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is ommitted. | | 长阳珍珠果业营销专业合作社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
| | ——司法鉴定对确认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运用 |
| | 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与损失关联性;司法鉴定;举证责任分配 |
| | 【裁判要点】 |
|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司法鉴定是污染关联性与损害后果确认的重要方式。但对于鉴定中没有认定或无法确认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受害方提供的证据,加以客观认定。 |
| | 【相关法条】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 |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 |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 | …… |
| | 【案件索引】 |
| | 一审: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545号(2013年1月23日) |
| |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中民三终字第00160号(2013年5月27日) |
| | 【基本案情】 |
| | 原告长阳珍珠果业营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长阳珍珠果业合作社)诉称:原告于2001年承包经营五童庙柑桔场,柑桔场于2008年初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为出境水果果园基地。现有生产果园128亩,年产值可达90万元。2008年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长阳住建局)紧邻柑桔场修建了避难溪垃圾填埋场,垃圾场由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长阳环卫局)使用,长阳清江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环卫公司)经营管理。垃圾场排放气体对柑桔场果品品质和产量造成很大影响。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75000元(至2012年)。 |
| | 被告长阳住建局、长阳环卫局、长阳环卫公司辩称:柑桔场经济损失已做司法鉴定,损失大小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
| | 法院经审理查明:五童庙柑桔场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朱津滩村,所有权属县龙舟坪移民工作站。2001年1月1日起,长阳珍珠果业合作社以承包方式取得柑桔场经营权,承包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5年,宜昌同鑫果品有限公司将五童庙柑桔场作为该公司的出境水果基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2008年1月21日,水果基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准予注册登记为“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编号:4203GY016,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1月20日。证书到期后没有进行年审。 |
| | 2008年长阳住建局选址在紧邻五童庙柑桔场的避难溪修建长阳县避难溪垃圾填埋场,2008年9月投入使用。长阳县城所属龙舟坪镇生活垃圾由长阳环卫局清运至该垃圾场,长阳环卫公司负责垃圾场的管理。垃圾场投入使用后,长阳珍珠果业合作社向长阳住建局反映,垃圾场所产生的废气严重影响柑桔正常生长,并导致品质下降。 |
| | 为解决纠纷,经长阳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县农业局牵头组织五人调查组对五童庙柑桔场损失进行实地调查评估。2010年7月21日,作出《关于县住建局提出五童庙柑桔场环境污染损失评估报告》(简称《721报告》)。确认:(1)五童庙柑桔场2008年元月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得“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属于优质柑桔产品,价值高于普通柑桔20%左右。(2)品质损失15%。(3)实际损失为年6.7946万元。同年12月23日,作出《避难溪生活垃圾填埋场改善后对果园的影响报告》,确认:2010年垃圾场对五童庙柑桔场的影响评估维持农业局《721报告》所出的结论。2011年5月19日,作出《五童庙柑桔场2009年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建议》,认为:2009年果园经济损失品质损失折算系数为75.6%(参照2010年),大实蝇危害损失按0.1536万元计算。2011年11月19日,作出《五童庙柑桔场2011年影响评估报告》,认为:2011年五童庙柑桔场柑桔生产活动基本正常,损失金额为1.58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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