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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Golden Holiday Travel Agency Co., Ltd. v. Ctrip Computer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 Shanghai Ctrip Commerce Co., Ltd., Hebei Comfort International Airline Services Co., Ltd., and Beijing Ctrip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 Ltd. (appeal of dispute over false advertising)
上诉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判决上诉案
【法宝引证码】
  • Type of Dispute: IPR-->Unfair Competition
  • Legal document: Judgment
  • Judgment date: 10-22-2009
  • Procedural status: Trial at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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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Golden Holiday Travel Agency Co., Ltd. v. Ctrip Computer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 Shanghai Ctrip Commerce Co., Ltd., Hebei Comfort International Airline Services Co., Ltd., and Beijing Ctrip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Co., Ltd. (appeal of dispute over false advertising)
(appeal of dispute over false advertising)
上诉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判决上诉案
[Key Terms]
airline ticket sales agent ; false advertising ; unfair competition
[核心术语]
机票销售代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Disputed Issues]
1. How is it to be determined whether a person has engaged in agent services regarding airline ticket sales?
2. If one party demands that another party assume civil liability for false advertising, what requirements are to be satisfied?
[争议焦点]
1.如何认定行为人属于从事机票销售代理业务? 2.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时,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Case Summary]
Under Order No. 37 of the former department of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those engaging as agents regard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including those enterprises engaging as agents in the sale of civil aviation passenger tickets (i.e. civil aviation sales agents) are to obtain a Business Approval Certificate for Airline Sales Agent Services. The competent state avia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has also stated that a judgment on whether a person actually engages in airline ticket sale services is to be based on the name of the person listed as the drawer of the ticket...
[案例要旨]
根据原民航37号令这一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包括从事民航客运机票销售代理业的企业即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应当取得《航空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国家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表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实际从事机票销售代理业务应当以机票上的出票人为准...

Full-text omitted

 

上诉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判决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敏,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杨钦,上海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封映辉,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钦,上海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封映辉,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宝拴,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钦,上海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钦,上海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封映辉,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与原审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计算机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商务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服务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携程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黄金假日公司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冀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昌、邰中林参加评议,王新担任书记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金假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宇、委托代理人徐高,被上诉人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北京携程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钦、封映辉及被上诉人康辉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钦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均未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7月11日,黄金假日公司以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和康辉服务公司为被告,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并不具有经营国际国内机票销售业务的经营许可和经营资格,却不断进行虚假宣传;康辉服务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为携程计算机公司提供机票出票及送票服务,其虽然取得了《民用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但其行为实际上使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得以实现,是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帮助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进行非法经营和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1.