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text omitted. | | 翁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
|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 刑事判决书 |
| | (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 |
| |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翁某。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转取保候审。 |
| | 辩护人董敏、沈宏杰,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人翁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6日以鼓检公刑诉(2014)某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及其辩护人董敏、沈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依法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翁某通过破解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工业控制软件公司经过商标注册的工业控制软件,制造出上述工业控制软件的加密锁。之后,被告人委托章某(另案处理)印刷上述各工业控制软件的外包装,并在其家中进行加工包装,再通过淘宝网开设的“多进宝”网店对外销售,以快递方式将上述假冒商标注册的工业控制软件发往全国各地,并通过与其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210634元。 |
| |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 |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
|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商标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1063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 |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到五年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
| |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
| |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假冒第某号“组态王”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注册商标属于第38类,系服务商标,并非商品商标,无具体的商品名称。显然被告人在盗版计算机软件上使用“组态王”商标,属于在不同的类别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根本不存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问题,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故被告人假冒第某号“组态王”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该部分的销售所得款项47333元应当予以扣减。2.被告人假冒第某号“Kingview”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证据上看,第某号注册商标有明显的方形黑底色作为该商标的显著特征,英文字母系在该方形黑底色中镂空形成,系空嵌字体。而从查获的被告人使用的光盘上看,被告人使用的“KingView”标识,不仅没有方形黑底色的特征,而且英文字母是实体字体,中间的“V”还是大写的字母,二者之间不仅构成的要素不同,而且在视觉上差别十分明显,并非仅细微差别,二者不构成相同的商标,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客观要件。因此该部分销售所得的款项26753元应当予以扣减。3.本案证据材料中并无标有“紫金桥”、“wince”、“step”、“世纪”商标的光盘和商标注册证。被告人销售带有“紫金桥”、“wince”、“step”、“世纪”标识或商标的加密锁及软件的行为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其销售所得的款项22670元应当予以扣减。综上,被告人虽然有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行为,但由于上述三种假冒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销售所得的款项不应计入其非法经营的数额。经扣减后,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仅为113878元,依法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 | 二、被告人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平时遵纪守法,案发时系初犯,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一贯表现较好;3.从量刑方面看,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挽救犯罪分子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努力工作和学习,积极参与专业有关的项目开发、实施。特别是在兰州研发、实施了“风力发电远程监控系统”项目,该项目属于国内比较具有前瞻性和创造性的控制系统,获得了2013年“西安热工研究院”的科学技术二等奖。另有项目“SCR脱硝最小氨逃逸双目标职能控制系统”获得三等奖。同时还发表了2篇论文,被《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收录。被告人的亲属、辖区司法所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均愿意对其进行法律帮扶、教育。 |
| |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起,被告人翁某通过破解“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享有著作权的工业控制软件,复制、刻录成软件光盘,并制造出上述工业控制软件的加密锁。之后,被告人委托章某(另案处理)印刷上述各工业控制软件的外包装,并在其家中进行加工包装。再通过其以“张恒”名义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多进宝”网店通过快递方式将上述盗版软件发往全国各地予以销售。 |
| | 经统计,与被告人开设的上述网店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及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销售盗版软件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
| |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 | 另查明,上述多家被害公司制作的工业控制软件均有注册商标,且部分工业控制软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 |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
| | (一)物证:扣押在案的光盘照片。 |
| | (二)书证: |
| | 1.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当场查扣到U盘(加密锁)466个、加密锁86个、光盘1631张、电脑主机箱、彩色打印机及刻录机各1台。 |
| | 2.被告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以“张恒”假身份证办理了“支付宝”和农业银行卡,用于销售盗版工业控制软件;并证明被告人销售及交易的具体情况。 |
| | 3.注册人通用电气公司第某号、第某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通用电气丰克智能平台有限公司第某号《商标注册证》。 |
| | 4.注册人北京昆仑通态自动化软件科技有效公司第某号、第某号《商标注册证》。 |
| | 5.证书号:软著登字第某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某。著作权人:北京昆仑通态自动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名称:MCGS全中文工控组态软件【简称:MCGS组态软件】V7.2。 |
| | 6.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第某号《商标注册证》。 |
| | 7.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某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某。著作权人: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名称ForceControl力控监控组态软件V6.1【简称:ForceContr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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