余万元,使得丰创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完全落空。因此,丰创公司通知好百年公司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之《品牌使用与委托管理合同》,请好百年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合同剩余年限的加盟费及开办费,并立即与丰创公司协商赔偿丰创公司损失。丰创公司于庭审时称上述邮件因好百年公司拒签而被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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