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停止通过“携程旅行网”进行“携程拥有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统一的机票预订系统;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预订量名列全国前列,机票直客预订销售量也是全国领先,是名副其实的国内领先的机票预订服务平台”;“携程的机票预订、出票及送票上门的服务涵盖了国内所有重点城市。用户通过拔打携程全国免费服务电话800—820—6666,或者登陆携程网站,即可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大连、青岛等43个出票城市随时随地轻松预订机票,这在全国尚属首家”的虚假宣传。2.被告赔偿因其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6年8月30日,黄金假日公司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称: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进行国内机票销售并通过互联网取得旅客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个人信息,再由北京携程公司进行收款,北京携程公司是帮助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进行非法经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申请将北京携程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一审法院于2006年9月5日通知北京携程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006年9月7日,黄金假日公司提交《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1.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停止通过“携程旅行网”和四处散发的所谓“携程旅行网会员手册”进行“携程旅行网”是“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携程旅行网于2003年12月9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2006年1月携程荣获上海市工商局授予的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虚假宣传。2.携程计算机公司停止通过“携程旅行网(WWW.ctrip.com)”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
 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北京携程公司、康辉服务公司答辩称: 1.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黄金假日公司混淆了机票预订和机票销售。(1)携程计算机公司拥有机票预订服务的经营许可。(2)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和携程会员手册提供的是国内国际机票信息查询与代为预订业务,并非实施民航客运代理业务。 (3)携程计算机公司与携程商务公司,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与康辉服务公司或与北京携程公司之间的合作是合法的经济合作关系。(4)“携程+CTRIP”商标2006年被授予“上海市著名商标”。2.携程计算机公司等四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经营,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黄金假日公司诉称的“携程旅行网于2003年12月9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部分,该部分属于法院已裁事实,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二审”的原则。黄金假日公司诉称携程计算机公司等四被告非法经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金假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国内旅游、旅游咨询;国内航线、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等。
 携程计算机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自产产品;科技咨询,市场咨询,投资咨询,信息服务 (包括网上旅游信息服务)、订房服务、会务服务、商务咨询、票务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携程商务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是:订房服务、会务服务;商务咨询,信息服务;旅游用品及工艺品批发零售、承接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黄金假日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说明以下的事实:在ctrip.COFtl网页“关于携程”部分载有“携程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预订量名列全国前列,机票直客预订销售量也全国领先,是名副其实的国内领先的机票预订服务平台。”“2006年1月,携程荣获上海市工商局授子的‘上海市著名商标'。”在“携程出票城市达到43个”一文中,载有“截止到2005年7月,携程的机票预订、出票及送票上门的服务涵盖了国内所有重点城市。用户通过拔扪·携程全国免费服务电话800—820—6666,或者登陆携程网站,即可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大连、青岛等43个出票城市随时随地轻松预订机票,这在全国尚属首家。”“43个预订出票城市、全国统一的机票预订中心有力地体现了携程机票预订业务的专业性和规模性。依托庞大的预订出票网络和专业优质的服务,携程的机票业务发展蒸蒸日上,据悉,目前携程每月的机票预订量达20万张。”在“国际机票异地出发本地取票携程打造国际机票预订新模式”一文中,载有“携程目前已与国内三大航空集团及主要境外航空公司和机票代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建有全国统一的预订服务中心,提供国际、国内所有航线的机票预订服务,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近40个商旅城市通过有资质的票务代理提供送票上门服务。 2004年11月,携程在网上搭建、开通了国内首个国际机票在线预订平台,此举被业内誉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
 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出具《证明》说明,携程商务公司是ctrip.com的经营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经营范围来看,黄金假日公司是从事旅游、旅游咨询、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的经营者;携程计算机公司是从事网上旅游信息服务、票务咨询的经营者,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计算机公司在旅游信息服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关于黄金假日公司诉称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宣传“2006年1月携程荣获上海市工商局授予的上海市著名商标”构成虚假宣传部分,携程计算机公司提供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颁发的著名商标证书,载明“你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网上提供旅游服务的‘携程CTRlP'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携程计算机公司亦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书,说明了“携程CTRIP”商标系其注册并使用。黄金假日公司所诉称的该项内容已被携程计算机公司提交的证据所证实,因此,其认为该项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黄金假日公司所诉称的“携程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部分,虽然内容很多,但其主要认为上述宣传内容中机票预订的用浯会使消费者认为并不具备机票销售代理资质的携程计算机公司具有该资质而进行机票销售,构成了虚假宣传。携程计算机公司只是提供机票信息的中介,“预订”一词强调的是事先约定的意思,同酒店预订、旅游服务预订一样,对于一般的消费者即乘客而言,不会因该内容而引起对携程计算机公司服务方式的误解与混淆。