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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Issuing Eighteen Auditing Standards including the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101—Overall Objective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 Audit Work (2019 Revision) [Partially Invalid]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2019修订) [部分失效]
【法宝引证码】

Notice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Issuing Eighteen Auditing Standards including the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101—Overall Objective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 Audit Work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

(No. 5 [2019]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财会〔2019〕5号)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National Audit Office,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th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and the public finance departments (bureau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For purposes of meeting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capital market for high-quality accounting information, maintaining continuous, comprehensive consistency between the auditing standards of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gulating and guidi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response to the auditing environment as well as the new development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uditing practices in such aspects as use of the work of internal auditors, response to violat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disclosure auditing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has developed eighteen auditing standards including the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101—Overall Objective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 Audit Work (hereinafter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this group of auditing standards”), which are hereby issued upon approval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uly 1, 2019. 为了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方面审计实务的新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After this group of auditing standards comes into force, the corresponding eighteen auditing standards in the Notice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Issuing 38 Standards including the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101—Overall Objective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 Audit Work (No. 21 [2010], MOF) and the Notice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Issuing 12 Standards including the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504—Communication on Key Audit Matters in Audit Reports (No. 24 [2016], MOF) shall be concurrently repealed.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号)中,相应的18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Any circumstances and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shall be reported to 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 a timely manner.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nnexes: 附件:
1.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101—Overall Objective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 Audit Work (Omitted)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121—Quality Control for the Auditing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Omitted)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3.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141—Responsibilities Relating to Fraud in the Auditing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Omitted)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4.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142—Considerat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Auditing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Omitted)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5.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151 —Communication with the Management Team (Omitted)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6.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211—Identifying and Assessing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through Obtaining Information on the Audited Entity and Its Environment (Omitted)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7.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221—Significance in Planning and Conducting an Audit (Omitted)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8.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231—Responses to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as Assessed (Omitted)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9.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251—Evaluating Misstatements Identified in the Audit (Omitted)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10.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311—Specific Considerations for Obtaining Audit Evidence for Specific Items Including Inventory, Legal Proceedings and Claims, and the Information of Branches (Omitted)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11.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331—Opening Balance Involved in the Initial Audit Business (Omitted)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12.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401—Special Considerations for the Auditing of Groups' Financial Statements (Omitted)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3.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411—Using the Work of Internal Auditors (Omitted)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14.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501—Formation of Audit Opinions on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Issuance of Audit Reports (Omitted)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5.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502—Issuing Modified Audit Opinions in Audit Reports (Omitted)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6.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503—Adding Explanatory Notes and Other Notes in Audit Reports (Omitted)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17. Auditing Standards f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China No. 1511—Comparative Information: Corresponding Data and Comparative Financial Statements (Omitted)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18. Quality Control Standard No. 5101—Quality Control for Accounting Firm's Audit, Review, Other Assurance and Relevant Service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Omitted) 18.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Ministry of Finance 财政部
February 20, 2019 2019年2月20日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年2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披露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要求的、明确允许的或通过其他形式允许作出的解释性或描述性信息。披露是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反映,也可能在财务报表表内反映,或通过财务报表中的交叉索引予以提及。
   第五条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 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
   第九条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相关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以下简称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指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这些责任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条 错报,是指某一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与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应当列示的金额、分类或列报之间存在的差异。错报可能是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的。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时,错报还包括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为使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公允反映,需要对金额、分类或列报作出的必要调整。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提供的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第十四条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分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两部分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内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于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但没有被内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而实施程序后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风险。
   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
   第十七条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第三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审计准则不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设定责任,也不超越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或治理层责任作出的规定。
 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认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构成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据以得出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的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第二十一条 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及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和未更正的错报(如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概念。
 如果合理预期某一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通常被认为是重大的。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或性质的判断,或同时受到两者的影响,并受到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了解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并不重大的错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
 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
 (一)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根据从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形式取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 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要 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 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为了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在运用规定的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考虑各项审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了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二)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五条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的所有要求:
 (一)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
 (二)由于审计准则的某项要求存在适用条件,而该条件并不存在,导致该项要求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
 替代审计程序以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只有当相关要求的内容是实施某项特定审计程序,而该程序无法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有效地实现要求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偏离该项要求。
   第三十七条 如果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使其不能实现总体目标。如果不能实现总体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不能实现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构成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2019年2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 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 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
 

