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诉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民事判决书 |
| | (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 |
| |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
| |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501号。 |
| | 法定代表人:李新田,经理。 |
| | 委托代理人:丁品越,该公司工作人员。 |
| | 委托代理人:梅钟,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1377号。 |
| | 法定代表人:杨德宏,董事长。 |
| | 委托代理人:王维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一审被告: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 |
| |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芙蓉路36号。 |
| | 法定代表人:张兴广,经理。 |
| | 上诉人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大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出版集团”)、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书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大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丁品越、梅钟,被上诉人长春出版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维林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联合书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长春出版集团一审诉称:长春出版社根据教育部颁行的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了长春版语文教科书(《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书号:ISBN978-7-5445-2268-7)并拥有著作权,后长春出版社更名为长春出版社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名师解教材(五年级语文上)》(书号:ISBN978-7-5601-7169-2)抄袭了涉案教材和相应的教师用书,并经联合书城销售,吉林大学出版社后更名为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教材的目录完全相同,抄袭复制了涉案教材的编排体系。同时被控侵权图书大量抄袭了长春出版集团教科书和教师用书大量课文、习题及答案等内容,在图书结构和内容两方面均侵犯了长春出版集团的著作权。联合书城作为专业图书销售单位,在图书购销环节未能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经销侵权图书。吉大出版社和联合书城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长春出版集团著作权,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吉大出版社立即停止编辑、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名师解教材(五年级语文上)》(书号:ISBN978-7-5601-7169-2)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费用人民币15万元;二、联合书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 |
| | 吉大出版社一审答辩称:第一,涉案教材本质为公共产品,受限于教科书的标准性和统一性,被控侵权图书作为教辅图书,在编排体系及目录上为合理使用,不应构成侵权。长春出版集团出版的教科书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编写,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批准后,在一定区域内推广使用的小学义务教育课程教科书,具有行政上的规范性、标准性和统一性,其本质为一种公共产品。被控侵权图书作为教辅用书是配合教材使用的,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被控侵权图书是语文教学资深专家和特高级教师所编写的优质教辅图书,在每个主题下分别安排了“晨读十分钟”、“信息驿站”、“积累笔记”、“圈点原文”等栏目,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了编写者的独立构思。目录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尽管两书在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大致上的一致性,但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不构成对教科书编排方式的侵害,不构成侵权。第二,该涉案教材属于汇编作品,其仅享有教科书作为整体的汇编作品著作权,而对其收录的课文及插画等独立作品无权主张权利。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课文和相关独立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对长春出版集团作为汇编者著作权的侵害。第三,关于长春出版集团对出版涉案教材中的习题所主张的侵权问题。首先,被控侵权图书在“习题点拨”栏目中确实引用了部分课后习题,但对绝大多数课后习题均未直接引用,而是以“原题略”代替,而且吉大出版社所引用的课后习题大多数均是简单的字或词,本身不构成作品;其次,涉案教材中的字词、短语,均属于《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内容,本质上属于公共领域范畴,因此吉大出版社对部分课后习题的引用不应当认定为侵权。第四,教辅图书是教育图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春出版集团要求停止编辑出版教辅图书的行为,滥用了其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教科书出版社的权利,将构成教辅图书市场的垄断。第五,被控侵权图书作为教辅图书,与长春出版集团的涉案教材不构成市场竞争关系,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 |
| | 联合书城一审未答辩。 |
|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
| | 长春出版集团于1988年12月30日成立,2014年3月28日前曾用从属名称长春出版社,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图书出版、发行等。 |
| | 吉大出版社,于1988年3月3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出版本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课程所需要的教材;本校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适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和安排,为尚未成立出版社的高校出版同一专业系统的高校教材。不得出版文艺创作翻译小说,实用性图书及中小学学习辅导材料。出版本校教师所写的著作,只限于上述范围内。 |
| | 长春出版集团出版发行了《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书号为ISBN978-7-5445-2268-7,该书版次为2008年6月第3版,印次为2014年6月第7次印刷,字数为92千字,定价6.13元。编委会主编为张翼健、张笑庸,副主编为赵士英,本册主编为王萍、汪玉珍,编委有李莉、于欣、王显才等九名。版权页下方标注“版权专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配套相关教辅”。涉案教材中收录了若干作品并对所收录的作品进行编排,根据作品内容不同分类编排入不同主题,主题项下根据所收录作品名称设置单元,每个单元根据教学内容不同分别后附“拓展与运用”、“思考与交流”、“积累”等练习题目,个别主题内设置“表达”或“综合学习活动”栏目。 |
| | 吉大出版社编写并出版发行了《名师解教材》(五年级语文上),书号为ISBN978-7-5601-7169-2,字数为250千字,定价24.80元。封面标注有“全方位解读最新教材”、“改进版”、“长春专用”等字样。被控侵权图书内容分为11个主题与涉案教材的11个主题完全对应;被控侵权图书主题项下所设单元与涉案教材所设单元基本对应,仅在个别主题项下增设“表达”、“综合学习活动”等单元,该增设单元的主要内容与涉案教材对应主题内的“表达”、“综合学习活动”栏目内容基本相同;除上述增设的单元外,被控侵权图书每个单元项下均设置“晨读十分钟”、“信息驿站”、“积累笔记”、“圈点原文”、“习题点拨”等栏目,其中“圈点原文”、“习题点拨”栏目的主要内容分别与涉案教材对应单元所收录的作品及后附练习题目基本相同。 |
| | 2010年6月18日,长春出版集团、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语文教材编写组、吉林省教育学院共同签订《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修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出版社、编写组、学院三方合作修订编写《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教科书?语文》1至9年级18册,其中包括本案涉案教材;出版社投入修订编写费用及送审工作涉及的有关经费,并拥有教材原版、修订版及教辅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负责对侵犯教材或教辅图书著作权的行为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权;编写组负责本套教材修订编写的组织实施,确保教材质量,确保稿件按要求的时间提交出版社;编写组、出版社双方商定教材的配套用书,除了编写组统一安排编写的品种以外,其他配套读物的编写须由出版社和编写组、学院商定。该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合同一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语文教材编写组由主编张笑庸签字确认。 |
| | 2015年2月12日,长春出版集团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编委会签订《关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编写及修订相关事项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编委会全体成员均认可由主编代表编委会签署与长春版语文教材及相关教辅有关的协议等文件,由主编代表编委会行使权利。长春出版集团对长春版语文教材原版和修订版及相关教辅图书拥有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并负责对侵犯教材或教辅图书著作权的行为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权。编委会成员及其他参编人员享有相应的署名权。该协议内容在教材编写之初即已达成,各方对此均无异议。该协议由长春出版集团盖公章确认,编委会主编张笑庸及赵士英、于欣、李莉等其他八位编委会成员签字确认。 |
| | 长春出版集团于2014年10月10日从联合书城处购买被控侵权图书1册,金额为人民币19.84元、于2014年12月10日从联合书城处购买被控侵权图书2册,金额为人民币49.60元。 |
| | 另查明,长春出版集团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9900元。 |
| |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属于汇编作品,长春出版集团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涉案教材以教学为目的,选择性收录了若干作品并且分别编排入相应主题项下,并根据收录作品的特点以及教学目的的需要设置具有独创性的练习题目等,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均体现出独创性,因此涉案教材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长春出版集团通过《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修订合作协议》、《关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编写及修订相关事项协议书》委托编委会创作涉案作品,约定著作权归其所有,并由其负责对侵犯教材或教辅图书著作权的行为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长春出版集团系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有权就侵害涉案教材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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