因此,黄金假日公司沂称该部分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携程商务公司作为ctnp.com的经营者,其为携程计算机公司的宣传提供了载体,因此,其责任的承担依赖于携程计算机公司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其本身是否具有过失,在携程计算机公司宣传的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况—卜,携程商务公司亦不应承担责任。黄金假日公司诉称康辉服务公司、北京携程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帮助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二公司与所诉的虚假宣传行为有何关联性,该二公司既不是宣传内容的发布者,也不是制作者或经营者,与携程计算机公司所作的宣传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黄金假日公司诉称该二公司是…—种帮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黄金假日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停止有关“携程旅行网于2003年12月 9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携程拥有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统一的机票预订系统”的虚假宣传部分和停止通过“携程旅行网(WWW.ctfip.com)”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部分,因涉及重复诉讼问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以(2006)冀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予以处理。
 综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于2007年1月5日判决:驳回黄金假日公司对本案所审理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黄金假日公司承担。
 黄金假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存在概念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预订”是旅游业的一个行业用语,对消费者来讲是预订,对经营者而言就是销售,是销售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所谓机票预订,对经营者而言就是机票销售,即经营者代消费者向航空公司订购机票和代航空公司向消费者销售机票。在这一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预售关系,属于合同法中的预售合同;在收取旅客的机票款并给付机票后即完成整个销售。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自己在其网站“携程旅行网”公布的2004和2005年年报都自称取得“2005年机票销售收入XXX万元”的业绩。实际上,结合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不断通过“携程旅行网”自称是“中国旅游知名品牌”、“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集酒店预订、机票预订、旅游产品预订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旅行服务公司”等宣传就不难看出,其目的就是要混淆其与旅游业经营者的区别,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有合法经营机票销售资质的旅游服务公司而向其购买酒店、机票等旅游产品。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不仅通过“携程旅行网”预订机票,还通过“携程旅行网”收取旅客的机票款并以“携程旅行网”的名义给旅客送票。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没有依法取得经营民航机票销售业务许可证,没有经营机票销售的资质,但其却不断通过“携程旅行网”进行宣传招徕、预订机票、收取票款等一系列的虚假宣传和销售机票的非法经营活动。2.携程商务公司注册了“携程旅行网”(ctfip.com)的网络服务名称,并申请取得了“携程旅行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CP证)》,其也是通过“携程旅行网”进行发布宣传广告、预订机票、收取旅客的机票款的经营主体之一,应对有关行为承担责任。同时,本案中通过“携程旅行网”在河北进行的虚假宣传是由四个被上诉人集体联合共同进行并长期存在的。没有康辉服务公司、北京携程公司给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提供机票出票及送票服务和通过旅客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个人信息收取旅客的机票款的分工、合作行为,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在河北进行的虚假宣传根本就不能成立和长期存在。因此,康辉服务公司、北京携程公司是一种帮助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3.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都没有依法取得民航机票销售业务许可证,没有经营机票销售的资质,根本不可能“已与国内三大航空集团及主要境外航空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且二者在一审庭审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其中是谁“已与国内三大航空集团及主要境外航空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上述宣传是不真实的。同时,对于“携程是国内领先的电子客票服务供应商,预订量名列全国前列,机票直客预词‘销售量也是全国领先”;“可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大连、青岛等43个出票城市随时随地轻松预订机票,这在全国尚属首家”;“2004年11月,携程在网上搭建、开通了国内首个国际机票在线预订平台,此举被业内誉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的一系列宣传,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真实的。4.携程计算机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其不能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携程旅行网”属于携程商务公司所有,但实际是由携程计算机公司在经营。在“携程旅行网”的网站上,除公布的《企业营业执照认证》是携程商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和《ICP许可证》外,其他公布的“携程旅行网”—上海总公司和各地分公司的办公地址和服务电话都是携程计算机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的办公地址和服务电话。在“携程旅行网”网站上的《携程简介》中宣称:“携程旅行网是由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创办,2003年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是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是集酒店预订、机票预订、旅游产品预订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旅行服务公司”。携程计算机公司为取得非法收入,伙同携程商务公司向消费者隐瞒其不具有相应合法经营资质的真实情况,使消费者误认为携程计算机公司就是“携程旅行网”,是一个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服务公司而通过其网站“携程旅行网”和电话呼叫中心预定酒店、机票和度假产品等旅游相关服务。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市场混淆行为,是明显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上诉人向一审法庭申请调取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与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签订的《信用卡授权委托收款协议书》及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通过“招商银行信用卡”为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收取消费者机票款的金额,这是认定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公司非法经营机票销售业务和非法经营额的铁证,但一审法院却拒绝调取相关证据,使法庭审理失去了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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