第二章 定 义

   第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七条 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八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九条 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第十一条 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第十二条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也不包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的规定为审计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第十六条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七条 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八条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规定。
   第十九条 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章 目 标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
 (一)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二节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
   第二十四条 如果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形成结论。
 在形成结论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从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识别、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评价识别出的有关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信息,以确定其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采取适当的行动,运用防范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在必要时解除审计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节 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遵守,并确定得出的有关结论是恰当的。
   第二十七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四节 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信,项目组和项目组以外的专家整体上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以便能够: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五节 业务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项目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复核政
 策和程序实施的复核负责。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涉及咨询时,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承担责任;
 (二)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
 (三)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由被咨询者认可;
 (四)确定这些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
 (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二)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
 (三)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二)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四)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三)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 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节 监 控

   第三十七条 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监控过程,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合伙人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通报的最新监控信息考虑实施监控过程的结果,并考虑监控信息提及的缺陷是否会对审计业务产生影响。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识别出的与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有关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
 (二)针对适用于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的遵守情况得出的结论,以及为支持该结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讨论;
 (三)得出的有关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结论;
 (四)在审计过程中咨询的性质、范围和形成的结论。
   第四十条 针对已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实施;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成;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没有注意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019年2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重要的。对舞弊进行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进行遏制,即发现和惩罚舞弊行为,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且这一文化能够在治理层的有效监督下得到强化。
 治理层的监督包括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其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例如,管理层为了影响分析师对被审计单位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而操纵利润。
   第六条 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七条 在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下,固有限制的潜在影响尤其重大。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隐瞒(如伪造证明或故意漏记交易),或者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如果涉及串通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加难以发现蓄意隐瞒的企图。串通舞弊可能导致原本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具有说服力。
 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取决于舞弊者实施舞弊的技巧、舞弊者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范围、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舞弊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别、串通舞弊的程度等因素。
 即使可以识别出实施舞弊的潜在机会,但对于诸如会计估计等判断领域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也难以确定这类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
   第八条 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管理层往往可以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操纵会计记录,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或凌驾于为防止其他员工实施类似舞弊而建立的控制之上。
   第九条 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本准则的规定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用以发现这类错报的审计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额外责任。这些责任可能与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不同,或超出了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例如:
 (一)应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要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专门进行沟通,评价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作应对的适当性,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向其他注册会计师(例如,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沟通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要求。
 对额外责任的履行,可能提供与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执行工作相关的进一步信息(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条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舞弊风险因素,是指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或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职业怀疑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形成的判断的影响。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作为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作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一致或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第二节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项目组成员之间应当进行讨论,并由项目合伙人确定将哪些事项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
 项目组内部讨论的重点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易于发生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发生。
 在讨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应假定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和诚信的。
 

第三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获取用以识别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包括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等;
 (二)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管理层识别出的或注意到的特定舞弊风险,或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
 (三)管理层就其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向治理层的通报;
 (四)管理层就其经营理念和道德观念向员工的通报。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如适用),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内部审计人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并获取这些人员对舞弊风险的看法。
   第二十一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以及为降低舞弊风险而建立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治理层,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治理层对这些询问的答复,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管理层答复的佐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包括与收入账户有关的关系),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的其他信息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其他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获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不必然表明发生了舞弊,但在舞弊发生时通常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的认定层次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如果此前未了解与此类风险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相关控制,包括了解控制活动。
 

第五节 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三)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能够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例如,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处于实施舞弊的独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层有能力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这些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
 尽管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水平因被审计单位而异,但所有被审计单位都存在这种风险。
 由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行为发生方式不可预见,这种风险属于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也是一种特别风险。
   第三十三条 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用以:
 (一)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
 (二)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向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询问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相关的不恰当或异常的活动;
 (二)选择在报告期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三)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第三十五条 在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出管理层的某种偏向(即使判断和决策单独看起来是合理的),从而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重新评价会计估计;
 (二)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管理层判断和假设。
   第三十六条 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实施的程序无法涵盖特定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其他风险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应对识别出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据

