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 | [裁判摘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
| |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复制权和演绎权。复制权是再现原作的权利,这种对原作的再现没有增加任何“创作”的内容;演绎权是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的权利,这种派生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同时因加入后一创作者的创作成分而使原作品的内容发生了改动。演绎者对其派生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演绎者行使著作权时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
| | 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
| | 法定代表人:孙松,该所所长。 |
| | 原告:郑守仪。 |
| | 被告:刘俊谦。 |
| | 被告: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周义广,该公司总经理。 |
| | 被告: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 |
| | 法定代表人:郭守江,该办公室主任。 |
| | 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海洋研究所)、郑守仪与被告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台环境办)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原告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称:郑守仪系中科院院士,从事中国海域有孔虫分类和生态学研究逾半个世纪,凭借专业的科研手段和分类学专家的知识经验,雕琢了230多个有孔虫模型。2008年6月,郑守仪发现烟台滨海中路新落成的雕塑中有10个“有孔虫”雕塑,与刘俊谦之前从郑守仪处借走的有孔虫模型中的10个极为相似,同时几乎全部雕塑歪曲了有孔虫美学的天然性,特别是大部分有孔虫雕塑的所谓“学名”,乃是张冠李戴的错误引用,使有孔虫雕塑完全失去其科学意义。因刘俊谦与万利达公司未经许可,复制、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谋取利益,烟台环境办购买未经合法授权的雕塑作品,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清除雕塑;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
| | 被告刘俊谦辩称:1.刘俊谦雕塑作品是基于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生物经艺术加工创作完成,创作题材完全来源于公共领域。 2.刘俊谦独立创作完成涉案雕塑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另,原告郑守仪不是涉案雕塑作品的作者,不享有署名权。3.刘俊谦所创作的是用于城市景观美化的雕塑艺术作品,与原告所制作的科学标本模型分属不同的领域,不具可比性。4.刘俊谦不存在侵权问题,原告作为国家出资的科研单位和人员,也没有任何损失,其相关诉请不成立。 |
| | 被告万利达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刘俊谦是委托设计关系,由此产生的责任依法应由设计人刘俊谦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万利达公司的诉请。 |
| | 被告烟台环境办辩称:其摆放涉案雕塑是美化城市环境的公益行为,如将雕塑拆除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请求法院审理本案时予以注意。 |
|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
| | 一、关于原告要求保护的有孔虫模型完成时间。海洋研究所系直属于中国科学院的海洋科学研究机构,郑守仪系海洋研究所研究员、中科院院士,其研究领域为有孔虫分类与生态学研究,编著的《中国动物志·粒网虫门·有孔虫纲·胶结有孔虫》于 2001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为充分展现有孔虫的真实面貌,普及科学知识,郑守仪用树脂制成有孔虫放大模型。本案中,郑守仪提交了13个有孔虫模型,主张模型完成时间在2000年至2006年。 |
| | 2006年5月28日,海洋原生动物有孔虫科普基地在青岛西岭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举行揭牌仪式。该科普基地是由海洋研究所与青岛西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共建,展示了众多有孔虫模型。青岛西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科普基地所在单位青岛西岭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证实科普基地所有的有孔虫模型均由原告海洋研究所、郑守仪提供,并于2006年5月落户科普基地。其中有与郑守仪提交的部分有孔虫模型相同的模型。 |
| | 2005年9月22日,海洋研究所与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共建“海洋原生动物有孔虫雕塑园”协议书》,双方决定在中山市三乡镇小琅环公园内兴建世界上第一个有孔虫雕塑园。2006年12月《三乡侨刊》刊登了《韩泽生副市长考察三乡“有孔虫雕塑园”建设工程》和《世界首座有孔虫雕塑园开门迎客》的文章,文章中记载有“有孔虫雕塑园自2006年初动工兴建,目前第一批105件有孔虫雕塑模型大部分已安装好”的内容。2010年4月23日,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内容为原告海洋研究所、郑守仪院士拥有知识产权的十个有孔虫雕塑于2007年1月落户于中山市三乡镇有孔虫雕塑园。郑守仪主张上述十个有孔虫雕塑是复制自郑守仪提交的相同名称的有孔虫模型。 |
| | 二、关于被告刘俊谦创作被控雕塑过程。2007年6月25日,刘俊谦在原告郑守仪实验室的《来访登记》上签名。同年,刘俊谦从郑守仪处借走数个有孔虫模型。2008年3月,刘俊谦提出与郑守仪合作创作有孔虫雕塑,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为此特出具推荐信,郑守仪未同意刘俊谦及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的合作请求。 |
| | 2008年4月8日,万利达公司与刘俊谦签订《合作协议》,刘俊谦依约向万利达公司提供有孔虫动物照片及雕塑设计方案,获设计费5万元。 |
| | 2008年6月,烟台环境办与万利达公司签订《石雕认购合同》,万利达公司依约向烟台环境办提供有孔虫石雕,获雕塑制作费144万元。 |
| | 关于被控雕塑的创作过程,经一审法院询问,被告刘俊谦做如下陈述:“2008年我邀请过郑守仪,但郑守仪不愿合作,并复印了我太太写的信。我回来后通过对书籍的查阅发现很多有孔虫的资料,有孔虫属于前人发现的,既然郑守仪可以做我也可以做。2008年开始进行有孔虫雕塑的创作,2007年借郑守仪的模型,但是还了,创作之前看了大量参考书籍,参考资料来源于公开领域的书籍。雕塑的名称是根据书籍名称翻译的。”刘俊谦据此主张被控雕塑是由其本人独立创作并享有著作权。刘俊谦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三本外文资料和由郑守仪编著的《中国动物志》一书。 |
| | 三、关于原告有孔虫模型作品与被告被控雕塑的对比。将郑守仪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孔虫模型与被控雕塑整体上进行比对,两者尺寸不同,模型约手掌大小,被控雕塑为设置于室外的大型雕塑,将被控雕塑与郑守仪主张保护的模型逐一进行对比可以看出: |
| | 1号雕塑:整体结构、线条及各个侧面均有明显差异;2号雕塑:两者均是上宽下窄结构,主体部分相同,被控雕塑顶端部分为扇形花瓣状,与主体部分90度角排列,模型作品顶部无造型变化,与主体在同一平面;3号雕塑:两者外形、正面图案、背面图案相似,区别在于被控雕塑正面中心部分为旋转式凸起,模型作品背面带状花纹内还紧密排列着许多小孔;4号雕塑:两者形态相似,分割层数不同,被控雕塑边缘清晰,模型作品边缘圆钝;5号雕塑:两者外形、正面图案、背面图案相似,区别在于被控雕塑正面中心部分旋转凸起,侧面较厚,而模型作品侧面相对较薄,背面扇形分割区内还有均匀、紧密排列的细线;6号雕塑:两者的整体形态、细节部分均无明显差异;7号雕塑:两者整体形态相似,但被控雕塑的下半部分所占比例较大,背面花朵图案呈螺旋突出;8号雕塑:两者整体形态、正面、背面图案相似,区别在于被控雕塑背面中心部位成圆角凹陷,模型作品为尖角凹陷;9号雕塑:两者整体形态相似,仅是宽高比例不同;10号雕塑:两者整体形态相似,区别在于中心部分被控雕塑为凹凸双圆圈,模型作品为多孔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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