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政发[2015]48号) |
各有关单位: |
现将《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商务部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15年9月13日 |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要求,全面落实各项试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
一、总体思路 |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扩大开放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创新政府公共服务,选取服务业重点领域先行先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形成国际化、法治化、透明化的服务业促进体系,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扩大开放新格局,提升京津冀区域整体开放和发展水平,为探索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贡献。 |
二、试点原则 |
(一)服务大局。服从和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在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势,推动服务业合理布局、健康发展。 |
(二)主动开放。动态调整充实服务业扩大开放清单,逐步向新业态延伸,主动争取更多国家层面改革开放措施在京先行先试,不断拓展服务业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
(三)改革创新。积极对接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转变政府服务和监管方式,优化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 |
(四)渐进推动。选取发展较为成熟、市场潜力较大的领域和部分区域先行先试,滚动推出开放措施,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推进服务业有序开放。 |
(五)风险可控。加强风险评估和跟踪预警,注重纠错调整,科学把握开放程度和节奏,积极防范各种潜在风险。 |
三、主要目标及步骤 |
试点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结束,为期3年。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监管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使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为国家全方位主动开放的重要实践。试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
(一)启动阶段。自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9月30日。启动首批开放措施,选取部分领域和区域率先开始试点,着力搭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产业发展平台、政策集成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
(二)深化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进入实施深化阶段。全面落实总体方案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拓展试点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滚动推出服务业扩大开放新措施,形成相对完善的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北京市服务业整体转型升级。 |
(三)总结阶段。试点任务完成前的一个时间段。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
(一)聚焦重点领域,构建服务业扩大开放新格局 |
1.科学技术服务领域 |
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紧紧围绕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基于信息技术的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产业。吸引跨国公司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参与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鼓励其在京设立研发总部。以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为载体,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打造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加快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推动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吸引国内外标准、计量、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在京发展。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分享高端技术成果。支持在京建设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在京设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创新型孵化器孵化能力。 |
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定中关村示范区开展互联网金融综合试点的总体方案。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建设中关村示范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机制。推动数据资产的商品化、证券化,探索形成大数据交易的新模式。积极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创造条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形成社会资本(含外资)投向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企业的资本筹集机制。 |
加快科技服务全球化进程。对拟将代表机构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的境外科技类、教育类、经济类非政府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对境外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科技类、经济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试点登记。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境外服务,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
降低技术服务领域外资准入门槛。取消外资工程设计(不含工程勘察)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对其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的中方控股限制。 |
2.互联网和信息服务领域 |
推进新兴产业国际合作。鼓励外资进入软件及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研究设立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推进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领域的重点企业、项目的发展。吸引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研发中心、离岸服务中心、经营总部,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合资合作。 |
鼓励外资企业在京开展高端服务外包业务。优化高端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打造全球领先的接包地。开拓服务外包新业态,对从事经营性电子商务、互联网营销推广等新型业务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开展服务贸易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 |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符合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和监管体系,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质量安全风险监管和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优化出口退税流程。鼓励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在北京市注册。扩大跨境外汇支付试点范围,推动移动金融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应用。发挥首都区位优势,推动“智能口岸仓”、“海外仓”建设,促进线上线下(O2O)直购体验店、配送网店等新型经营模式的发展。积极对接境外主流电商平台和营销渠道,促进境内外电子商务企业融合发展。 |
3.文化教育服务领域 |
推进文化服务领域有序开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与北京市文化企业合资合作。在石景山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天竺综合保税区文化保税园、朝阳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和平谷区中国乐谷园区,允许外商投资者独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在全市范围内提供服务。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创新文化服务海外推广模式,支持以传统手工技艺、武术、戏曲、民族音乐和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会展相结合的商业开发模式。借助知名艺术节、友好城市、文化机构,开展境外巡演、艺术品展览等商业化运作。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将北京文化庙会推向世界。进一步精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审批事项,降低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鼓励北京市文化企业与国内外机构合作建设、改造电影院,合拍影视剧。鼓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企业以项目合作方式进入国际市场。推进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 |
扩大教育开放合作。支持在我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北京市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支持首都高校引入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知名高校合作办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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