   第三十七条 在就财务报表与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是否一致形成总体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八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项错报是或可能是由于舞弊导致的,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涉及较高层级的管理层,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可能存在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通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七节 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由于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致使注册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八节 书面声明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其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
 (二)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管理层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
 

第九节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第四十四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获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此类事项,以便管理层告知对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如果确定或怀疑舞弊涉及下列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此类事项,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一)管理层;
 (二)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
 (三)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
 如果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这一怀疑,并与其讨论为完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还存在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涉及舞弊的其他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十节 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舞弊

   第四十七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否:
 (一)要求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作出报告;
 (二)规定了相关责任,基于该责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在具体情形下可能是适当的。
 

第十一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就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所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识别和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
 (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审计程序与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
 (四)实施审计程序(包括用于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2019年2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对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进行单独测试并出具报告的其他鉴证业务。
   第三条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很大。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法规,构成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法规框架。
 某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务报表有直接影响,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而有些法律法规需要管理层遵守,或规定了允许被审计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但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某些被审计单位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如银行或化工企业等。而有些被审计单位仅受到通常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如安全生产和公平就业等。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面临罚款、诉讼或其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后果。
   第四条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保证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包括遵守那些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本准则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被期望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法律法规框架。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就法律法规而言,由于下列原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
 (一)许多法律法规主要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相关,通常不影响财务报表,且不能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所获取;
 (二)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涉及故意隐瞒的行为,如串通、伪造、故意漏记交易、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
 (三)某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最终只能由法院或其他适当的监管机构认定。
 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与财务报表反映的交易和事项越不相关,就越难以被注册会计师关注或识别。
   第七条 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界定,根据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下列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有所区别:
 (一)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和企业年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构对偿债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关重要;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针对本准则第七条提及的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作出不同规定。
 针对本准则第七条第(一)项提及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针对本准则第七条第(二)项提及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为了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可能使注册会计师注意到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一可能性保持警觉。
 考虑到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范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尤为重要。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额外责任,这些责任可能与本准则不同,或超出了本准则的规定,例如:
 (一)应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包括要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专门沟通,评价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作应对的适当性,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二)向其他注册会计师沟通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如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
 (三)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要求。
 对额外责任的履行,可能提供与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执行工作相关的进一步信息(如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 定 义

   第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或者为被审计单位工作或受其指使的其他人,有意或无意违背除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不包括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个人不当行为。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针对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规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针对其他法律法规,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恰当应对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总体了解下列事项:
 (一)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行业或领域的法律法规框架;
 (二)被审计单位如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框架。
   第十四条 针对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
 规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这些法律法规;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书面声明,以表明被审计单位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所有知悉的、且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未识别出或未怀疑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除执行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所述的工作外,注册会计师不必针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第二节 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如果注意到与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了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及其发生的环境;
 (二)获取进一步的信息,以评价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如果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进行讨论,除非法律法规禁止。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被审计单位遵守了法律法规,并且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果针对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对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和被审计单位书面声明可靠性的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节 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沟通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因而知悉注册会计师已沟通的、涉及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但不必沟通明显不重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提及的需要沟通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尽快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五条 如果怀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管理层或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更高层级的机构(如有)通报,如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
 如果不存在更高层级的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不会对通报作出反应,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向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向外部监管机构(如有)报告或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如果认为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充分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如果因管理层或治理层阻挠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根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如果由于审计范围受到管理层或治理层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限制而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否:
 (一)要求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适当机构作出报告;
 (二)规定了相关责任,基于该责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适当机构报告在具体情形下可能是适当的。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
 (一)已实施的审计程序、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和形成的结论;
 (二)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就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的讨论,包括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如何应对这些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019年2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种治理结构和规模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并针对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的情形以及上市实体提出了特殊考虑。本准则并不规范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或所有者的沟通,除非他们同时履行治理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但对于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如果治理层对其他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负有监督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考虑到有效的双向沟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本准则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并明确了应当与其沟通的一些具体事项。
 作为对本准则沟通要求的补充,本准则附录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需要沟通的补充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针对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通报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法规、业务约定或其他规定可能要求沟通本准则或其他审计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准则并不禁止注册会计师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 本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的沟通。但是,有效的双向沟通十分重要,这有助于:
 (一)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了解与审计相关事项的背景,并建立建设性的工作关系,在建立这种关系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例如,治理层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确定审计证据的适当来源,以及提供有关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信息;
 (三)治理层履行其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与治理层沟通本准则要求的事项,管理层也有责任就治理层关心的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不减轻管理层的这种责任。同样,管理层与治理层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沟通的事项进行的沟通,也不减轻注册会计师沟通这些事项的责任。但是,管理层就这些事项进行的沟通可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形式或时间安排。
   第七条 清晰地沟通审计准则要求的特定事项是每项审计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实施程序,以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可能限制注册会计师就某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法律法规可能明确禁止那些可能不利于适当机构对发生的或怀疑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沟通或其他行动(包括引起被审计单位的警觉),例如,当依据反洗钱法令,注册会计师被要求向适当机构报告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在这些情形下,注册会计师考虑的问题可能是复杂的,并可能认为征询法律意见是适当的。
 

第二章 定 义

   第九条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成员。
   第十条 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就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与治理层进行清晰的沟通;
 (二)向治理层获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
 (三)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推动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有效的双向沟通。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沟通的对象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如审计委员会)或个人沟通,应当确定是否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例如,在一家小企业中,仅有的一名业主管理该企业,并且没有其他人负有治理责任。此时,如果就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第二节 沟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负责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和发表意见;
 (二)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包括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解释为何某项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可以接受的重大会计实务,并不一定最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三)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四)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情形(如有);
 (五)审计中出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相关的所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实体,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内容:
 (一)就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了独立性作出声明;
 (二)根据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为被审计单位和受被审计单位控制的组成部分提供审计、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总额。
 这些收费应当分配到适当的业务类型中,以帮助治理层评估这些服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三)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已经采取的相关防范措施。
 

第三节 沟通的过程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安排和拟沟通的基本内容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书面沟通不必包括审计过程中的所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本准则第十八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充分。如果认为双向沟通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以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的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四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口头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包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并记录沟通的时间和对象。
 如果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是以书面形式沟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存一份沟通文件的副本,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附录:
 (参见本准则第四条)
 质量控制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对与治理层沟通的具体要求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十条;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六条;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八条;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四条;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九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六十二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十三条;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七条;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16.《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附件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年2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章 定 义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与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内部控制的概念一致。
 控制,是指内部控制一个或多个要素,或要素表现出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 认定,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注册会计师将其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潜在错报。
   第四条 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而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五条 经营风险,是指可能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战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状况、事项、情况、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风险,或由于制定不恰当的目标和战略而导致的风险。
   第六条 特别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的、根据判断认为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章 目 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从而为设计和实施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提供基础。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但是,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能为形成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九条 风险评估程序应当包括:
 (一)询问管理层、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如有),以及注册会计师判断认为可能掌握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
 (二)分析程序;
 (三)观察和检查。
 需要询问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可能拥有某些信息的人员,这些信息有助于识别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客户接受或保持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是否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相关。
   第十一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已为被审计单位执行了其他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考虑所获取的信息是否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相关。
   第十二条 如果拟利用以往与被审计单位交往的经验和以前审计中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自以前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
   第十三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以及如何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运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哪些事项。
 

第二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
 (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第三节的规定了解内部控制。
 

第三节 了解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虽然大部分与审计相关的控制可能与财务报告相关,但并非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都与审计相关。确定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与审计相关,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出职业判断。
   第十六条 在了解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运用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程序,以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控制环境。作为了解控制环境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是否营造并保持了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
 (二)控制环境总体上的优势是否为内部控制的其他要素奠定了适当的基础,以及这些其他要素是否未被控制环境中存在的缺陷所削弱。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建立风险评估过程,包括:
 (一)识别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经营风险;
 (二)估计风险的重要性;
 (三)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决定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
   第十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建立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风险评估过程及其结果。
 如果识别出管理层未能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存在这类风险,即注册会计师预期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过程应当识别出而未识别出的风险。如果存在这类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风险评估过程未能识别出的原因,并评价风险评估过程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或者确定与风险评估过程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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